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与法治应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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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严重,严重威胁着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民众的生活。一系列重金属污染事件的爆发给治理湘江重金属污染敲响了警钟。然而,湘江重金属污染的防治面临着重金属污染数据的缺乏、治理资金的短缺、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和治理技术不成熟等困境。因此,本文提出治理湘江重金属污染就必须打破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湘江重金属污染防治委员会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层级间分工和协作;建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监控机制,摸清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状况;完善市场激励机制;建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信息共享机和公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环境保护;环境监管;公众参与;公益诉讼
  湘江是湖南最大河流,孕育着7000万湖湘民众,被成为湖南的“母亲河”,享有“东方莱茵河”的美誉。近年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株洲镉污染事件、岳阳新墙河砷污染事件、浏阳市湘和化工厂镉污染事件和镉大米事件等重金属污染事件给当地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治理湘江重金属污染也被提上日程。
  一、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成因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原因较复杂,既有历史欠账,也有技术原因,更有人为因素和监管不力。
  1、重金属开采和冶练历史悠久,历史欠账多
  湘江流域重金属资源丰富,流域内的郴州、衡阳和株洲都有丰富的重金属资源。“一五计划”以来,湖南一直是我国重要的“有色重化工基地”。根据国家特定的产业政策,有色重金属产业粗放式发展引起严重的资源浪费和重金属污染。而且,由于重金属具有富集性、不降解等特性,排放的重金属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冲淡、稀释,而是在河底底泥和流域内的土壤中大量富集起来,以致在湘江流域内形成了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冷水江锡矿山等重金属污染重灾区。
  2、工业结构不合理,重金属污染行业比重大
  丰富的重金属资源矿藏使得湖南发展重金属开采和冶练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冶金、化工、建材、有色等产业已成为湖南省的支柱产业,而且这些支柱产业都集中在湘江流域。有色、石化等传统产业的发展,带动和促进了湘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也导致产业结构性污染严重,特别是湘江流域的重金属污染十分严峻,生态环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3、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法规,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对重金属污染有零星的规定。长期以来,湖南省也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防治重金属污染。日本和美国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制定和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做出规定。国外的河湖流域的治理,都是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导致对造成重金属污染违法的主体处罚依据缺失和处罚力度不够等,因此,法律制度的缺失也是重金属污染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4、重金属防治管理体制不顺
  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或者说不作为同样也是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重金属污染事件日益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行政区域管理为中心的分段管理模式为主,流域管理较弱,导致“边治理,边污染”、“下游治理,上游污染”等现象难以杜绝。其次,环境监管部门在职能设定上存在交叉,造成环境监管职能部门“争权不断,推责有余”的现象。再次,环境监管部门执法能力欠缺,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难以有效落实环保行政,导致对于污染者来说几乎可以忽略污染成本。
  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困境
  湘江流域的重金属污染治理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困境:
  1、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调查数据的缺乏
  毫无疑问,湘江流域当属全国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之一。但是,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具体数据却不为人知。湘江流域内重金属污染面积,流域内各个地区重金属的背景值等具体数据都不得而知,重金属污染的迁移规律也不清楚。而缺乏详实的重金属污染调查数据,就必然会导致重金属污染的治理事倍功半。
  2、重金属污染治理成本大,治理资金缺口大
  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充分表明,”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径必然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治理因发展而造成的严重生态环境污染所花费的代价将远远高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无论是治理现存的重金属污染,还是关闭重金属污染企业防止污染继续扩大和加重,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的支持。重金属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不可降解、易富集的特点,使得其治理成本要远远高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而面对治理重金属污染的巨额资金需求,政府财政投入有却有限。巨额的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对于GDP刚刚跨过2万亿元人民币,省级地方财政收入不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湖南省来说是根本无法承受的。
  3、缺乏相应的标准和处理技术。
  我国土壤和水体重金属缺乏相应的标准,没有重金属评价指标体系,无法正确评价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和水体的环境质量。而且,重金属的“隐蔽性非常强”,常常在引起严重后果之前难以发现。甚至,如果土壤仅仅重金属含量超标或遭受轻度污染,庄稼非但不会遭受影响,有时甚至会“长得更好”。
  总的来说,目前有物理工程修复措施、化学修复措施和生物修复措施等三种措施。但是,目前关于重金属污染的治理的技术方法中还没有一种成熟的技术能够彻底解决重金属污染的问题。因此,重金属污染标准的缺失和治理技术的落后,严重制约着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环境的修复。
  4、公众监督被排除在外
  环境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的事业,必须依赖多元化的措施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措施体系,任何单一的行政性措施,哪怕是最严厉、“最狠”的行政性措施,均不可能频频奏效。如前几年紫金矿业因污染事件被罚款近千万元以后,其股价反而强势涨停,资本市场以其自身逻辑给这次行政处罚做了最好的注释——罚的太轻了!所以,将公众从重金属污染监督中排除只能纵容重金属污染行为。只有公众才会坚定拒绝重金属污染,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第6 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法律虽然赋予了公众对于重金属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等监督权利,但是,这种为法律所明示宣告的“检举和控告”权并没有付诸于法治实践和司法诉讼。   三、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法治对策
  1、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尽快制订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和省级规章
  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须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重金属污染违法行为设置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其次,要尽快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法的出台,解决我国目前重金属污染严峻的现实和重金属防治法规缺失的矛盾。此外,对现有污水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同时,制定和出台《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
  2、建立湘江重金属污染防治委员会
  考虑到湘江重金属污染的严峻性和现行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在政府决策中的边缘性地位,湘江重金属污染防治委员会的设立应由湖南省政府牵头,包括流域内8个地市的市政府首长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以保证委员会的行政规格和管理职权的落实。此外,湘江防治水污染委员会作为流域管理最重要的决策机构,应独立于任何省级行政机关,只对湖南省人大负责,依据有关法律和省级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职责运行。
  3、建立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机制
  首先,在现行税制结构导致大部分税收收归中央的情况下,如何创新机制平衡中央和地方在治理资金上的投入。具体来说,就是如何争取中央加大财政资金转移力度用于支持湘江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因此,湖南省可发挥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的优势和机遇,湖南省可大胆进行体制探索和创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设立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所,制定《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规划》,争取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治理上升至国家层面,争取国家专项治理资金投入;其次,要控制湘江流域重金属排放总量,逐步缩小重金属排放总量,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排放权交易,强化市场机制在治理重金属污染重的作用。再次,湖南省可将湘江沿岸用于城市开发的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湘江重金属污染的治理。长沙、湘潭、株洲、衡阳、永州、郴州等地市都有大量的沿江土地用于城市建设。而随着现代城市的扩张和沿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城市沿江地段的土地价值一般都比较高,土地出让金也比较高。随着湘江沿岸土地资源的开发产生巨量的土地出让金,而这些土地出让金全是仰赖于湘江的秀美风景而产生的额外收益,因此,将沿岸土地开发而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用于补充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资金的不足合理可行。此外,还要完善政府补贴的经济机制。湖南省可采用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政策,促进流域内专业化的治污企业的发展,鼓励重金属开采企业和冶炼制造企业科研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大项目环保投资。
  4、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和公共参与机制
  重金属污染信息披露机制与公众参与机制是维护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之间保持平等的最佳机制。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环境监测协调机制和环境监测信息实时共享机制。首先,要建立与完善覆盖湘江流域的环境监测网络,实现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监测信息化。其次,要建立重金属污染数据统一平台,由监测机构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实现湘江流域各市州之间重金属污染数据的实时共享,为决策提供支持。再次,建立湖南省重金属污染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尽可能地公开重金属污染信息,尤其是与健康有关的信息,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以更多地利用公民社会的推动力量,防止重金属污染形势的加重。此外,应建立当地居民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让民众有机会和渠道参与政府的决策。无论是从实现社会公平的角度,还是从提高决策正确性和科学性的角度,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督机制是必要之举。
  5、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
  鉴于我国重金属污染态势日益恶化和现行保护手段的单一的矛盾,考虑到重金属污染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保护生态环境、居民安全和保护重金属污染受害者等重要作用,有必要建立重金属污染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指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的规定使得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仍然步履维艰。因此,有必要以更大的决心,进一步修订诉讼法规,对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原告资格、证据规则,激励约束机制、诉讼机制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并相应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保护法》等配套法规,才能使得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真正落地。令人担忧的是,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更是偏离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初衷。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环境保护体制、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一次大倒退!
  当然,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事业,尤其是需要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强环境立法和修订、完善现行相关法规,加大科技和资金投入等。只有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的努力,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相互协调,才能重现湘江流域“,漫江碧透,百舸争流”的美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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