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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上海街头,一只只款式新颖的东方书报亭星罗棋布。这些被上海市民称为“文化亭”、“便民亭”、“安民亭”、“安全亭” 的小亭子成了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一道亮丽的风景。
可谁也没想到,当第二代东方书报亭亮相街头的时候竟引发了一场版权纷争。这场纠纷的起因源自于一则“第二代东方书报亭设计方案征集”的广告。
2003年3月28日,上海市书报亭工程领导小组通过媒体向全市征集第二代书报亭的设计稿,得到广大市民的热烈响应。许多市民献计献策,递交了不少富有创意的稿件。4月16日,淮海公园人头攒动,一派热闹景象,书报亭工程的实施单位上海东方书报刊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在此举办征稿作品展示会,展示参与征稿的作品模型和实物。参展作品件件独具匠心,惹人喜爱。4月17日,《新民晚报》刊登了21种不同风格的书报亭模型,让市民投票评选。市民中有位姓徐的先生,参与热情更为高涨,为了使自己的方案精益求精,他反复思考反复修改,还做了一具精制模型。
熟悉徐先生的人都说他做事踏实,头脑灵活。他毕业于建筑专科学校,至今已拥有多项国家专利,他的“电热淋浴器”曾获得2002年上海市优秀发明奖,本人也曾获得“2002上海科技创业领军人物”称号,可以说在科技界已小有名气。据他自己称,他是看到2001年3月28日《解放日报》刊登的东方书报亭设计方案征集广告后,利用工作之余,几次近距离观察第一代东方书报亭,通过与报亭从业人员交谈,掌握了第一代书报亭缺陷的第一手资料,后又根据征集广告中的具体要求,精心构思,几易其稿,于2001年4月20日将完成的设计稿交给了东方公司的沈先生,算是挤了趟末班车。经过4个多月的等待,徐先生得到东方公司的领奖通知书,他的设计稿获得“符合要求来稿奖”,但非中选方案。
2001年12月间,徐先生在浦东某处无意中发现新启用的东方书报亭从平面布置、前后立面、屋面形式等方面与其投稿方案完全一致。这下,徐先生坐不住了,立即与东方公司交涉,但几经交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徐以东方公司抄袭自己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首次开庭,东方公司踢起了“皮球术”,它在法庭上说:第二代东方书报亭是由优迪尔城市形象产品有限公司(下称优迪尔公司)设计和建造的,东方公司仅仅是向其购买和使用,东方公司并没有侵犯徐先生的任何权利。言下之意,如果侵权,也是优迪尔公司的事,与东方公司无关。
东方公司的辩解有一定道理。为了弄清真相,徐先生决定一追到底,立即向法庭申请追加优迪尔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增加赔偿2.5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庭当即裁定准许追加申请,并择期再次开庭。至此,这起全国首例建筑图纸和模型著作权纠纷案进入了白热化状态。优迪尔公司成了案件的焦点,人们感兴趣的问题是:这是一家怎样的公司?它是如何参与到作品征稿活动中的?它到底有没有抄袭徐先生的设计呢?
优迪尔公司注册于我国广东深圳市,专业制造书报亭、售货亭、电话亭等产品,老板买买提是土耳其人,产品出口欧美市场。据它的市场部经理汤先生介绍说:“优迪尔的眼光一直盯着国内市场,可就是找不到合适的机会。2001年3月14 日,解放日报通过网络发布消息,披露上海即将启动书报亭工程。消息像一支兴奋剂将优迪尔公司的情绪调动了起来,我们立即派员并带产品方案来沪要求承接工程。”
在淮海公园参展作品中,其中的10件为优迪尔公司选送,有2件已经做成了实物。质量之高、速度之快、数量之多着实让人刮目相看。更让人折服的还有其产品价格。长期以来,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书报亭工程建设的重要因素,第一代东方书报亭的价格每个就超过了2万元,这给政府和承包经营者带来不小的负担。而优迪尔公司的报价单却给了东方公司一个惊喜,东方公司只须每只支付5000元人民币就可交付使用。难道优迪尔公司愿意做亏本的买卖?
笔者仔细研究了东方公司和优迪尔公司签署的《东方书报亭合作意向书》后,明白了其中的奥妙。《意向书》约定东方公司向优迪尔公司购买书报亭3000个,每个人民币5万元,但是东方公司只需先支付5000元就可,余款则通过书报亭的广告收入冲抵。一步妙棋激活了大盘!原来,在优迪尔公司的眼中,书报亭不仅仅是个书报亭,同时又是广告载体,可以通过发布广告取得收益,这叫“以亭养亭”。
不可否认,徐先生的作品和优迪尔公司的产品初看起来确实有点像。徐的作品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占地为八边形,二是一坡一平的双顶。而这两个特征在优迪尔公司的最终产品中同样存在。于是这两个特征成了引发官司的导火索,也成了开庭审理中的辩论焦点。
优迪尔公司在法庭上受到了徐先生和东方公司的两面夹击,处境岌岌可危。主审法官要求优迪尔公司对自己产品的设计思路作出必要的说明,否则面临败诉厄运。情急之中,优迪尔公司请出上海杰豪律师事务所版权律师杨永涛做其代理人。杨律师接案后对案子的全过程做了仔细研究后得出结论:优迪尔公司的产品和徐先生的作品存在本质的不同,优迪尔公司并不侵权!并抓紧做好出庭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次开庭,法官的法锤刚落,法庭内就弥漫着浓烈的火药味。徐先生从建筑设计原理上作了详尽论证和说明,结论是优迪尔公司的产品抄袭了他的设计。轮到优迪尔发言时,杨律师向法官陈述道:徐先生的书报亭四周是透明的玻璃墙,其目的是为了让顾客尽可能看到里面所展示的报刊,这是一种传统理念。而优迪尔公司将书报亭看成是广告载体,在它的设计中,书报亭的侧面、后面都被设计成不透明的灯箱广告,而正面设计成大开门,顾客通过正面巨大的空间目击书刊;两个书报亭在静态中有点相似,但其动态(工作状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效果。徐先生的书报亭是封闭的,而优迪尔公司的书报亭是开放的;另外,底部八边形的设计,是优迪尔公司老板买买提入住上海希尔顿酒店时,从酒店的一块八边形的餐巾上获得的灵感(当场出示了餐巾);至于一坡一平双顶设计,优迪尔公司早在淮海公园展出的模型作品中曾有过类似的双坡设计,后因减小面积需要降低高度修改而成……
2004年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并不排斥同一主题的两个独立创作作品之间的雷同。优迪尔公司作为设计、生产、经营各种售卖亭的专业公司,有能力采用现有的设计元素和理念,独立自主完成书报亭的设计。优迪尔公司对于书报亭设计修改过程的说明符合逻辑、情理及一般的设计规则。徐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些人对案件结果还是有些不理解。明明是相似的作品,怎么就不侵权呢?对此杨永涛律师解释道:作品有纯艺术作品和实用作品之分,书报亭作品是一个实用作品,作品必须满足实用要求。如果作品非常好看,但不安全、不牢固、不经济则肯定是不能被采用的。汽车都有四个轮子,而且都是圆的,这不是抄袭,是实用性决定的,方的轮子不能行走。所以,对实用型作品的版权保护应当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从证据角度分析,发生抄袭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接触,也就是必须看到被抄袭的作品,但这方面原告的证据显然不够。作为版权律师,他对徐先生的精神十分钦佩,他说:徐先生这个朋友我很想交。
可谁也没想到,当第二代东方书报亭亮相街头的时候竟引发了一场版权纷争。这场纠纷的起因源自于一则“第二代东方书报亭设计方案征集”的广告。
2003年3月28日,上海市书报亭工程领导小组通过媒体向全市征集第二代书报亭的设计稿,得到广大市民的热烈响应。许多市民献计献策,递交了不少富有创意的稿件。4月16日,淮海公园人头攒动,一派热闹景象,书报亭工程的实施单位上海东方书报刊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在此举办征稿作品展示会,展示参与征稿的作品模型和实物。参展作品件件独具匠心,惹人喜爱。4月17日,《新民晚报》刊登了21种不同风格的书报亭模型,让市民投票评选。市民中有位姓徐的先生,参与热情更为高涨,为了使自己的方案精益求精,他反复思考反复修改,还做了一具精制模型。
熟悉徐先生的人都说他做事踏实,头脑灵活。他毕业于建筑专科学校,至今已拥有多项国家专利,他的“电热淋浴器”曾获得2002年上海市优秀发明奖,本人也曾获得“2002上海科技创业领军人物”称号,可以说在科技界已小有名气。据他自己称,他是看到2001年3月28日《解放日报》刊登的东方书报亭设计方案征集广告后,利用工作之余,几次近距离观察第一代东方书报亭,通过与报亭从业人员交谈,掌握了第一代书报亭缺陷的第一手资料,后又根据征集广告中的具体要求,精心构思,几易其稿,于2001年4月20日将完成的设计稿交给了东方公司的沈先生,算是挤了趟末班车。经过4个多月的等待,徐先生得到东方公司的领奖通知书,他的设计稿获得“符合要求来稿奖”,但非中选方案。
2001年12月间,徐先生在浦东某处无意中发现新启用的东方书报亭从平面布置、前后立面、屋面形式等方面与其投稿方案完全一致。这下,徐先生坐不住了,立即与东方公司交涉,但几经交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徐以东方公司抄袭自己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首次开庭,东方公司踢起了“皮球术”,它在法庭上说:第二代东方书报亭是由优迪尔城市形象产品有限公司(下称优迪尔公司)设计和建造的,东方公司仅仅是向其购买和使用,东方公司并没有侵犯徐先生的任何权利。言下之意,如果侵权,也是优迪尔公司的事,与东方公司无关。
东方公司的辩解有一定道理。为了弄清真相,徐先生决定一追到底,立即向法庭申请追加优迪尔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增加赔偿2.5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庭当即裁定准许追加申请,并择期再次开庭。至此,这起全国首例建筑图纸和模型著作权纠纷案进入了白热化状态。优迪尔公司成了案件的焦点,人们感兴趣的问题是:这是一家怎样的公司?它是如何参与到作品征稿活动中的?它到底有没有抄袭徐先生的设计呢?
优迪尔公司注册于我国广东深圳市,专业制造书报亭、售货亭、电话亭等产品,老板买买提是土耳其人,产品出口欧美市场。据它的市场部经理汤先生介绍说:“优迪尔的眼光一直盯着国内市场,可就是找不到合适的机会。2001年3月14 日,解放日报通过网络发布消息,披露上海即将启动书报亭工程。消息像一支兴奋剂将优迪尔公司的情绪调动了起来,我们立即派员并带产品方案来沪要求承接工程。”
在淮海公园参展作品中,其中的10件为优迪尔公司选送,有2件已经做成了实物。质量之高、速度之快、数量之多着实让人刮目相看。更让人折服的还有其产品价格。长期以来,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书报亭工程建设的重要因素,第一代东方书报亭的价格每个就超过了2万元,这给政府和承包经营者带来不小的负担。而优迪尔公司的报价单却给了东方公司一个惊喜,东方公司只须每只支付5000元人民币就可交付使用。难道优迪尔公司愿意做亏本的买卖?
笔者仔细研究了东方公司和优迪尔公司签署的《东方书报亭合作意向书》后,明白了其中的奥妙。《意向书》约定东方公司向优迪尔公司购买书报亭3000个,每个人民币5万元,但是东方公司只需先支付5000元就可,余款则通过书报亭的广告收入冲抵。一步妙棋激活了大盘!原来,在优迪尔公司的眼中,书报亭不仅仅是个书报亭,同时又是广告载体,可以通过发布广告取得收益,这叫“以亭养亭”。
不可否认,徐先生的作品和优迪尔公司的产品初看起来确实有点像。徐的作品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占地为八边形,二是一坡一平的双顶。而这两个特征在优迪尔公司的最终产品中同样存在。于是这两个特征成了引发官司的导火索,也成了开庭审理中的辩论焦点。
优迪尔公司在法庭上受到了徐先生和东方公司的两面夹击,处境岌岌可危。主审法官要求优迪尔公司对自己产品的设计思路作出必要的说明,否则面临败诉厄运。情急之中,优迪尔公司请出上海杰豪律师事务所版权律师杨永涛做其代理人。杨律师接案后对案子的全过程做了仔细研究后得出结论:优迪尔公司的产品和徐先生的作品存在本质的不同,优迪尔公司并不侵权!并抓紧做好出庭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次开庭,法官的法锤刚落,法庭内就弥漫着浓烈的火药味。徐先生从建筑设计原理上作了详尽论证和说明,结论是优迪尔公司的产品抄袭了他的设计。轮到优迪尔发言时,杨律师向法官陈述道:徐先生的书报亭四周是透明的玻璃墙,其目的是为了让顾客尽可能看到里面所展示的报刊,这是一种传统理念。而优迪尔公司将书报亭看成是广告载体,在它的设计中,书报亭的侧面、后面都被设计成不透明的灯箱广告,而正面设计成大开门,顾客通过正面巨大的空间目击书刊;两个书报亭在静态中有点相似,但其动态(工作状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效果。徐先生的书报亭是封闭的,而优迪尔公司的书报亭是开放的;另外,底部八边形的设计,是优迪尔公司老板买买提入住上海希尔顿酒店时,从酒店的一块八边形的餐巾上获得的灵感(当场出示了餐巾);至于一坡一平双顶设计,优迪尔公司早在淮海公园展出的模型作品中曾有过类似的双坡设计,后因减小面积需要降低高度修改而成……
2004年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并不排斥同一主题的两个独立创作作品之间的雷同。优迪尔公司作为设计、生产、经营各种售卖亭的专业公司,有能力采用现有的设计元素和理念,独立自主完成书报亭的设计。优迪尔公司对于书报亭设计修改过程的说明符合逻辑、情理及一般的设计规则。徐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些人对案件结果还是有些不理解。明明是相似的作品,怎么就不侵权呢?对此杨永涛律师解释道:作品有纯艺术作品和实用作品之分,书报亭作品是一个实用作品,作品必须满足实用要求。如果作品非常好看,但不安全、不牢固、不经济则肯定是不能被采用的。汽车都有四个轮子,而且都是圆的,这不是抄袭,是实用性决定的,方的轮子不能行走。所以,对实用型作品的版权保护应当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从证据角度分析,发生抄袭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接触,也就是必须看到被抄袭的作品,但这方面原告的证据显然不够。作为版权律师,他对徐先生的精神十分钦佩,他说:徐先生这个朋友我很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