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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员工因与公司领导产生分歧,拒不完成公司交办的任何工作,公司因此一直未发放其工资,该员工与领导交涉不成后便擅自离开公司再未返回,不久公司收到其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报酬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书上载明其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公司未支付工资为由解除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从未收到其任何形式的解除通知,请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这笔经济补偿金?
专家回复:
贵公司不需要承担这笔经济补偿金。若员工以此索要经济补偿金,则必须能证明他已经告知过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从法律定义上来说,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具体到本案,员工是以自己一方的解除意愿为依据的,并未经过公司同意,这只是解除权的属性条件,若要对外产生法律约束力,员工的解除意愿还需要通过外在的载体进行表达才能产生效力,而该员工没有告知过公司,因此以上情形只能认为其从未向公司告知过本人行使过这一权利,声称的解除理由和解除后果自然也不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换言之,第一,员工是否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解除权,取决于公司存在本条规定下的违法情形——这是解除权是否成立的条件;第二,员工需要证明其曾经以这一理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这是解除权的行使生效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另外,仲裁委发送的应诉材料也不能代表或者视为代员工行使了解除告知的义务,因为仲裁委是一个居中客观裁判的地位,并不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因此只要员工无法证明其向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
我公司有一员工因与公司领导产生分歧,拒不完成公司交办的任何工作,公司因此一直未发放其工资,该员工与领导交涉不成后便擅自离开公司再未返回,不久公司收到其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报酬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书上载明其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公司未支付工资为由解除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从未收到其任何形式的解除通知,请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这笔经济补偿金?
专家回复:
贵公司不需要承担这笔经济补偿金。若员工以此索要经济补偿金,则必须能证明他已经告知过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从法律定义上来说,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具体到本案,员工是以自己一方的解除意愿为依据的,并未经过公司同意,这只是解除权的属性条件,若要对外产生法律约束力,员工的解除意愿还需要通过外在的载体进行表达才能产生效力,而该员工没有告知过公司,因此以上情形只能认为其从未向公司告知过本人行使过这一权利,声称的解除理由和解除后果自然也不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换言之,第一,员工是否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解除权,取决于公司存在本条规定下的违法情形——这是解除权是否成立的条件;第二,员工需要证明其曾经以这一理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这是解除权的行使生效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另外,仲裁委发送的应诉材料也不能代表或者视为代员工行使了解除告知的义务,因为仲裁委是一个居中客观裁判的地位,并不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因此只要员工无法证明其向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