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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企业家有两个较为突出的特质,即“冒险家”特质和“情商高”特质,针对中小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法律行为特点,法律工作应有不同的重点:企业初创期,法律工作重在“扶持保护”;企业成长期,法律工作重在“预防校正”;企业成熟期,法律工作应重在“有效监管”。
【关键词】中小企业 发展时期 法律行为 法律工作 重点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群体也经历了从无到有、急速增长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报告(2007)》,“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其中,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到43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达到3800多万户”。尽管在国民经济中的决定性作用很难和大型企业相提并论,但中小企业的群体性行为模式及其蕴藏的巨大潜力必然影响整个中国未来企业整体行为模式以及未来的国民经济。中小企业群体的法律行为作为企业群体行为的一个主要部分,直接影响中国企业法律行为的走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短短三十年历史,职业经理人队伍还没有形成规模,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是普遍现象。数以千万计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大多数只是短短几年前才开始转变角色,个体经营户占绝对多数,在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过程中,“自然人”的文化传统烙印显著地保留在他们身上,“自然人”法律行为模式惯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家处置企业事务的法律行为。内在的矛盾与统一塑造了中国企业家的特殊特质,影响着他们所领导的中小企业的法律行为。
中小企业家值得注意的两个突出特质
1998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和1989年版的《辞海》中都没有“企业家”词条,这从侧面反应了我国关于企业家特质的本土性研究不足。相比之下,国外研究者的成果值得借鉴。法国早期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萨伊认为,企业家是冒险家,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后第四个生产要素;凯恩斯认为企业家具有动物的本能,身上充满冒险精神,标新立异,敢做常人不做的事情,对商机和市场利润有着超人的敏感;美国当代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的天职是创新,要不断在经济结构内部进行“革命突变”,对旧的生产方式进行“创造性破坏”以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推动国民经济向前发展;当代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指出,企业家是革新者,是敢于担当风险,有目的地寻找革新的源泉,善于捕捉变化并将变化作为可供开发利用机会的人。
我国中小企业家以下两个方面的特质值得注意:
冒险家特质。在大众思想受到严重束缚和极“左”思潮背景下,“敢为天下先”的第一批“下海”者大多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大潮中掘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他们有的丢掉“铁饭碗”,自断后路,顶着多方压力,投身到未知的市场经济中;有的突破“禁区”、闯入“雷区”,以多种不合当时规矩的方式和渠道,在政策的“空子”和制度的“边缘”中冒险搏杀,成为中国最早的一批企业家。以他们为代表的中国中小企业家,以灵活变通的方式挣脱了体制、机制、规章等的束缚,壮大了企业自身实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但我们也看到,与这些正面效应伴随的是企业家对规则、制度等法制基础敬畏的削弱,“叛逆”意识强化,灵活变通甚至演变成“钻法律的空子”,给企业长期正确实施法律行为埋下了隐患。
“情商”高,人际关系网络发达。数千年的农耕乡土文化,孕育出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费孝通《乡土中国》对“熟人社会”的社会关系“差序格局”做了非常形象的描述:我们的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以“己”为中心,象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①人口密度高、人均资源少的现实使生存优先、关爱近亲成为人们的自然选择,形成了“爱有等差”的独特道德规范。2009年上海青年家园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与“接力中国”青年精英协会合作开展“富二代”专题调研,结果显示,“富二代”在描述创业中遇到困难时,把“社会关系”排在第二位。②低“情商”、少人脉的企业很难争取到生存和发展的各类社会资源。历史与现实影响下,企业家对“人情”投入的过度重视,动摇着以公平、正义、契约等为代表的法制基石。
中小企业不同发展时期法律行为特点
企业生命周期大都包括创业、发展和稳定三个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外部环境,企业家群体自身特质的内在影响,企业发展的不断要求,使中小企业在这三个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行为特点。
创业初期。最初,企业家急切渴望迅速聚集财富,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他们渴望成功,害怕失败,需要尽力“讨好”消费者,艰难面对与消费者关系的不平衡状态,奋力在行业内艰苦竞争,急需各种社会资源的帮助和支持。资金少、规模小、缺少经验和信誉、生存能力低等所带来的一系列明显弱势使他们十分渴望代表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他们在强烈寻求法律依靠的同时,也小心地规避法律的制裁,自觉地成为法律的遵守者、规则的维护者。
企业发展期,一般也称为企业成长期。随着实力增强,中小企业逐渐摆脱弱势地位,话语权增多,人脉资源更加丰富,社会支持显著增大。抛开官商勾结腐败问题不谈,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企业极可能得到政府的护短。随着自信不断增强,踌躇满志的企业家们追求目标开始多元化,雄心更高,胆子更大。他们迫切希望把企业做大做强,但又唯恐失去已经建立的竞争优势,因此希望通过获取更多的资源、赢得更多的财富以防范未来潜在的风险。企业发展动力要素中,社会资源比例开始凸显。企业和企业家突破现状、摆脱约束的欲望和可能大大提高,进入法律行为失当高危期,这自然成为规范企业法律行为的关键期。
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它们规模适中,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规模,行业地位得到巩固。通过促进就业、上缴财税、繁荣经济等多种形式,企业以其不断增加的社会贡献,在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影响力扩大,社会地位明显提高。社会公众的信任增强,地方政府的支持甚至倚重明显加大,企业开始具有与消费者、社会组织甚至政府博弈的可能。企业发展动力中,以社会影响力、人脉资源为代表的“软实力”因素比重扩大,运用外部社会资源,发挥“软实力”作用的机会增加。成熟期的企业法律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榜样作用。
中小企业不同发展时期法律工作重点
中国企业家的独有特质,以及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土壤,使我国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时期,表现出差别显著的法律行为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在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法律工作应有不同的重点。
企业创业初期。法律重心应放在对企业、企业家的扶持、保护上面,阻止外部社会对企业成长产生的各种干扰,营造企业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让企业家更专心于内部创业。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服务企业;司法部门要秉公执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政府尤其要规范法律行为,增强企业依法处置法律事务的信心,强化企业家对公平、公正、正义等法制基石的敬畏,呵护年轻企业家的法治理想。
企业发展期。法律要发挥调解内外矛盾、协调内外关系的作用,保障企业在规则和法治的正途上持续发展,走得更远。通过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多种形式或途径,提前参与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保证企业家对企业发展总体思考的正确性。抑制为了赢利,忽视规则和限制,不计后果以至产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冲动。养成企业家遵纪守法,按规则思考、依法律办事的思维和行动模式,规范企业家心理思考与处事行为,实现规范企业行为,预防不当后果的作用。法律应该公平合理、不偏不倚地妥善解决企业家之间、企业家与员工之间、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和冲突,及时校正企业法律行为,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
企业成熟期。法律重点在于有效的监督管理,达到制约、调节和平衡企业法律行为的目的。通过制约企业行为,防止有损社会规则的行为,调节公众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平衡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天枰,保证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和谐同步,维护其良好的社会形象。2009年爆发的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金融欺诈“麦道夫案”告诉我们:即便是在美国这样严格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极个别审计、核查官员的敷衍了事,也可以造就伯纳德·麦道夫这样的“世纪巨骗”完成长达20年、高达500亿美元的投资骗局。③离开有效监管的企业,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更大。(作者分别为河北经贸大学期刊编辑部高级工程师,廊坊师范学院教授;本文系2009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项目编号:HB2009QR41)
注释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5月。
②见《中国青年报》2009年10月20日,“首份‘富二代’群体调研报告发布52%有留学经验”。
③余胜海:“麦道夫是怎样躲过严密监管的”,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a299750100eryh.html。
【关键词】中小企业 发展时期 法律行为 法律工作 重点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群体也经历了从无到有、急速增长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报告(2007)》,“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其中,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到43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达到3800多万户”。尽管在国民经济中的决定性作用很难和大型企业相提并论,但中小企业的群体性行为模式及其蕴藏的巨大潜力必然影响整个中国未来企业整体行为模式以及未来的国民经济。中小企业群体的法律行为作为企业群体行为的一个主要部分,直接影响中国企业法律行为的走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短短三十年历史,职业经理人队伍还没有形成规模,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是普遍现象。数以千万计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大多数只是短短几年前才开始转变角色,个体经营户占绝对多数,在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过程中,“自然人”的文化传统烙印显著地保留在他们身上,“自然人”法律行为模式惯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家处置企业事务的法律行为。内在的矛盾与统一塑造了中国企业家的特殊特质,影响着他们所领导的中小企业的法律行为。
中小企业家值得注意的两个突出特质
1998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和1989年版的《辞海》中都没有“企业家”词条,这从侧面反应了我国关于企业家特质的本土性研究不足。相比之下,国外研究者的成果值得借鉴。法国早期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萨伊认为,企业家是冒险家,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后第四个生产要素;凯恩斯认为企业家具有动物的本能,身上充满冒险精神,标新立异,敢做常人不做的事情,对商机和市场利润有着超人的敏感;美国当代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的天职是创新,要不断在经济结构内部进行“革命突变”,对旧的生产方式进行“创造性破坏”以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推动国民经济向前发展;当代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指出,企业家是革新者,是敢于担当风险,有目的地寻找革新的源泉,善于捕捉变化并将变化作为可供开发利用机会的人。
我国中小企业家以下两个方面的特质值得注意:
冒险家特质。在大众思想受到严重束缚和极“左”思潮背景下,“敢为天下先”的第一批“下海”者大多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大潮中掘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他们有的丢掉“铁饭碗”,自断后路,顶着多方压力,投身到未知的市场经济中;有的突破“禁区”、闯入“雷区”,以多种不合当时规矩的方式和渠道,在政策的“空子”和制度的“边缘”中冒险搏杀,成为中国最早的一批企业家。以他们为代表的中国中小企业家,以灵活变通的方式挣脱了体制、机制、规章等的束缚,壮大了企业自身实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但我们也看到,与这些正面效应伴随的是企业家对规则、制度等法制基础敬畏的削弱,“叛逆”意识强化,灵活变通甚至演变成“钻法律的空子”,给企业长期正确实施法律行为埋下了隐患。
“情商”高,人际关系网络发达。数千年的农耕乡土文化,孕育出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费孝通《乡土中国》对“熟人社会”的社会关系“差序格局”做了非常形象的描述:我们的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以“己”为中心,象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①人口密度高、人均资源少的现实使生存优先、关爱近亲成为人们的自然选择,形成了“爱有等差”的独特道德规范。2009年上海青年家园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与“接力中国”青年精英协会合作开展“富二代”专题调研,结果显示,“富二代”在描述创业中遇到困难时,把“社会关系”排在第二位。②低“情商”、少人脉的企业很难争取到生存和发展的各类社会资源。历史与现实影响下,企业家对“人情”投入的过度重视,动摇着以公平、正义、契约等为代表的法制基石。
中小企业不同发展时期法律行为特点
企业生命周期大都包括创业、发展和稳定三个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外部环境,企业家群体自身特质的内在影响,企业发展的不断要求,使中小企业在这三个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行为特点。
创业初期。最初,企业家急切渴望迅速聚集财富,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他们渴望成功,害怕失败,需要尽力“讨好”消费者,艰难面对与消费者关系的不平衡状态,奋力在行业内艰苦竞争,急需各种社会资源的帮助和支持。资金少、规模小、缺少经验和信誉、生存能力低等所带来的一系列明显弱势使他们十分渴望代表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他们在强烈寻求法律依靠的同时,也小心地规避法律的制裁,自觉地成为法律的遵守者、规则的维护者。
企业发展期,一般也称为企业成长期。随着实力增强,中小企业逐渐摆脱弱势地位,话语权增多,人脉资源更加丰富,社会支持显著增大。抛开官商勾结腐败问题不谈,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企业极可能得到政府的护短。随着自信不断增强,踌躇满志的企业家们追求目标开始多元化,雄心更高,胆子更大。他们迫切希望把企业做大做强,但又唯恐失去已经建立的竞争优势,因此希望通过获取更多的资源、赢得更多的财富以防范未来潜在的风险。企业发展动力要素中,社会资源比例开始凸显。企业和企业家突破现状、摆脱约束的欲望和可能大大提高,进入法律行为失当高危期,这自然成为规范企业法律行为的关键期。
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它们规模适中,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规模,行业地位得到巩固。通过促进就业、上缴财税、繁荣经济等多种形式,企业以其不断增加的社会贡献,在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影响力扩大,社会地位明显提高。社会公众的信任增强,地方政府的支持甚至倚重明显加大,企业开始具有与消费者、社会组织甚至政府博弈的可能。企业发展动力中,以社会影响力、人脉资源为代表的“软实力”因素比重扩大,运用外部社会资源,发挥“软实力”作用的机会增加。成熟期的企业法律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榜样作用。
中小企业不同发展时期法律工作重点
中国企业家的独有特质,以及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土壤,使我国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时期,表现出差别显著的法律行为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在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法律工作应有不同的重点。
企业创业初期。法律重心应放在对企业、企业家的扶持、保护上面,阻止外部社会对企业成长产生的各种干扰,营造企业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让企业家更专心于内部创业。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服务企业;司法部门要秉公执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政府尤其要规范法律行为,增强企业依法处置法律事务的信心,强化企业家对公平、公正、正义等法制基石的敬畏,呵护年轻企业家的法治理想。
企业发展期。法律要发挥调解内外矛盾、协调内外关系的作用,保障企业在规则和法治的正途上持续发展,走得更远。通过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多种形式或途径,提前参与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保证企业家对企业发展总体思考的正确性。抑制为了赢利,忽视规则和限制,不计后果以至产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冲动。养成企业家遵纪守法,按规则思考、依法律办事的思维和行动模式,规范企业家心理思考与处事行为,实现规范企业行为,预防不当后果的作用。法律应该公平合理、不偏不倚地妥善解决企业家之间、企业家与员工之间、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和冲突,及时校正企业法律行为,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
企业成熟期。法律重点在于有效的监督管理,达到制约、调节和平衡企业法律行为的目的。通过制约企业行为,防止有损社会规则的行为,调节公众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平衡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天枰,保证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和谐同步,维护其良好的社会形象。2009年爆发的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金融欺诈“麦道夫案”告诉我们:即便是在美国这样严格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极个别审计、核查官员的敷衍了事,也可以造就伯纳德·麦道夫这样的“世纪巨骗”完成长达20年、高达500亿美元的投资骗局。③离开有效监管的企业,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更大。(作者分别为河北经贸大学期刊编辑部高级工程师,廊坊师范学院教授;本文系2009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项目编号:HB2009QR41)
注释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5月。
②见《中国青年报》2009年10月20日,“首份‘富二代’群体调研报告发布52%有留学经验”。
③余胜海:“麦道夫是怎样躲过严密监管的”,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a299750100ery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