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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行政法教学课时减少但内容增多的趋势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着它独特的效果和魅力。文章通过总结作者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行政法教学中关于案例的选择、问题的设计和案例教学的组织等实用性经验,提出了在高等院校行政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所面临的困境,并试图探求解决问题的路径。
[关键词]行政法学 案例教学法 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吴旅燕(1972- ),女,福建泉州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上海 200235)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0-0148-02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根据特定的教学目的、通过援引真实的与相应知识点联系紧密的典型案例,设计若干问题,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学科。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加强师生双向互动,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趣味性,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之一。
一、行政法教学案例类型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法学研究可谓蒸蒸日上,司法审判实践也日渐活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攀升。这一切都为行政法的案例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案例教学没有固定的模式,但受课堂教学时间所限,教师应选择那些具有针对性的典型事例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应注意根据教学要求,结合教学对象自身特点进行案例的甄选和编排。在教学中常见的案例可分为如下类型。
(一)释义型
这是指为使学生正确理解某一理论原理,利用简短的案情来阐释其中涉及的相关定义、原理或原则而使用的教学案例。例如我们通过举例事业单位性质的高等院校实施颁发学位证书这一行政确认行为来解释行政主体的定义和范围,进而阐明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区别;通过工商局对轻微违法的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来解释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是案例教学的初级形式。
(二)范例型
这是指通过运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司空见惯的切身事件,引导学生以理论原则分析实践,从而唤起共鸣并留下深刻印象的教学案例。教师把知识内容与实际生活和现代行政执法理念结合起来,学生就会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这种类型的案例教学主题集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三)讨论解析型
这是指教师根据讲授知识点的需要,选择与理论原理联系紧密的真实案例,详细介绍案件背景、事件起因经过和结果、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各要素、争议的焦点等具体内容,设计一系列引人思索的问题,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原理深入展开讨论与分析,从而自觉主动地形成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积累。这属于案例教学的较高境界。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技巧
与直接告诉学生“是什么”和“怎么做”的传统教学方式相比,案例教学更注重师生的双向交流,激励学生积极思考。这要求教师不仅是一位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且还应是案例情境的总设计师、总导演,对教师而言是具有更大挑战性的教学形式。
(一)案例讨论实施前的准备
准备是否充分是影响案例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教师在案例讨论前,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准备:
1.精挑细选合适案例。首先,案例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所以它应该有典型性,并且能与所对应的理论知识有直接的联系。其次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生动翔实的描述和丰富的细节提示能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最后,案例最好有激烈的矛盾冲突,不同人可以形成不同的合理看法。换句话说,分析越复杂、结论越多样、争议越激烈,给学生的印象就越深刻,思考就越深入,当然也就越能体现案例教学的价值。
2.充分熟悉案例材料。教师在准备过程中对案例包含的事件应该有一个完整的掌握,全面收集可能涉及的背景素材和证据资料,提前梳理相关的理论原理原则,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对案情作适当的修改或假设。
3.预测学生可能的反应。教师应权衡案例的难易程度是否适中,同时应预测学生们对于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可能产生哪些看法,会否形成思想观点的争议与碰撞,对于学生们的反应该如何应对。
4.制订案例讨论方案。开课前教师应预先制订案例讨论计划,包括如何进行理论铺垫,如何引入案例,如何控制进程,如何结束讨论等。在想象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二)引导学生做好准备
如果我们在案例讨论课之前能预先通知同学们讨论主题和案例案情,引导学生利用课外时间预先收集资料,提前思考,甚至准备好内容翔实、逻辑性强、具有个人见解的发言提纲,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一方面能激发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热情,另一方面又能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案例所揭示问题的理解。
(三)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环节
可以说这是行政法案例教学最核心的部分,需要教师精心组织、学生认真参与、在师生互动中充分展开。
1.分组讨论。我们可将学生按其所持观点的不同划分成若干小组展开讨论,人人都有机会自己陈述理由和依据,同学们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充分表达个人见解,在观点的碰撞中独立思考,求同存异,互相启发,最终达成共识。当然,这并不是案例教学的必经阶段,可以由教师根据案例类型和教学时间灵活掌握。
2.大组交流。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各组可以选派代表对本组在前一阶段形成的结论和依据进行集中说明,进一步展开更深层次的交流与碰撞。在这一阶段,教师要注意及时归纳同学的不同观点,并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围绕这些不同观点进行深入辨析,巧妙地把专业理论知识的讲解融于其中。
(四)案例讨论的总结与升华
轰轰烈烈的案例讨论不应该是流星划过天边的刹那光芒,需要教师及时地通过归纳总结把它固化成学生脑海里深刻的记忆,让学生在下课之后依然意犹未尽地思索这个案例,这是一个加深学生对某一知识要点的理解和记忆的重要环节。根据课堂计划和教学目标,教师可考虑以下列方式进行技巧性总结: 1.回顾与总结案例讨论中大家对于案例关键问题的分析思路与理论依据,使案例教学有始有终,首尾照应。特别是学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达成共识的话,老师应该综合各方意见和思路,给学生一个既有共性又包含特性的结论性交代。①
2.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达成对某些问题的一致意见。这种方法通常用于涉及案例所提出的问题面临价值取向或利益冲突之选择的情形中。
3.补充论证案例讨论时学生未发现的问题,拾遗补缺。毕竟学生的知识体系相对比较稚嫩,对于案例的分析和看法有时不免流于表面,有失偏颇,那么在讨论结束时教师应抛出自己的观点,引导学生形成全面的认识。
4.回顾意料之外的知识成果,扬长避短。案例讨论中学生提出了独到的个人见解或具有创造性的解决思路,总结时教师应给予充分肯定。反之,对于讨论中出现的意料之外的甚至是破坏性的想法和建议,教师在讨论结束时应该加以澄清。
5.另辟蹊径,以学生为中心进行回顾。老师可以放手让学生去详细叙述从案例讨论中得出的经验,用交流自己的心得和收获的方式进行总结。②
三、推广运用案例教学法所面临的限制及其解决路径
尽管如前所述,案例教学法具有诸如切合大学生活跃的思维特点、缩短教学情境与实际生活情境的差距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分析能力、加强师生互动促进教学相长等,然而,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学教育中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面临着诸多障碍。
第一,培养目标限制。案例教学法的非系统性特点决定了它是点状或辐射状地进行知识点的讲授,我们无法仅仅通过某几个经典案例的评析研讨而带给学生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这使得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长期只能起着配角作用。因此,如何协调“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与培养实务操作技能、独立思考与创新意识的关系,如何确立合理的培养目标,是我们推行案例教学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③
第二,案例教学法耗时较多,在当前的教学计划安排下明显时间受限,难以推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虽然两课合一,一般最多只安排75课时。我们应根据行政法学的实践性强的特点,合理修订教学计划,适当增加学时,为实践性教学环节留出必要的时间和发展空间。
第三,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而是案例讨论的设计者、组织者、引导者和仲裁者,教师的作用主要在于引导学生思考。④案例教学不仅考验着授课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教师的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也是一大挑战。要上好一堂案例教学课,授课教师不但要有渊博的知识储备,还要具有相当的法律实务经验积累。但实际上当前不少行政法教师长期在高校从事理论研究,脱离行政执法实务领域,这势必对案例教学法的推行构成掣肘。
实行案例教学,教师为此要比传统教学方式花更多的时间做准备,投入更多的精力。倘若课前未做充分准备,对案例讨论的总体驾驭势必大打折扣,可能反倒使学生失去研讨兴趣,影响学习进度,降低教学效率。对此,学校管理层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创新与尝试。
第四,学生欠缺参与案例教学的热情与能力。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不少大学生习惯于被动地听,养成依赖教师、死记硬背、照搬书本的习惯,难以适应要求勤于思维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方式,对待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束手无策,讨论时常出现冷场;或不能紧扣案例作分析,答非所问;或囿于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使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此外,大多数高校对学生的成绩评价标准往往以考试成绩为主,与案例讨论的课堂表现挂钩并不紧密,出于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学生往往对案例教学有一种畏难甚至排斥的心理。这需要我们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学生成绩的评定与课堂表现联系起来,调动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⑤
第五,学校配套教学设施要求较高。为保证案例讨论的有效实行,学校应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硬件条件。为使学生更好地投入案情角色,需要学校为教室配备相应的电子仪器设备来辅助教学。此外,小班化教学可以保证尽可能多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案例讨论,这也对学校提出了校舍的数量要求。
总之,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行政法学学科中应用案例教学法这种新型教学方法是非常有价值的,但其教学效果的实现受到教师、学生、学校参与度的制约。为了能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务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专业人才,我们还是要切实转变教育理念,调整教育方法,确立合理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为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创造条件。
[注释]
①伊强.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实施[J].中国电力教育,2008(8):76.
②龙君伟.教师在案例讨论中的定位及组织技巧[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11):53.
③王洪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2):65.
④⑤黎慈.高校行政法案例教学面临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黑龙江教育,2009(10):84,85.
[关键词]行政法学 案例教学法 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吴旅燕(1972- ),女,福建泉州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上海 200235)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0-0148-02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根据特定的教学目的、通过援引真实的与相应知识点联系紧密的典型案例,设计若干问题,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学科。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加强师生双向互动,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趣味性,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之一。
一、行政法教学案例类型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法学研究可谓蒸蒸日上,司法审判实践也日渐活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攀升。这一切都为行政法的案例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案例教学没有固定的模式,但受课堂教学时间所限,教师应选择那些具有针对性的典型事例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应注意根据教学要求,结合教学对象自身特点进行案例的甄选和编排。在教学中常见的案例可分为如下类型。
(一)释义型
这是指为使学生正确理解某一理论原理,利用简短的案情来阐释其中涉及的相关定义、原理或原则而使用的教学案例。例如我们通过举例事业单位性质的高等院校实施颁发学位证书这一行政确认行为来解释行政主体的定义和范围,进而阐明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区别;通过工商局对轻微违法的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来解释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是案例教学的初级形式。
(二)范例型
这是指通过运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司空见惯的切身事件,引导学生以理论原则分析实践,从而唤起共鸣并留下深刻印象的教学案例。教师把知识内容与实际生活和现代行政执法理念结合起来,学生就会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这种类型的案例教学主题集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三)讨论解析型
这是指教师根据讲授知识点的需要,选择与理论原理联系紧密的真实案例,详细介绍案件背景、事件起因经过和结果、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各要素、争议的焦点等具体内容,设计一系列引人思索的问题,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原理深入展开讨论与分析,从而自觉主动地形成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积累。这属于案例教学的较高境界。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技巧
与直接告诉学生“是什么”和“怎么做”的传统教学方式相比,案例教学更注重师生的双向交流,激励学生积极思考。这要求教师不仅是一位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且还应是案例情境的总设计师、总导演,对教师而言是具有更大挑战性的教学形式。
(一)案例讨论实施前的准备
准备是否充分是影响案例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教师在案例讨论前,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准备:
1.精挑细选合适案例。首先,案例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所以它应该有典型性,并且能与所对应的理论知识有直接的联系。其次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生动翔实的描述和丰富的细节提示能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最后,案例最好有激烈的矛盾冲突,不同人可以形成不同的合理看法。换句话说,分析越复杂、结论越多样、争议越激烈,给学生的印象就越深刻,思考就越深入,当然也就越能体现案例教学的价值。
2.充分熟悉案例材料。教师在准备过程中对案例包含的事件应该有一个完整的掌握,全面收集可能涉及的背景素材和证据资料,提前梳理相关的理论原理原则,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对案情作适当的修改或假设。
3.预测学生可能的反应。教师应权衡案例的难易程度是否适中,同时应预测学生们对于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可能产生哪些看法,会否形成思想观点的争议与碰撞,对于学生们的反应该如何应对。
4.制订案例讨论方案。开课前教师应预先制订案例讨论计划,包括如何进行理论铺垫,如何引入案例,如何控制进程,如何结束讨论等。在想象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二)引导学生做好准备
如果我们在案例讨论课之前能预先通知同学们讨论主题和案例案情,引导学生利用课外时间预先收集资料,提前思考,甚至准备好内容翔实、逻辑性强、具有个人见解的发言提纲,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一方面能激发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热情,另一方面又能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案例所揭示问题的理解。
(三)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环节
可以说这是行政法案例教学最核心的部分,需要教师精心组织、学生认真参与、在师生互动中充分展开。
1.分组讨论。我们可将学生按其所持观点的不同划分成若干小组展开讨论,人人都有机会自己陈述理由和依据,同学们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充分表达个人见解,在观点的碰撞中独立思考,求同存异,互相启发,最终达成共识。当然,这并不是案例教学的必经阶段,可以由教师根据案例类型和教学时间灵活掌握。
2.大组交流。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各组可以选派代表对本组在前一阶段形成的结论和依据进行集中说明,进一步展开更深层次的交流与碰撞。在这一阶段,教师要注意及时归纳同学的不同观点,并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围绕这些不同观点进行深入辨析,巧妙地把专业理论知识的讲解融于其中。
(四)案例讨论的总结与升华
轰轰烈烈的案例讨论不应该是流星划过天边的刹那光芒,需要教师及时地通过归纳总结把它固化成学生脑海里深刻的记忆,让学生在下课之后依然意犹未尽地思索这个案例,这是一个加深学生对某一知识要点的理解和记忆的重要环节。根据课堂计划和教学目标,教师可考虑以下列方式进行技巧性总结: 1.回顾与总结案例讨论中大家对于案例关键问题的分析思路与理论依据,使案例教学有始有终,首尾照应。特别是学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达成共识的话,老师应该综合各方意见和思路,给学生一个既有共性又包含特性的结论性交代。①
2.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达成对某些问题的一致意见。这种方法通常用于涉及案例所提出的问题面临价值取向或利益冲突之选择的情形中。
3.补充论证案例讨论时学生未发现的问题,拾遗补缺。毕竟学生的知识体系相对比较稚嫩,对于案例的分析和看法有时不免流于表面,有失偏颇,那么在讨论结束时教师应抛出自己的观点,引导学生形成全面的认识。
4.回顾意料之外的知识成果,扬长避短。案例讨论中学生提出了独到的个人见解或具有创造性的解决思路,总结时教师应给予充分肯定。反之,对于讨论中出现的意料之外的甚至是破坏性的想法和建议,教师在讨论结束时应该加以澄清。
5.另辟蹊径,以学生为中心进行回顾。老师可以放手让学生去详细叙述从案例讨论中得出的经验,用交流自己的心得和收获的方式进行总结。②
三、推广运用案例教学法所面临的限制及其解决路径
尽管如前所述,案例教学法具有诸如切合大学生活跃的思维特点、缩短教学情境与实际生活情境的差距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分析能力、加强师生互动促进教学相长等,然而,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学教育中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面临着诸多障碍。
第一,培养目标限制。案例教学法的非系统性特点决定了它是点状或辐射状地进行知识点的讲授,我们无法仅仅通过某几个经典案例的评析研讨而带给学生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这使得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长期只能起着配角作用。因此,如何协调“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与培养实务操作技能、独立思考与创新意识的关系,如何确立合理的培养目标,是我们推行案例教学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③
第二,案例教学法耗时较多,在当前的教学计划安排下明显时间受限,难以推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虽然两课合一,一般最多只安排75课时。我们应根据行政法学的实践性强的特点,合理修订教学计划,适当增加学时,为实践性教学环节留出必要的时间和发展空间。
第三,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而是案例讨论的设计者、组织者、引导者和仲裁者,教师的作用主要在于引导学生思考。④案例教学不仅考验着授课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教师的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也是一大挑战。要上好一堂案例教学课,授课教师不但要有渊博的知识储备,还要具有相当的法律实务经验积累。但实际上当前不少行政法教师长期在高校从事理论研究,脱离行政执法实务领域,这势必对案例教学法的推行构成掣肘。
实行案例教学,教师为此要比传统教学方式花更多的时间做准备,投入更多的精力。倘若课前未做充分准备,对案例讨论的总体驾驭势必大打折扣,可能反倒使学生失去研讨兴趣,影响学习进度,降低教学效率。对此,学校管理层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创新与尝试。
第四,学生欠缺参与案例教学的热情与能力。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不少大学生习惯于被动地听,养成依赖教师、死记硬背、照搬书本的习惯,难以适应要求勤于思维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方式,对待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束手无策,讨论时常出现冷场;或不能紧扣案例作分析,答非所问;或囿于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使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此外,大多数高校对学生的成绩评价标准往往以考试成绩为主,与案例讨论的课堂表现挂钩并不紧密,出于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学生往往对案例教学有一种畏难甚至排斥的心理。这需要我们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学生成绩的评定与课堂表现联系起来,调动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⑤
第五,学校配套教学设施要求较高。为保证案例讨论的有效实行,学校应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硬件条件。为使学生更好地投入案情角色,需要学校为教室配备相应的电子仪器设备来辅助教学。此外,小班化教学可以保证尽可能多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案例讨论,这也对学校提出了校舍的数量要求。
总之,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行政法学学科中应用案例教学法这种新型教学方法是非常有价值的,但其教学效果的实现受到教师、学生、学校参与度的制约。为了能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务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专业人才,我们还是要切实转变教育理念,调整教育方法,确立合理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为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创造条件。
[注释]
①伊强.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实施[J].中国电力教育,2008(8):76.
②龙君伟.教师在案例讨论中的定位及组织技巧[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11):53.
③王洪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2):65.
④⑤黎慈.高校行政法案例教学面临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黑龙江教育,2009(10):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