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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103年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家庭农场在我国得到迅速的发展,但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横向比较,国家的支持力度依旧不够,缺乏主体性、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保障。本文主要从法律制度角度出发,分析国家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现状,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在制度扶持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期对家庭农场扶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家庭农场;扶持;制度;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TP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14-0281-01
一、家庭农场的发展缺乏法律的保护
从全国范围来看,家庭农场频繁出现在党中央的一号文件中,但也只是印证了国家在政策层面上给予家庭农场的发展的重视,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修订家庭农场相关的法律,2014年农业部出台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作为目前家庭农场的直接指导文件,同样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农民合作社,具有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其法人性质、主体概念进行法律权威的认证,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言,《意见》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家庭农场在概念上没有法律上的认证,导致各个省份地区的解读结果不同,因此在认定标准、市场准入标准方面做法各异;其二,家庭农场法人认证较为复杂,目前法人类型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四种类型,分别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即家庭农场的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性质相对比较模糊。家庭农场作为不同的法人进行认证,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不同法人类型的家庭农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的义务和权利不同,这样很容易导致,家庭农场冠以之名,行之法律之效,钻法律的空缺,由农业经营转向非农经营。
二、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制度不完善
1、土地流转相关机制不完善
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是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缺乏实效性的主要原因。从土地流转机制的建构方出发进行分析,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服务机制不够健全。其一,政府主导下土地流转要求土地要合理有序的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但是目前,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并没有进行规范性引导和监督,从而导致土地在流转过程,签订的合同少数是不规范的纸质合同,多数是口头上合同。其二,政府并没有为土地流转合同提供一个官方权威的认证平台,即便是签订了合同,但是并没有得到合法权威的认证,以至于合同对于签订双方而言实则不具备约束的功能,合同签订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从而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土地经营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其三,土地流转基层机构设置尚不完善,其职责定位不明确,以至于当土地流转纠纷出现后,得不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还表现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目前还停留在明确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中参与的市场客体上。但是参与主体不明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决定着土地的流转和抵押,土地确权工作没有完成,就意味着就农户并没有真正成为具有完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影响土地流转的实效性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2、農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传统农户或将土地作为其生存的保障,或将其作为养老的保障,而不愿放弃土地的承包权,或将土地撂荒,或将土地由亲戚代耕,即便是进行土地流转,常常会出现流转时间短、流转价格高等现象,究其外部原因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不能将传统农户寄托于土地上的安全感转移,解决传统农户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后顾之忧。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基于笔者的需要,在这里主要分析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共同存在的问题是:其一,在成本方面,自2001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土地在农户那里就完全是“零成本”,农民现在对土地进行作为不作为,土地都在那里,即土地给予他们的安全感是无成本的;其二,在回报周期方面,国家规定年满60岁的农民可以直接领取养老保险金,对于农村的青壮年而言,养老保险的投保资金回报周期较长,在短期内得不到收益,而土地的收益进行相对较短,只要愿意耕种就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更依赖土地给予他们的安全感,从而不愿或者不愿长期放弃土地的承包权。
3、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是转移农业风险的有效形式,家庭农场自身发展所承担的风险的双重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在家庭农场发展中的重要性。农业保险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即实行“政府与市场合作”即“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制度模式,这一制度模式是在政府引导、省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由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具体的经营。但是社会保险制度并不能够有效的转移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门槛较高。长期以来政府政策支持引导下的少部分保险公司在做强做大,2014年之前,省一级向农户公布由政府确定农业保险经办保险公司名单,例如中国人保、中航安盟、中华联合、锦泰保险,这些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支持方面占绝对的优势,不利于商业保险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户的选择性,影响家庭农场主为其农场参保的积极性。二是,从农业保险提供的农保服务内容来看,农业保险之前主要是针对家庭分散经营的农户,对于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而言,农业保险服务的内容没有特色,覆盖的面相对较窄,保障的水平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家庭农场主的投保行为。
参考文献
[1]艾丹.发展家庭农场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农业经济[J].农业经济,2016,(12).
[2]曹兴权.走出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界定的困境[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01).
[3]梁庆宾,冯艳玲.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视野下家庭农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人民论坛,2015,(32).
作者简介
闫英丽(1989-06),女,籍贯:河南郑州,单位:西安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关键词]家庭农场;扶持;制度;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TP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14-0281-01
一、家庭农场的发展缺乏法律的保护
从全国范围来看,家庭农场频繁出现在党中央的一号文件中,但也只是印证了国家在政策层面上给予家庭农场的发展的重视,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修订家庭农场相关的法律,2014年农业部出台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作为目前家庭农场的直接指导文件,同样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农民合作社,具有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其法人性质、主体概念进行法律权威的认证,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言,《意见》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家庭农场在概念上没有法律上的认证,导致各个省份地区的解读结果不同,因此在认定标准、市场准入标准方面做法各异;其二,家庭农场法人认证较为复杂,目前法人类型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四种类型,分别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即家庭农场的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性质相对比较模糊。家庭农场作为不同的法人进行认证,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不同法人类型的家庭农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的义务和权利不同,这样很容易导致,家庭农场冠以之名,行之法律之效,钻法律的空缺,由农业经营转向非农经营。
二、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制度不完善
1、土地流转相关机制不完善
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是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缺乏实效性的主要原因。从土地流转机制的建构方出发进行分析,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服务机制不够健全。其一,政府主导下土地流转要求土地要合理有序的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但是目前,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并没有进行规范性引导和监督,从而导致土地在流转过程,签订的合同少数是不规范的纸质合同,多数是口头上合同。其二,政府并没有为土地流转合同提供一个官方权威的认证平台,即便是签订了合同,但是并没有得到合法权威的认证,以至于合同对于签订双方而言实则不具备约束的功能,合同签订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从而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土地经营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其三,土地流转基层机构设置尚不完善,其职责定位不明确,以至于当土地流转纠纷出现后,得不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还表现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目前还停留在明确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中参与的市场客体上。但是参与主体不明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决定着土地的流转和抵押,土地确权工作没有完成,就意味着就农户并没有真正成为具有完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影响土地流转的实效性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2、農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传统农户或将土地作为其生存的保障,或将其作为养老的保障,而不愿放弃土地的承包权,或将土地撂荒,或将土地由亲戚代耕,即便是进行土地流转,常常会出现流转时间短、流转价格高等现象,究其外部原因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不能将传统农户寄托于土地上的安全感转移,解决传统农户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后顾之忧。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基于笔者的需要,在这里主要分析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共同存在的问题是:其一,在成本方面,自2001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土地在农户那里就完全是“零成本”,农民现在对土地进行作为不作为,土地都在那里,即土地给予他们的安全感是无成本的;其二,在回报周期方面,国家规定年满60岁的农民可以直接领取养老保险金,对于农村的青壮年而言,养老保险的投保资金回报周期较长,在短期内得不到收益,而土地的收益进行相对较短,只要愿意耕种就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更依赖土地给予他们的安全感,从而不愿或者不愿长期放弃土地的承包权。
3、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是转移农业风险的有效形式,家庭农场自身发展所承担的风险的双重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在家庭农场发展中的重要性。农业保险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即实行“政府与市场合作”即“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制度模式,这一制度模式是在政府引导、省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由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具体的经营。但是社会保险制度并不能够有效的转移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门槛较高。长期以来政府政策支持引导下的少部分保险公司在做强做大,2014年之前,省一级向农户公布由政府确定农业保险经办保险公司名单,例如中国人保、中航安盟、中华联合、锦泰保险,这些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支持方面占绝对的优势,不利于商业保险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户的选择性,影响家庭农场主为其农场参保的积极性。二是,从农业保险提供的农保服务内容来看,农业保险之前主要是针对家庭分散经营的农户,对于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而言,农业保险服务的内容没有特色,覆盖的面相对较窄,保障的水平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家庭农场主的投保行为。
参考文献
[1]艾丹.发展家庭农场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农业经济[J].农业经济,2016,(12).
[2]曹兴权.走出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界定的困境[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01).
[3]梁庆宾,冯艳玲.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视野下家庭农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人民论坛,2015,(32).
作者简介
闫英丽(1989-06),女,籍贯:河南郑州,单位:西安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