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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妇女维权的主体与方法鲜有研究,甚至错误地认为,似乎妇女维权就是妇联的事。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妇联等人民团体均是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主体,它们采用多元化的维权方法参与妇女维权的始终。并且使各种方法联系密切,互相配合,取长补短,J,kr~实现妇女权益保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