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主权冲突下的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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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主权管辖的立法主要有数据控制者管辖模式和数据存储地管辖模式,这两种主权管辖模式的冲突对跨境数据电子数据取证具有较大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在数据主权存在管辖冲突的情况下进行跨境电子取证,应坚持国际礼让与互惠、安全保护等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我国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路径建构应从制度弥补与运行机制入手.一是在立法层面明确我国境内存储的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范围和程序,明确我国请求存储于他国的数据的跨境取证的方式,明确对来源不明晰的数据跨境取证的管辖范围和法律适用.二是在制度运行上,制定并增设风险评估机制、规范云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执行关键信息的报批义务;建立数据“白名单”制度,在国际法框架内积极推进多边协作,为跨境电子取证的数据主权问题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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