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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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为目标,以研究生教育为起点,以案例教学法为基本的教学方法,借鉴美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我国应确立明确的法学教育目标,提高法学教育的层次,建立“4 x”法学教学模式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教育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3 — 0168 — 02
  据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本科专业在所调查的11个专业中,就业率最低,专业对口率亦排行倒数第一,为33%。这种严峻的就业形势除了受到社会整体的就业形势影响外,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密切相关。因此,以美国为鉴,进行我国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之特征
  美国的法学教育从萌芽走向成熟并非一蹴而就,亦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探索与努力。在殖民地时期,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也仅限于培养相当多数量的律师。后来在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开始创办法学教育学校。到了南北战争时期,法学教育成为今天美国法学教育的雏形。到了19世纪中叶,美国大学法学院兴起,但是仍然深深刻有“职业培训”的烙印,法学院与大学的结合方式极为松散。直到20世纪上半叶,法学教育成为法律学习和法律职业者培养的唯一路径。
  综观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 以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为目标
  美国的法学教育目标以“小司法”为理念,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1〕。美国总统卡特在洛杉矶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一百周年庆祝会上曾讲到“我们的律师高度密集,每五百名美国人中就有一名律师,比英国多三倍,比西德多四倍,比日本多二十一倍。”美国律师职业十分发达,成为法官、检察官、甚至是大学教师等职业入门需要具备的基本资格。这就使得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以研究生教育为起点
  美国基础法学教育以研究生为起点,也就是说只有获得本科学历后才能进行基础法学教育。本科既可以修读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等文科专业,又可以修读自然科学、理学等理工科专业。美国法学教育层次之所以这样设置,是因为:第一,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要求学生具备成熟的思想,学生经过本科课程的学习后,为成熟思想的养成奠定了基础;第二,法学涵盖的社会关系范围相当广泛,法学教育需要有其他学科的教育基础。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是为人类生活本身。”著名的教育家庞德也曾有关类似的论断“教育愈是通博,融化的功能愈大”。
  (三)以判例教学法为基本的教学方法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在1870年推出“判例教学法”,并设计出与其配套的课程体系,成为全美全世界竞相模仿的蓝本。判例教学法采用由精心挑选的判例汇编而成的教科书,要求学生在上课前阅读相关文献并充分准备,课堂上老师会就相应问题提问,同学们积极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老师再就学生的回答进行总结。这种方法便是苏格拉底式的问题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剥离了固有的思维方式,在老师的引领下试图运用法律的逻辑推理能力来解决生活中的难题,以此来获取法律知识、提升综合职业能力。在上世纪20-30年代,判例教学法受到了现实主义法学派学者们的抨击。以弗兰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僵化的教学法,只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塑造而忽视法律知识本身的价值,使法律教育陷入“形式主义”的误区。在现实主义法学的推动下,“实效性教学法”悄然而生,60年代出现的法律诊所教育就是受到了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后来成为了至今仍起着重要作用的教学方法。尽管如此,判例教学法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仍然占据着不可忽视的“霸主”地位,其它的教学方法无论怎样具有时代性与实效性。
  二、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之价值判断
  从美国法学教育的特征,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法学教育无论在教育目标的设置还是在教学方法的选取上都体现了其对应用型法学教学模式的选择,这种模式的选择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道路。美国的精英法学院曾与美国的律师界做过这样的斗争:他们拒绝以培养“律师制成品”为己任,不屑于引进实务技巧课程。他们志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传授法律知识,将他们培养成社会各界的名流与骄子。当然,这也引起了法律实务界的不满,他们将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毕业生视为“半成品”,要求他们在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之前先进行相关实务培训,法学院认为这是实务界对法学院自治领域的挑衅,双方据理力争。1992年,美国律师协会展开了一项关于法律教育的研究,报告显示了一个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这使美国律师界和法律教育界都意识到了一个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他们共同的努力:法学院不能成为“抽取了事实的空洞条文”的传送带,现实主义大师卢埃林敦促法学院应该研究解决“把法律和人文知识适用于行动的问题’;律师实务界也不能期望法学院成为职业培训机构,过于追求实用主义,正如卡尔.卢埃林所说:”只有技术而欠缺价值(判断)是罪恶,空有价值(判断)而没有技术是愚昧”。〔2〕打破了这种意识上的冲突之后就要寻找出路,美国著名的社会学法学代表人物兰代尔为法学院在理论与实践、职业培训与学术教育之间寻找到了一个平衡,那就是“判例教学法”,尽管这种教学方法后来受到了现实主义法学的冲击,其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但至今仍没有被取代,这与美国系典型的普通法国家不无关系。然而,现实主义法学的运动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在其开创性思想的引领下,美国的主流法学院先后开设了“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课程,并将公法课程列为必修科目。纵观美国法学教学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美国法学教育界正在不自觉地为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而开辟路径。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社会科学,法学院应定位为“学术殿堂”还是“职业学校”〔3〕一直困扰着法学界,他们似乎永远也找不到一个完美的平衡,总是在理论与现实、学术与实践的矛盾中徘徊。我们不可否认,法学人才可以分为应用型法学人才和学术型法学人才两种,这取决于他们的就业取向:律师、检察官、法官还是大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这样两种取向使得他们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发生了分歧,律师、检察官、法官除了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外还要有过硬的实务技能,而法学研究人员则更侧重于法学理论研究,这种分歧使得法学院陷入迷茫。其实,对于应用型法学人才还是学术型法学人才的界定并不是法学学科本身的矛盾的分化,而是一种职业选择的结果。早在1992年律师协会的报告中就可以知道从事法律实务界工作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不但要具备“解决问题”的本领,更要具有“法律分析与推理,法律研究”的能力,而对于法学教学研究者来说,更不能将法律架构于现实之上,游离于法学理论的“真空地带”。因此,应用型法学人才和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分化并不影响法学院对于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   三、我国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之构建
  (一)确立明确的法学教育目标
  法学教育目标的确立取决于法学教育所承载的任务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其实,法学界一直有这样的争论,即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定位于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这种争论与挣扎在美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进程中也曾出现过。参照美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确立标准,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人才为应用型人才。因此,无论从“职业需求”出发,还是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出发,都应建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亦应分阶段进行,在法学本科阶段应以专业教育结合人文教育,培养综合型法律人才;在研究生阶段则可以结合行业需要,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两者并不矛盾。
  (二) 提高法学教育定位的层次
  中国法学教育定位的层次与美国不同,美国法学教育的起点就是研究生教育,而中国法学教育既包括本科、研究生教育又包括专科、高职等低层次教育。这种法学教育过滥过热的状态与中国法制改革的历程密切相关。当然,将中国法学教育起点定位于研究生教育不符合实际,但至少应该提高到本科教育的层次,与其对应的措施还要提高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界的门槛,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在法学本科学历以上。
  (三)建立“4 x”法学教学模式
  中国的法学教育应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教育为主,通过4年的学习完成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培养一个“法律通才”。〔4〕这与美国法律博士的职业教育不同,美国的基础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就已经完成了4年的本科教育,其中也包括人文教育,因此,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承载了更多的历史使命。
  4年的本科学习只能使法学院的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基本的职业技能,还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职业者”。不可否认,当今社会的法学人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另一类是学术型法学人才。对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除了需要4年本科教育外,还要有至少1年的“职业研修”或是“法律实习”,经过这种“4 1”的学习模式的培养后才能够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后方可进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领域工作,以此保证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学术型法学人才则要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接受3年的研究生教育,进入更深层的理论研究学习。而且,在研究生学习阶段要求学生根据自己所选专业的需要选修相关专业的学习,例如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可以在其研究生学习阶段选修经济学课程的学习,这样既可以做到知识的相互融合,又可以服务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然而,两种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与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的构建非但不冲突,相反还在相互促进和融合的过程中为法学教育改革起到推动的作用。
  结语: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水平并不发达,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各高校的法学教育目标参差不齐、认识不一。这主要源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起步较晚,法制建设受制于历史、经济等各因素。因此,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尚需要法学教育界、实务界全体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努力。
  〔参 考 文 献〕
  〔1〕苗绘.高校非理性扩张的文化缺失〔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08).
  〔2〕聂鑫.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利弊检讨〔J〕.介绍与评论,2010,(03).
  〔3〕王丹丹.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J〕.教育探索,2013,(07).
  〔4〕〔美〕Judith A.Mc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law school研究,2007,(03).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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