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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讲,未成年人犯罪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犯罪走向。因此,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是一个国家刑事法完善的基础和完善。如何在刑事诉讼体系中,有效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建立一套适合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有效地矫治犯罪,尽可能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和在犯率,是很多国家孜孜以求的目标。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 诉讼权利
中图分类号:DF7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386-01
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定从达到刑事责任年齡到成年。我国现行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取了四分法,即16周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先对付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及14周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可见,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由此看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则是专指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追诉时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诉讼程序。
我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第二,诉讼工作全面细致。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须完成与成年人案件同样的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确认犯罪人等各项工作外,诉讼活动还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等。
第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特别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些特殊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与成年人犯罪一样都造成了社会危害,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着与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的特点,具体来看,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必要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因为在生理上、心理上都处于正在发育成长的时期,自控能力较差,容易冲动,行为不计后果。因此,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矫正起来比较容易,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适用于未成年人特点的程序,有利于教育、挽救年龄尚小、人生道路漫长的未成年人。
其次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这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各国都面临着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通过特殊的司法程序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即是一个良好的方式,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也应当尽可能地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
最后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在2012年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提到最多的就是其中条文最多的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对辩护权予以特别保障,对未成年人要实行强制辩护,也就是说他没有维护人的话,要提供法律的辩护,未成年人要有法定监护人对他们的身心进行保护,还要有适合的监护人在场,比如他们的老师或对其心理和身心比较了解的人。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本人有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少年审判适用的立法:完善少年审判程序,立法是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和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是同一部《刑法》,其中仅以两个主要条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等内容,距离审判实际的需要有相当大的差距。应在立法完善少年审判的实体法,增设“无偿为社区服务、送管教所管教、长期或短期隔离治疗”等矫正措施。
第二:健全少年审判组织: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潮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心理学、犯罪学的知识,并且有耐心和爱心、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强化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强化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保障要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司法保护。建议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审判制度,这样既有利于突出少年刑事审判工作重点,也有利于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继而带动分案起诉、分案侦查制度的建立,从而对整个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四:拓宽帮教新路,防止失足未成年犯再犯罪:据有关数据统计, 少年刑事作案人员(14 至17周岁) 占全部刑事作案人数的十分之一, 青年刑事作案人员(18 至25 周岁) 占全部刑事作案人数的十分之一。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形势下,刑事诉讼不仅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解决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还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 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我认为,对今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建设工作,要以积极、科学的态度来理性思考,从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有利于诉讼值取向、有利于“双向保护”、才能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当然,要解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还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所以,在完备的立法体制和程序保障中,在司法机关、社区、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参与下,未成年人司法体制的建设必将迎来美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黄荣康,邻组广.少年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 戴宜生.关于2001年中国青少年违法犯罪趋势的分析与预测,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5).
[3]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 诉讼权利
中图分类号:DF7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386-01
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定从达到刑事责任年齡到成年。我国现行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取了四分法,即16周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先对付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及14周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可见,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由此看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则是专指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追诉时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诉讼程序。
我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第二,诉讼工作全面细致。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须完成与成年人案件同样的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确认犯罪人等各项工作外,诉讼活动还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等。
第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特别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些特殊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与成年人犯罪一样都造成了社会危害,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着与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的特点,具体来看,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必要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因为在生理上、心理上都处于正在发育成长的时期,自控能力较差,容易冲动,行为不计后果。因此,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矫正起来比较容易,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适用于未成年人特点的程序,有利于教育、挽救年龄尚小、人生道路漫长的未成年人。
其次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这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各国都面临着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通过特殊的司法程序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即是一个良好的方式,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也应当尽可能地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
最后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在2012年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提到最多的就是其中条文最多的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对辩护权予以特别保障,对未成年人要实行强制辩护,也就是说他没有维护人的话,要提供法律的辩护,未成年人要有法定监护人对他们的身心进行保护,还要有适合的监护人在场,比如他们的老师或对其心理和身心比较了解的人。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本人有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少年审判适用的立法:完善少年审判程序,立法是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和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是同一部《刑法》,其中仅以两个主要条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等内容,距离审判实际的需要有相当大的差距。应在立法完善少年审判的实体法,增设“无偿为社区服务、送管教所管教、长期或短期隔离治疗”等矫正措施。
第二:健全少年审判组织: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潮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心理学、犯罪学的知识,并且有耐心和爱心、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强化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强化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保障要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司法保护。建议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审判制度,这样既有利于突出少年刑事审判工作重点,也有利于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继而带动分案起诉、分案侦查制度的建立,从而对整个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四:拓宽帮教新路,防止失足未成年犯再犯罪:据有关数据统计, 少年刑事作案人员(14 至17周岁) 占全部刑事作案人数的十分之一, 青年刑事作案人员(18 至25 周岁) 占全部刑事作案人数的十分之一。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形势下,刑事诉讼不仅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解决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还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 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我认为,对今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建设工作,要以积极、科学的态度来理性思考,从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有利于诉讼值取向、有利于“双向保护”、才能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当然,要解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还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所以,在完备的立法体制和程序保障中,在司法机关、社区、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参与下,未成年人司法体制的建设必将迎来美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黄荣康,邻组广.少年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 戴宜生.关于2001年中国青少年违法犯罪趋势的分析与预测,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5).
[3]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