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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经济活动更为活跃,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经常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障经济活动目的得以顺利实现。近年来,我国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的法律意识虽有所提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缺少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无法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及理解,并在经济合同中进行明确。
本文将对签订经济合同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的法律分析,供拟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参考。
一、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首先了解自己及对方是否符合拟签订经济合同法律上规定的主体资格。如果未对双方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冒然签订经济合同,就有可能会签订一份无效或签订后有可能被依法撤销的经济合同,将可能导致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在确认己方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首先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可以签订相关的经济合同。在审查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如对方是企业的,应审核其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对方是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应审核其是否取得了上级企业的合法授权;对方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审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对方为代理人的,应要求出示授权委托书;如对方是涉外的主体,还可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或认证资料等。
二、签订经济合同的内容应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种情况应当引起重点注意。实践中,这三种情况的无效合同,在已出现的大量经济合同纠纷中存在的概率较高。
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经常有当事人对自己不应得的利益有非分的想法,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根本不管内容是否非法或违法,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导致了合同的无效,不但非法利益未得到,还造成了自身合法利益的巨大损失。
作为依法经营的当事人,对存在上述导致合同无效内容的经济合同,应拒绝签订或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合法后才签订。只有签订合法内容的经济合同,才有可能顺利地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经济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口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同时,在分则中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对其他的各种类型的合同并没有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其他类型合同的形式可由合同当事人根据需要双方自行商定。
虽然法律给予了经济合同当事人较大的选择合同形式的自主权,但为了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在产生纠纷后对纠纷的处理有据可依,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避免采用口头形式。
如签订了书面合同,当发生争议时,双方书面约定的有关条款将有据可查,可以直接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有助于争议的及时合理的解决。如果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不讲诚信否认合同内容,且无其他证人或证据予以证明,则发生的争议将非常难以处理。如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由于没有书面依据,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大大增加,也可能导致法院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将直接损害到守约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经济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应尽可能地明确具体
在经济合同中除了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基本条款做出简要明确的约定外,还应特别对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尽可能明确且具体的约定。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对当事人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只是一般性规定,并不完全适合于每一个具体当事人的每一份经济合同,也不一定完全能弥补守约方当事人的全部损失。
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对违约责任条款,如果仅有“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的简单约定或类似的约定,则很难起到弥补守约方损失的预期效果。法院在审理违约赔偿的案件中,需要守约方证明损失的存在或存在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而守约方客观上所受到的损失往往远远大于其所能证明的损失,如商业机会的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时间精力的耗费等往往无法证明。
从诉讼举证的角度讲,守约方需从自身损失存在的事实、损失的合理性、损失事实与对方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承担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充分,很可能导致守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或难以得到全部的支持。
因此,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在法律允诉的范围内,在违约条款中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或违约赔偿的金额或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且具体的约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违约责任条款的作用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经济合同中应明确争议的管辖
在经济合同中,对争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处理争议的效率及成本,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在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在二者之间只能选择一种作为管辖机关。如选择了法院则不能同时再选择仲裁委员会,选择了仲裁委员会同样不能同时再选择法院,否则选择被视为无效选择。
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在经济合同中对争议管辖的机关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产生了大量因管辖权争议久拖不决的案件,这不但浪费了合同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及金钱,也浪费了国家的审判或仲裁资源。
因此,经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本着方便双方处理争议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及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选择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管辖,以便高效地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当然,签订经济合同要注意的不仅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如合同的解除、终止、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等问题,也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的影响,也应给予必要的重视。
本文将对签订经济合同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的法律分析,供拟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参考。
一、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首先了解自己及对方是否符合拟签订经济合同法律上规定的主体资格。如果未对双方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冒然签订经济合同,就有可能会签订一份无效或签订后有可能被依法撤销的经济合同,将可能导致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在确认己方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首先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可以签订相关的经济合同。在审查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如对方是企业的,应审核其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对方是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应审核其是否取得了上级企业的合法授权;对方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审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对方为代理人的,应要求出示授权委托书;如对方是涉外的主体,还可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或认证资料等。
二、签订经济合同的内容应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种情况应当引起重点注意。实践中,这三种情况的无效合同,在已出现的大量经济合同纠纷中存在的概率较高。
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经常有当事人对自己不应得的利益有非分的想法,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根本不管内容是否非法或违法,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导致了合同的无效,不但非法利益未得到,还造成了自身合法利益的巨大损失。
作为依法经营的当事人,对存在上述导致合同无效内容的经济合同,应拒绝签订或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合法后才签订。只有签订合法内容的经济合同,才有可能顺利地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经济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口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同时,在分则中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对其他的各种类型的合同并没有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其他类型合同的形式可由合同当事人根据需要双方自行商定。
虽然法律给予了经济合同当事人较大的选择合同形式的自主权,但为了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在产生纠纷后对纠纷的处理有据可依,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避免采用口头形式。
如签订了书面合同,当发生争议时,双方书面约定的有关条款将有据可查,可以直接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有助于争议的及时合理的解决。如果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不讲诚信否认合同内容,且无其他证人或证据予以证明,则发生的争议将非常难以处理。如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由于没有书面依据,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大大增加,也可能导致法院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将直接损害到守约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经济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应尽可能地明确具体
在经济合同中除了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基本条款做出简要明确的约定外,还应特别对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尽可能明确且具体的约定。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对当事人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只是一般性规定,并不完全适合于每一个具体当事人的每一份经济合同,也不一定完全能弥补守约方当事人的全部损失。
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对违约责任条款,如果仅有“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的简单约定或类似的约定,则很难起到弥补守约方损失的预期效果。法院在审理违约赔偿的案件中,需要守约方证明损失的存在或存在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而守约方客观上所受到的损失往往远远大于其所能证明的损失,如商业机会的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时间精力的耗费等往往无法证明。
从诉讼举证的角度讲,守约方需从自身损失存在的事实、损失的合理性、损失事实与对方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承担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充分,很可能导致守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或难以得到全部的支持。
因此,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在法律允诉的范围内,在违约条款中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或违约赔偿的金额或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且具体的约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违约责任条款的作用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经济合同中应明确争议的管辖
在经济合同中,对争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处理争议的效率及成本,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在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在二者之间只能选择一种作为管辖机关。如选择了法院则不能同时再选择仲裁委员会,选择了仲裁委员会同样不能同时再选择法院,否则选择被视为无效选择。
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在经济合同中对争议管辖的机关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产生了大量因管辖权争议久拖不决的案件,这不但浪费了合同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及金钱,也浪费了国家的审判或仲裁资源。
因此,经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本着方便双方处理争议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及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选择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管辖,以便高效地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当然,签订经济合同要注意的不仅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如合同的解除、终止、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等问题,也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的影响,也应给予必要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