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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行业,汽车租赁业没有像预想的那样蓬勃发展,却被风险搞得伤痕累累。接下来的路该如何走,可预见的风险如何化解,不可预见的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都是需要从业者费心思考的问题。
汽车租赁业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以及租赁物的高移动性和可变性,使汽车租赁行业面临诸多风险,郑州的汽车租赁业也不例外。
日前,来自郑州的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以及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座谈,希望寻觅一条风险防范之道。
汽车租赁“很受伤”
汽车租赁业在我国是新兴产业,吸引了不少人积极投身。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霍正欣说:“据我了解,许多汽车租赁公司经常反映车辆被盗、被骗,或者被抵押、扣押,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对此,郑州市交通局运管处郑亭三科长直言:“不夸张地说,汽车租赁业是一个受伤害很深的行业,也可以说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郑州市有一家汽车租赁公司,11台车被骗了7台。后来他们发动所有员工到全国各地去找车。”
郑亭三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汽车租赁行业法规不健全,没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对这个行业进行完善的保护;另外,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这个行业受骗的风险太大,所以不太愿意为他们投保。
郑州汇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杨景州也是一肚子苦水:“这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车辆被质押。有些人本身有债务在身,他从公司租车之后,就去债权人那里抵押还债,把租赁公司的车辆抵押给第三方,等我们知道后去报案时,却因牵涉第三方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另外,他还谈到一些关于汽车租赁手续的问题。比如说,要求租车时需提供驾驶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但像房产证这些东西,有的人有,有的人没有,而拿着真身份证和真房产证骗租的事件也很多。
法规缺失漏洞多
郑州彤晟汽车租赁公司经理张红跃说:“这个行业需要规范的东西太多了。”
首先,他从立案的角度举例说明:“有人拿着真手续来租车,后来因借了别人的钱而无法偿还,就把租来的车抵押(质押)给借款人,然后人间蒸发。去报案时,警方说不好受理,原因是没有能证明他诈骗的证据,这个行为不好定性。”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受害的一方,可以说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辨。
除此之外,一旦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尤其是租车人在车祸中死亡时,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同车乘员或第三方,往往会把目标转向车辆所有人,也就是把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剑勇也举了一个案例。“去年,李某以做生意为名,和其他3人一起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普桑,然后驾车到各地撬别人汽车的后备厢盗窃财物。今年5月,李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桑塔纳汽车被当作作案工具扣押。”
按照有关规定,如果不结案,这辆车就得一直被扣。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虽然属于租赁公司,但如果有人把它作为犯罪工具,所有权的表现就要让位于刑罚。租车人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把租来的车辆当作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致使无辜的租赁公司遭受惨重损失。
郑州聚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刘建刚则讲述了另外一个苦衷。为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往往运用高科技手段,采用电子监控的措施或流动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非现场执法。但是,非现场处理不直接面对违法驾驶人,因为被监控拍到的是车辆牌照。在把处罚通知送到汽车租赁公司的时候,有的短租客户已经还车,租车合同已结束!
“租赁公司代人受罚后,再去找承租人,却往往找不到,或者找到他他也不去交。如果租赁公司不接受处罚,车辆就要锁档,年检就通不过,汽车就不能运营。”刘建刚无奈地说。
对此,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宾峰认为,造成汽车租赁行业风险大的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是社会因素,个人信誉度差,蓄意蒙骗,牟取钱财;其二是行业内部因素,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时间短,管理上不够完善,给人造成可乘之机;其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他还提到国际上汽车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分析了他们成功的运作模式:“一种是在欧洲推行的以政府为主导、联合个人的模式,另一种是受政府制约与规范的民营企业运作模式,即美国模式,他们的做法是,一些部门或个人联合起来成立一个信用机构,负责收集各方面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再通过有偿的形式提供给需要这些信用情况的个人或企业。”
但是,信用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日之功。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汽车租赁行业对客户的信用审核只能依靠客户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缺乏信用参考,因此风险不易防范。
郑亭三透露,现在,不少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在着手制定当地汽车租赁业的法规,应该能对规范行业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防风险律师献策
张剑勇不无担忧地讲,正常情况下,汽车租赁企业通过坏账准备、向保险机构投保等措施分散经营风险,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但是,当这种风险无法预测和控制时,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就陷入困境。
张宾峰对租赁行业的风险进行分析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比如:租赁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租赁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和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
“这方面银行做得比较好,对客户的很多信息和资料进行非常严密的分类,我们是不是有必要与信用好的银行共同建立一个信息系统?”张宾峰提出这样的思路。
针对租赁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张宾峰认为,汽车租赁企业之间也需要加强沟通,共同防范图谋不轨的客户,而这个工作可以交给行业协会来做。
对于租赁公司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张宾峰认为,杭州实行的办法不错,可以仿效。“他们把租赁公司车辆的所有车牌号全部报到信息中心,只要有租赁车辆违章,就马上报过来。租赁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和客户取得联系,进行处理。”
而就行业的无序发展所引发的防范风险意识差等问题,张剑勇表示:“租赁车辆是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租赁物,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通常应该明确约定,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只要不是租赁车辆安全性能问题所引起的,无论事故责任人是承租人还是第三者,车辆所有人即租赁公司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针对拿租来的车辆进行质押还债的情况,他认为,按有关规定,车辆的抵押、质押或转卖,应当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这又分两种情况:第一,收车人如果明知车是骗来的,他的行为就构成共同诈骗;第二,如果收车人不知道车是骗来的,但交易价格明显过低,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没有合法的过户手续,也可据此推定为销赃行为,汽车租赁公司均可主张自己的权利。
就汽车租赁公司“代人受罚”的问题,张宾峰认为,查不到开车人属于事实不清,可以进行申辩,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彻底查清;要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建立对人不对车的处罚制度。租赁公司只要到交警部门拿出租车合同,交警部门查实后就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