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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传释词》是一本虚词专著,清代王引之撰。但因王引之受传统训诂学逐字为训、随文释义的影响颇深,在一些虚词义项的训释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试梳理《经传释词》“于”字条,发现其虚词研究的不足。
关键词:《经传释词》;“于”字条;义项
《经传释词》全书虚字按唐守温三十六字母排列,徐世昌称此书在清经学中乃“独绝千古之作”。(《清儒学案》卷一百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受传统训诂学的影响,王引之在某些义项的训释上,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足。下面以《经传释词·卷一》中“于”字条为例,探究王氏在虚词义项训释上的问题,进而客观评价其学术价值。
一、于,於也
《尔雅》曰:“于,於也。”常语也。亦有於句中倒用者。《诗·崧高》曰:“四国于蕃,四方于宣。”言蕃于四国,宣于四方也。又曰:“谢于诚归。”亦言诚归于谢也。《尔雅》曰:“于,於也。”黄侃批云:“《说文》同。”实则“于”“於”上古读音不同:“于”属鱼部匣母,“於”属鱼部影母。“于”作为介词的使用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中,而“於”作为介词的使用则是出现在周后期的金文当中。
《词诠校注》认为“四国于蕃,四方于宣。”是“蕃于四国,宣于四方”的倒装,与“是”字同。“谢于诚归。”即言诚归于谢也。郑笺说极是,即“谢”是“于”的宾语。有人认为上古汉语曾有过宾语在动词、介词之前的阶段,“谢于”很可能就是这种语序的残留。
二、于,曰也
《尔雅》曰:“于,曰也。”“曰”古读若“聿”,字本作“欥”,或作“曰”,或作“聿”。“聿”“于”一声之转。“黄鸟于飞”(《诗·葛覃》),黄鸟聿飞也。“于以才蘩”(《采蘩》),聿以采蘩也。“聿”“谷旦于差”“谷旦于逝”(《东门之枌》),言谷旦聿差,谷旦聿逝也。“王于兴师”(《秦·无衣》),王聿兴师也。
“王于出征”(《六月》),王聿出征也。“于疆于理”(《江汉》),聿疆聿理也。“聿”“曰”古字通,故《尔雅》训“于”为“曰”也。笺解“谷旦于差”“谷旦于逝”曰:“朝日善明,曰相择矣。往矣。”“朝日善明,曰往矣。”解“王于出征”曰:“王曰:‘令女出征玁狁’。”则是以《尔雅》之“于,曰也”为《论语》“子曰”之“曰”,失其指矣。
黄侃批云:“于、曰声通义近,故《尔雅》以曰训于。”“于以才蘩”中《词诠》认为“于”为介词,与“以”或“何”连用,表方位,可备一说;《古书虚字集释》中将其解释成“在也”。由此可知,“于以才蘩”句中的“于”应由动词“在”义虚化而来。
《词诠》中将“于疆于理”中的“于”训为语首助词,无义。《古书虚字集释》中将“黄鸟于飞”“王于兴师”“王于出征”之“于”训为“之”,其认为“于”训“之”,与口语“的”字同义,可省去。实际上,如“于”“曰”相通,则应为语中助词,无义。综上,此义项应分立。
三、于,犹“乎”也
于,犹“乎”也。其在句中者,常语也。亦有在句末者。《管子·山国轨篇》曰:“不籍而赡国,为之有道于?”于,犹“乎”也。《吕氏春秋·审应篇》曰:“然则先生圣于?”高注曰:“于,乎也。”《列子·黄帝篇》曰:“今女之鄙至此乎?”释文曰:“乎,本又作于”《庄子·人间世篇》曰:“不为社者,且几有翦乎?”释文曰:“乎,崔本作于。”是也。又为叹美之词,《论语·为政篇》“孝乎惟孝”,《释文》及《汉石经》“乎”并作“于”,是也。
黄侃批云:“于、乎义近,故于亦借为乎。”《語言文字研究专辑》:“于,乎谊近,故于亦借为乎。”《词诠》将其释为语末助词,表疑问,用同“乎”。又《孔丛·儒服》:“人各有能,又庸可弃於?”凡言况于,况於,犹况乎也。
四、于,犹“为”也
于,犹“为”也。此“为”字读平声。《诗·定之方中》曰:“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揆之以日,作于楚室。”正义曰:“作为楚丘之宫”“作为楚丘之室。”张载注《魏都赋》引《诗》作“作为楚宫”“作为楚室”。《仪礼·士冠礼》曰:“宜之于假。”郑注曰:“于,犹‘为’也。”《聘礼记》曰:“贿在聘于贿。”注曰:“于,读曰‘为’。”《公羊传》曰:“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言不成为弑也。《史记·秦始皇帝纪》曰:“请刻于石表,垂于常式。”言垂为常式也。《三王世家·封齐王策》曰:“惟命不于常。”褚少孙释曰:“惟命不可为常。”
黄侃批云:“此于即为之借。”以上除了“惟命不于常”,其他都是介词,表引进动作行为的直接对象。“惟命不于常”之“于”表动词在或有。《大雅》“天命靡常”,文意同此。此处从褚少孙说训“于”为“为”,实属不当。
五、于,犹“为”也
于,犹“为”也。此“为”字读去声。《孟子·万章篇》曰:“惟兹臣庶,女其于予治。”于,为也。为,助也。赵注曰:“惟念此臣众,女故助我治事。”是也。
《古书虚字集释》:“于,犹为也,助也。此‘为’字读去声。”此项用法当是介词“对、给”义之引申。“于予”就是“处在我的位子上”。
六、于,犹“如”也
于,犹“如”也。《易·系辞传》曰:“《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是“介于石”,即“介如石”也,故《汉书·汲黯传》:“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而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如边关乎?”《史记》“如”作“于”。“于”“於”古字通,故两字皆可训为“为”,亦皆可训为“如”,互见“於”字下。
黄侃批云:“此于即如之借。”此“于”为如似之义,例《商书·盘庚上》“乃不畏戎毒,于远迩惰农自安。”此句与其上文“若农服田力穑”皆取譬之语,“若”“于”皆与“如”同义,只不过是为了行文丰富,避免重复。
七、于,犹“是”也
于,犹“是”也。《诗·出车》曰:“玁狁于襄。”“玁狁于夷。”言玁狁是襄,玁狁是夷也。
“于”“於”训是,缺乏根据。若此为语中助词,且在倒装句中。“玁狁于襄”“玁狁于夷”即襄于玁狁,夷于玁狁。训“于”为“是”,便可说通。
八、于,犹“越”也
于,犹“越”也,“与”也,连及之词。《夏小正传》曰:“越,于也。”《广雅》曰:“越,与也。”《书·大诰》曰:“大诰猷尔多邦,越尔御事。”王莽仿《大诰》作“大告道诸侯王三公列侯,于女卿大夫元士御事。”是连及之词曰“越”,亦曰“于”也。又曰:“告女德之说,于罚之行。”行,道也。言告汝德之说,与罚之道也。《洛诰》曰:“四方迪乱,未定于宗礼,亦未克敉公功,迪将其后。”当以“四方迪乱未定”为句,“于宗礼亦未克敉”为句,“公功迪将其后”为句。《尔雅》曰:“乱,治也。”《方言》曰:“迪,正也。”“四方迪乱”,犹言“乱正四方”。于,越也。言四方正治未定,越宗礼亦未克安也。《多方》曰:“时惟尔初,不克敬于和,则无我怨。”于,与也。言不能敬与和也。
《词诠》释此“于”为与也,等列连词。黄侃批云:“此于即与之借,越亦与之借。”此用法大约是由动词“至”义或介词“跟、同”义虚化而来。因此它是一个等列连词,连接两个并列成分,有“与、和”之义。
综上可知,《经传释词》“于”字条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于”训为往义,而其例证“王于出征”“黄鸟于飞”之“于”并非往义,应为语中助词,此义项应分开;二是“于”训为“为”中“唯命不于常”之“于”应是动词“在”或“有”。三是“于”训为“是”缺乏根据。
参考文献
[1]王引之.经传释词[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2]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上)[M].北京:中华书局,1954.
[3]谢纪锋.虚词诂林[M].上海:商务印书馆,2015.
[4]杨伯峻.古汉语虚词[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解慧全,崔永琳,郑天一.古书虚词通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8.
作者简介
袁蜜,1993年2月,女,重庆市,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汉语言文字学,训诂方向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长沙医学院)
关键词:《经传释词》;“于”字条;义项
《经传释词》全书虚字按唐守温三十六字母排列,徐世昌称此书在清经学中乃“独绝千古之作”。(《清儒学案》卷一百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受传统训诂学的影响,王引之在某些义项的训释上,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足。下面以《经传释词·卷一》中“于”字条为例,探究王氏在虚词义项训释上的问题,进而客观评价其学术价值。
一、于,於也
《尔雅》曰:“于,於也。”常语也。亦有於句中倒用者。《诗·崧高》曰:“四国于蕃,四方于宣。”言蕃于四国,宣于四方也。又曰:“谢于诚归。”亦言诚归于谢也。《尔雅》曰:“于,於也。”黄侃批云:“《说文》同。”实则“于”“於”上古读音不同:“于”属鱼部匣母,“於”属鱼部影母。“于”作为介词的使用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中,而“於”作为介词的使用则是出现在周后期的金文当中。
《词诠校注》认为“四国于蕃,四方于宣。”是“蕃于四国,宣于四方”的倒装,与“是”字同。“谢于诚归。”即言诚归于谢也。郑笺说极是,即“谢”是“于”的宾语。有人认为上古汉语曾有过宾语在动词、介词之前的阶段,“谢于”很可能就是这种语序的残留。
二、于,曰也
《尔雅》曰:“于,曰也。”“曰”古读若“聿”,字本作“欥”,或作“曰”,或作“聿”。“聿”“于”一声之转。“黄鸟于飞”(《诗·葛覃》),黄鸟聿飞也。“于以才蘩”(《采蘩》),聿以采蘩也。“聿”“谷旦于差”“谷旦于逝”(《东门之枌》),言谷旦聿差,谷旦聿逝也。“王于兴师”(《秦·无衣》),王聿兴师也。
“王于出征”(《六月》),王聿出征也。“于疆于理”(《江汉》),聿疆聿理也。“聿”“曰”古字通,故《尔雅》训“于”为“曰”也。笺解“谷旦于差”“谷旦于逝”曰:“朝日善明,曰相择矣。往矣。”“朝日善明,曰往矣。”解“王于出征”曰:“王曰:‘令女出征玁狁’。”则是以《尔雅》之“于,曰也”为《论语》“子曰”之“曰”,失其指矣。
黄侃批云:“于、曰声通义近,故《尔雅》以曰训于。”“于以才蘩”中《词诠》认为“于”为介词,与“以”或“何”连用,表方位,可备一说;《古书虚字集释》中将其解释成“在也”。由此可知,“于以才蘩”句中的“于”应由动词“在”义虚化而来。
《词诠》中将“于疆于理”中的“于”训为语首助词,无义。《古书虚字集释》中将“黄鸟于飞”“王于兴师”“王于出征”之“于”训为“之”,其认为“于”训“之”,与口语“的”字同义,可省去。实际上,如“于”“曰”相通,则应为语中助词,无义。综上,此义项应分立。
三、于,犹“乎”也
于,犹“乎”也。其在句中者,常语也。亦有在句末者。《管子·山国轨篇》曰:“不籍而赡国,为之有道于?”于,犹“乎”也。《吕氏春秋·审应篇》曰:“然则先生圣于?”高注曰:“于,乎也。”《列子·黄帝篇》曰:“今女之鄙至此乎?”释文曰:“乎,本又作于”《庄子·人间世篇》曰:“不为社者,且几有翦乎?”释文曰:“乎,崔本作于。”是也。又为叹美之词,《论语·为政篇》“孝乎惟孝”,《释文》及《汉石经》“乎”并作“于”,是也。
黄侃批云:“于、乎义近,故于亦借为乎。”《語言文字研究专辑》:“于,乎谊近,故于亦借为乎。”《词诠》将其释为语末助词,表疑问,用同“乎”。又《孔丛·儒服》:“人各有能,又庸可弃於?”凡言况于,况於,犹况乎也。
四、于,犹“为”也
于,犹“为”也。此“为”字读平声。《诗·定之方中》曰:“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揆之以日,作于楚室。”正义曰:“作为楚丘之宫”“作为楚丘之室。”张载注《魏都赋》引《诗》作“作为楚宫”“作为楚室”。《仪礼·士冠礼》曰:“宜之于假。”郑注曰:“于,犹‘为’也。”《聘礼记》曰:“贿在聘于贿。”注曰:“于,读曰‘为’。”《公羊传》曰:“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言不成为弑也。《史记·秦始皇帝纪》曰:“请刻于石表,垂于常式。”言垂为常式也。《三王世家·封齐王策》曰:“惟命不于常。”褚少孙释曰:“惟命不可为常。”
黄侃批云:“此于即为之借。”以上除了“惟命不于常”,其他都是介词,表引进动作行为的直接对象。“惟命不于常”之“于”表动词在或有。《大雅》“天命靡常”,文意同此。此处从褚少孙说训“于”为“为”,实属不当。
五、于,犹“为”也
于,犹“为”也。此“为”字读去声。《孟子·万章篇》曰:“惟兹臣庶,女其于予治。”于,为也。为,助也。赵注曰:“惟念此臣众,女故助我治事。”是也。
《古书虚字集释》:“于,犹为也,助也。此‘为’字读去声。”此项用法当是介词“对、给”义之引申。“于予”就是“处在我的位子上”。
六、于,犹“如”也
于,犹“如”也。《易·系辞传》曰:“《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是“介于石”,即“介如石”也,故《汉书·汲黯传》:“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而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如边关乎?”《史记》“如”作“于”。“于”“於”古字通,故两字皆可训为“为”,亦皆可训为“如”,互见“於”字下。
黄侃批云:“此于即如之借。”此“于”为如似之义,例《商书·盘庚上》“乃不畏戎毒,于远迩惰农自安。”此句与其上文“若农服田力穑”皆取譬之语,“若”“于”皆与“如”同义,只不过是为了行文丰富,避免重复。
七、于,犹“是”也
于,犹“是”也。《诗·出车》曰:“玁狁于襄。”“玁狁于夷。”言玁狁是襄,玁狁是夷也。
“于”“於”训是,缺乏根据。若此为语中助词,且在倒装句中。“玁狁于襄”“玁狁于夷”即襄于玁狁,夷于玁狁。训“于”为“是”,便可说通。
八、于,犹“越”也
于,犹“越”也,“与”也,连及之词。《夏小正传》曰:“越,于也。”《广雅》曰:“越,与也。”《书·大诰》曰:“大诰猷尔多邦,越尔御事。”王莽仿《大诰》作“大告道诸侯王三公列侯,于女卿大夫元士御事。”是连及之词曰“越”,亦曰“于”也。又曰:“告女德之说,于罚之行。”行,道也。言告汝德之说,与罚之道也。《洛诰》曰:“四方迪乱,未定于宗礼,亦未克敉公功,迪将其后。”当以“四方迪乱未定”为句,“于宗礼亦未克敉”为句,“公功迪将其后”为句。《尔雅》曰:“乱,治也。”《方言》曰:“迪,正也。”“四方迪乱”,犹言“乱正四方”。于,越也。言四方正治未定,越宗礼亦未克安也。《多方》曰:“时惟尔初,不克敬于和,则无我怨。”于,与也。言不能敬与和也。
《词诠》释此“于”为与也,等列连词。黄侃批云:“此于即与之借,越亦与之借。”此用法大约是由动词“至”义或介词“跟、同”义虚化而来。因此它是一个等列连词,连接两个并列成分,有“与、和”之义。
综上可知,《经传释词》“于”字条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于”训为往义,而其例证“王于出征”“黄鸟于飞”之“于”并非往义,应为语中助词,此义项应分开;二是“于”训为“为”中“唯命不于常”之“于”应是动词“在”或“有”。三是“于”训为“是”缺乏根据。
参考文献
[1]王引之.经传释词[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2]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上)[M].北京:中华书局,1954.
[3]谢纪锋.虚词诂林[M].上海:商务印书馆,2015.
[4]杨伯峻.古汉语虚词[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解慧全,崔永琳,郑天一.古书虚词通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8.
作者简介
袁蜜,1993年2月,女,重庆市,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汉语言文字学,训诂方向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长沙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