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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办厅函[201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有关要求,教育部制定了《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