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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代人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的今天,建筑工程质量已成为全社会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是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桥垮屋塌堤溃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使社会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目前,我国施工中的死亡率大体为万分之三,如果按3000万人的队伍计算,每年的死亡人数要达近万人.从全国来讲,仅次于矿山,名列第二.这些数字触目惊心,因而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 责任制度
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工程质量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工程质量检测是人们对工程质量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工程质量的优劣主要是靠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来评定的,这些质量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是否科学、真实、有效,越来越成为工程建设者关注的焦点。
1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1 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1.2 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2.1 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则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1.2.2 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1.3 检测与实际施工现场脱节。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送检过程是否合理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真实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这导致了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弄虚作假是常有的事,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
1.4 报告更改问题。
委托的内容经常更改是个普遍现象,改的内容各种各样,见证没有尽责是主要原因,报告的更改应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见证人和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报检测站,经审核批准后方于更改。
1.5 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5.1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1.5.2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2.1 加强立法,规定检测机构为建设责任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权力和义务是平衡的,在享受一定权力的同时,还要履行应有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检测机构应当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建设质量行为责任主体之后,作为第六方责任主体在法律上得以确认。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材料的质量风险责任,而不再互相推诿。作为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就会确立合理的材料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的有效方式;就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要求。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检测单位将逐步提高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这将有利于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构建信息监管平台。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缺少科学的检测方法,就难于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管。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测机构的行为。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 这是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证的必备条件;规定中的“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
2.3 坚持质量经营原则,适应设计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2.4 建立建设单位委托机制。
检测业务施工单位委托机制,对于检测单位来讲,施工单位是它的客户,在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现状下,提供不利于客户的数据等于赶走客户,在共同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检测机构选择公正性。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同时为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诸多隐患。建设单位从工程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检测机构,从根本上理顺了业务委托方与检测机构间的利益关系,这会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有利于合法经营的检测机构的发展,同时为规范检测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
2.5 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养机制。
行业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行业最缺乏的恰恰是专业人才。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并且我国大专院校也没有开设工程检测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检测人员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检测人员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为客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综合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观念;再者应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检测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严谨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
总之,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检测机构必须建立覆盖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提高检测机构的信用意识和服务水平,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必定可以更完善,因工死亡人数有望逐年减少,建筑活动各主体规范落实将更为明确。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 责任制度
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工程质量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工程质量检测是人们对工程质量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工程质量的优劣主要是靠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来评定的,这些质量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是否科学、真实、有效,越来越成为工程建设者关注的焦点。
1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1 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1.2 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2.1 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则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1.2.2 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1.3 检测与实际施工现场脱节。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送检过程是否合理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真实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这导致了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弄虚作假是常有的事,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
1.4 报告更改问题。
委托的内容经常更改是个普遍现象,改的内容各种各样,见证没有尽责是主要原因,报告的更改应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见证人和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报检测站,经审核批准后方于更改。
1.5 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5.1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1.5.2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2.1 加强立法,规定检测机构为建设责任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权力和义务是平衡的,在享受一定权力的同时,还要履行应有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检测机构应当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建设质量行为责任主体之后,作为第六方责任主体在法律上得以确认。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材料的质量风险责任,而不再互相推诿。作为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就会确立合理的材料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的有效方式;就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要求。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检测单位将逐步提高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这将有利于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构建信息监管平台。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缺少科学的检测方法,就难于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管。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测机构的行为。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 这是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证的必备条件;规定中的“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
2.3 坚持质量经营原则,适应设计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2.4 建立建设单位委托机制。
检测业务施工单位委托机制,对于检测单位来讲,施工单位是它的客户,在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现状下,提供不利于客户的数据等于赶走客户,在共同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检测机构选择公正性。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同时为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诸多隐患。建设单位从工程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检测机构,从根本上理顺了业务委托方与检测机构间的利益关系,这会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有利于合法经营的检测机构的发展,同时为规范检测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
2.5 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养机制。
行业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行业最缺乏的恰恰是专业人才。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并且我国大专院校也没有开设工程检测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检测人员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检测人员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为客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综合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观念;再者应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检测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严谨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
总之,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检测机构必须建立覆盖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提高检测机构的信用意识和服务水平,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必定可以更完善,因工死亡人数有望逐年减少,建筑活动各主体规范落实将更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