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贪官潜伏国外大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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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贪官在国外“潜伏”?他们到底卷走了多少公款?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请教了多位反腐专家。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至少在目前尚未见到一个统一的、十分准确的数据:
  2009年1月12日人民日报社主办的《大地》周刊转引商务部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近几年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2008年8月,国家反贪局、公安部向美国列出的外逃潜伏在美国的贪官为1000名。又有数字说,2008年底,仍有500名经济犯罪分子潜伏在国外。涉及700亿元人民币。上述主要数据与2001年新华社公布的数字、2002年社科规划的数字基本一致。
  2009年初,广东主流媒体《南风窗》报道:至2008年底我国外逃贪官已增加到1万多名,携走人民币6500亿元。2008年底,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表示,过去10年逃往北美和欧洲等地的中国腐败官员高达1万多人,携带出逃款项达6500亿元人民币以上。此数字应该是目前能看到的最新资料。
  可以说,这么多年来,我国海外追逃的力度在不断强化,但外逃贪官的人数也在增加是不争的事实。
  
  外逃贪官的人员结构
  
  中国外逃贪官队伍到底是由哪些类型的人员组成的?根据《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报告,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87.5%,其他部门占12.5%。金融部门堪称贪官外逃事件的頭号重灾区。国有企业是贪官外逃的又一重灾区。被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的120余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中,有70%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会人员。
  金融系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又是携款潜逃的多发区。银行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在携款潜逃中所占比重大,其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到80%以上。外逃贪官很多是国企的“一把手”,或者是直接与钱打交道的职员。如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庆昌、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等。这些贪官的妻子儿女大多移民海外,一般持有因公因私护照。
  在政府机关中,外逃者多为厅局级干部,主要发生在交通、水利、粮食等领域,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海南省粮食局原局长陆万朝。这些“一把手”拥有绝对权力,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侵吞国家财产。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
  当然,在外逃贪官中,也有部分小人物,这些人多为银行职员,如建行东莞分行金库原保管员林进财、陈国强,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原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等等。
  外逃贪官出逃时的年龄,则呈现行业特征。政府公务员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如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出逃时年龄为59岁,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时为58岁,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出逃时为57岁等。
  非政府公务员大多处于30~50岁年龄段,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出逃时年龄为38岁,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化学为43岁,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庆昌为42岁等。甚至有20多岁的。如云南五矿公司分公司原副经理闭东展出逃时才27岁,浙江省宁波市交通银行原办事员方勇才25岁,等等。
  惩治和预防腐败专家认为,政府官员主要是临退位时外逃。首先,年轻的时候,大多数人具有积极的人生追求,思想健康向上。而到了一定年龄后,感到前途无望,思想逐渐蜕化,最后导致腐化堕落。其次,如果外逃,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外逃资金。而政府官员只有在达到一定的级别后,才有可能聚敛巨额的不法资财的条件。第三,在位时,官员可以利用权力掩饰自己的腐败行为,但一旦退位,害怕被追查,从而选择临退位前一走了之。
  还有专家认为,有才能的官员未必贪,但贪官肯定是有才能的,外逃的贪官肯定是见过世面的贪官。外逃贪官肯定都是出过国,对国外有一定了解,较年轻的还有相当的英语能力和金融、移民方面的知识。
  上述不同结构的外逃贪官们“潜伏”在哪些国家呢?有学者总结了一个顺口溜:“一类贪官去欧美,二类贪官去拉非,三类贪官去周边。”
  中国的外逃贪官藏身于世界的各个角落,其中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中国外逃贪官最集中的地方。与中国台湾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例如中美洲一些国家和太平洋岛国,也被一些贪官看成是庇护所。此外,一些小贪官喜欢躲在生活成本较低的周边国家,比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还有一些腐败分子目前正藏身于非洲、南美和东欧国家,伺机向“安全的地点”转移。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蒙古、俄罗斯等,特别是东南亚国家,潜逃方便,成本也低,所以是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较低的出逃人员的首选,如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原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等。但逃往这里的风险也较大,因为中国与邻国合作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贪官外逃方面配合相当紧密。
  而非洲、拉美、东欧等不起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如突尼斯、厄瓜多尔、匈牙利等,则是那些办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官员外逃的跳板,一有机会便会过渡到西方发达国家去。如周长青、陈安民等都是先潜逃到这些国家。
  而对于那些曾在国内拥有显赫地位的官员来说,上述两种地方是他们所不屑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才是他们出逃的首选。他们尤其看中的是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容易接纳外来者。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也很容易拿到该国绿卡。所以很多官员在出逃前。就将家人移民到这些国家,为自己留一条后路。
  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逃官员通过中国香港或新加坡中转,利用其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逃到美国的。
  
  贪官出逃七步曲
  
  纵观每一个贪官的出逃细节,除了那些东窗事发后临时决定的以外,都会经过一年左右的准备。大概的出逃步骤包括: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把——辞职或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这“七步曲”。
  转移资产。贪官转移资产大多是通过地下钱庄来运作。因为地下钱庄是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非法组织,一些地下钱庄在中国贪官向外转移资产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据媒体报道,前几年内地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引进的外资每年在500亿美元左右,而内地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境外的资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是贪官的外逃资金。其次,还有港澳转移之路。在深圳和香港之间,有一些免检通关的车子目前也成了贪官转移资产的一种手段。据了解,现金在香港或者澳门兑换成美元以后,再转移到欧美国家,显得易如反掌。另外,贪官转移资产的一个经常使 用的方法是通过国际贸易洗钱。中国内地的一些腐败官员和民营企业,利用离岸公司的便利条件,把国有资产和国内资金打往海外公司账号,非法转移到国外。
  家属先行。家属包括妻子、子女,还有情人。这些贪官绝大多数都是先把配偶、子女以经商、留学等名义送往国外,先行一步打前站。最后自己再来个“胜利大逃亡”。
  福建省原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成功出逃案,就是将妻子早已移居美国,并取得美国绿卡,这就为周金伙的外逃美国留下了后路。另外,为其生育一子的情妇也早已移居香港。一家人及情妇现在都在境外享福了。据说,周金伙出逃前,还在自己办公桌上放了一封信,告诉纪检部门自己远走高飞了,不要再费劲找他。
  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案。这家伙手段更绝,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高山,在职时拿着银行的钱十几次从容出国考察,其目的就是为了安置老婆移民及为自己找后路。他的老婆成功移民加拿大后,他把大量的资金转移到境外多个私人账户上去,然后宣布和妻子离婚。有意思的是,高山成功移民加拿大后,却声称自己已身无分文,靠前妻救济,这是何等的奸诈?
  2002年4月,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的经济问题被群众举报后,引起了纪检部门的注意,蒋基芳在嗅到“风声不对”后,不露痕迹地投奔到早已定居美国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身旁,享受天伦之乐去了。
  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达1亿元之多,运用家属先出国“打前站”的方法,一家8口全部逃到国外。
  浙江省温州市原市委常委、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在出逃前,也是先把女儿送到法国,然后借到法国巴黎考察为名而出逃的。
  家属先行的最高明方法要数开平案中的“一余二许”(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他们采取了把妻子“嫁”到美国的方法,让妻子和美国人结婚,取得美国公民资格,立足美国后,再离婚和复婚,没有了后顾之陇,许超凡三人开始疯狂转移资金。他们先是把银行资金转移到香港的“壳公司”,然后再想尽各种办法,将资金转到美国。他们先后从银行划拨了4.83亿美元到自己的账下。同年10月12日,三人突然集体从内地失踪,神秘地出现在香港。他们利用早先获得的假香港护照申请到了去美国的签证。到了美国后,他们各自跟自己的妻子会合,从此三家人隐姓埋名、各奔东西,踏上了一条逃亡路。
  准备护照。护照的准备显得尤为重要,这决定了贪官是否能跨出中国大门,顺利进入藏匿国。与那些偷渡客和犯罪分子伪造护照不同,这些贪官普遍用的都是真护照。他们有的人拥有多本护照,并改名换姓,但是即使是这些护照,很多也都是由公安機关颁发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案发时,办案人员搜出贴有胡长清照片的假身份证两个,化名高峰和胡诚,护照两本,化名陈凤齐和高峰。胡长清交代,其假身份证是南昌市某派出所副所长给办的,胡长清也给她和子女办了假身份证和因私出国护照。利用手中的权势、金钱等手段,贪官们可以将“假的真护照”顺利拿到手。另外,还有些贪官稍稍用点心机,曲线办护照,这样的话,他们一旦逃到国外,不但在海关查不到记录。还可以堂而皇之地易名而居。
  2004年年末,吉林省辽源市查出公安局有关职能部门涉嫌为他人办理、提供假护照案件,包括辽源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在内的多名民警被列入调查之列。而此前,湖南等地也出过数起公安机关倒卖护照的案件。
  猛捞一把,纵观出逃贪官的轨迹,几乎无一不是疯狂地猛捞一把或几把巨款。只是捞取的数额有多有少,高的上亿元、数亿元,少的也不会低于几百万元、千万元。
  前面最关键的“四步曲”完成之后,余下的“辞职或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这“三部曲”便大同小异。藏匿的寓所只是高、中、低档次不同而已,获得身份的时间有早有迟罢了。
  贪官出逃方式除了以上“七步曲”之外,有学者还将常见的归纳为六种计策:瞒天过海、暗渡陈仓、顺手牵羊、金蝉脱壳、声东击西、假途伐虢。事实上,外逃的贪官基本上都是预谋已久的,早就进行了各方面的准备,一旦感觉风声不对就溜之大吉。
  
  外逃贪官的追逃方式
  
  近几年来,中国加强了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框架下,开展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包括外逃贪官追逃、遣返资产追回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主要追逃方式有以下几点:
  一是追逃。追逃是指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是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携款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面对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逐渐增多的情况,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其他机关的通力合作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国际司法合作,将一大批外逃贪官缉拿归案,有力地捍卫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然而,境外追逃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其成效如何最终取决于国际公约与双边条约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中所取得的成就表明,检察机关境外追逃的空间还待拓展。2004年4月16日下午5时,携款外逃近三年的余振东被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海关移民与执法局特工押解下了飞机。经过一番紧张而快捷的中美司法交接手续后,余振东当场被宣布执行逮捕捕。第二天上午,余振东被押送回广东接受刑事追诉。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遣返回国受审的消息一经传开,不啻于在外逃贪官心中响起了一声晴天霹雳——“携款外逃——司法合作——回国受审”将成为他们日后无法逃避的命运。然而,在余振东遣返背后,却是我方包括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在内的诸多部门与香港、加拿大和美国的司法部门反复磋商、谈判的艰辛过程,也是与余振东本人斗智斗勇的过程。
  二是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根据他国请求,将逃至本国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者交给请求国的行为。为了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我国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从1994年3月起,先后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截至目前。我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只有30多个,主要限于周边国家。与北美、西欧、大洋洲等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极其有限。自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部分逃离中国的涉嫌腐败犯罪嫌疑人被依据条约从外国引渡回国。作为国际追逃最重要和最正式的措施,引渡的实施手续最为简单,只要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其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逮捕令,被请求国即可将被追诉人或被判刑人移交给请求国。但是,申请引渡一般是以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条件的。目前我国与北美、西欧、大洋洲等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极其有限。现在国内贪官外逃的首选地恰恰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这些国家大多奉行“条约先置主义”,即接受引渡申请以双方之间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条件,对于逃往这些国家的贪官,我们无法运用引渡措施 予以追逃。因而,客观地说,引渡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的作用暂时很有限。比如,对于潜逃到加拿大的赖昌星、高山,潜逃到美国的許超凡、许国俊等,我们目前无法通过引渡措施将其缉拿归案。
  此外,我国与这些国家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等方面的认识也不一致。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我们同欧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解决这些障碍,需要一个逐渐理解和信任的过程。
  三是遣返。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遣返在追逃贪官方面正在发挥重要作用。所谓遣返,就是指借助他国移民法上的非法移民处理程序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驱逐出境,从而递解回国。与引渡相比,遣返属于个案合作,其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他国主管机关对特定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的“自由裁量”。
  一般而言,外逃贪官由于国内所任公职的缘故,通常在外逃之前不可能取得目的地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因而,他们往往会借助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个人资产等相关材料,或者谎称难民、受到“政治迫害”等虚假手段申请合法居留身份。这就为我们在不具备引渡条件的情况下实施遣返创造了机会。在我国与外逃贪官所在地国家缺乏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双边引渡条约或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我们可以主动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外逃贪官涉嫌违反了所在国的出入境法或移民法,包括非法办理和使用假证件、非法入境、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签证或移民资格等方面的证据,促使该国执法机关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将外逃贪官遣返回国。
  从目前遣返的实效看。余振东之所以能够回国受审,表明遣返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遣返毕竟不是国与国之间的正式司法合作,其实质上只是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依据国内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在这一决定程序中,被请求国主管机关除了审查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外,往往还会考虑被遣返人在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的刑事追诉。如果被遣返人回国后存在遭受不公正的刑事追诉的风险,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会拒绝遣返。
  实际上,为了弥补缺乏双边引渡条约给我国境外追逃带来的不利,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借助2006年2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生效的契机,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探求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平台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境外追逃追赃的合作机制。目前,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已与80多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近90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的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四是劝返。如果说前面的有关追逃措施是我方司法机关与被追逃人之间的对抗性活动。那么,劝返则是在脉脉柔情下对外逃贪官展开的另一番心理攻势。这是近年来我方司法机关在追逃实践中自创的追逃措施。与引渡、遣返要受制于双边条约和被请求国法律制度不同,劝返显得较为超脱,可以逾越有无双边条约和两国法律制度的截然不同而进行。有外逃贪官说,逃亡其实是把脑袋别在裤腰带上浪迹天涯,日子并不好过。食不甘味,夜不能寐,亲人不得相见。恐惧无所遁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是把握了外逃官员的这一特点,首创了劝返模式,即贪官外逃后,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并承诺一些条件,劝其回国。
  2007年9月,曾任北京燕海石油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经理的李敏(化名)在北京市房山检察院反贪局历经3年的越洋劝说下回国自首——她因涉嫌合伙私分130万元国有资产而潜逃德国6年。这是全国首次通过非外交途径成功劝返外逃贪官案例。
  对于劝返,有专家给予较高评价。认为劝返有一举三得之功用,在今后境外追逃中应多加采用。其一,对我方司法机关意味着追逃成功;其二,可以为逃犯地国家节省刑事司法合作成本;其三,有利于逃犯地国家的秩序与安全。劝返既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追逃措施单独使用,也可以在引渡和遣返中合并使用。当然,作为对外逃贪官接受劝返的激励,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其行为视为自首。对于劝返。也有不同意见。担心“劝返模式”会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官官相护的新伎俩,促使更多的贪官以外逃方式迂回逃避法律处罚。
  五是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后,即组建了该组织的中国国家中心局,设在公安部内。迄今为止,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报已达800多份:从1993年到2009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我国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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