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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教体(1992)11号文明确规定:“各类体育课均包括理论与实践两部分。理论部分的学时不得少于教学时数的12%。”省里的规定则是16.67%。据了解,各校对执行这项规定是有困难的,因为既无固定的理论教室,亦无专职体育理论教师;学生亦无学习积极性,随意性较大,理论考试开卷,实质是流于形式,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