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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上调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从2006年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开发商未按期竣工将受重罚
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按照新合同条款,未能按期竣工的开发商将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将取消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计划重新颁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便把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改革的试点经验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明确和巩固。
外汇局计划取消全国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允许企业在设立境外企业或正式进行境外收购前,对前期资金如开办费、律师费、保证金等进行购汇及汇出。此外,外汇局还将在允许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限制,允许跨国公司集合境内外的外汇资金进行外汇资金池运作,并允许跨国公司将其外汇资金向境外子公司进行放款,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下放工商所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制度作出调整,今后个体经营者在当地基层工商所可就近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根据规定,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受委托工商所将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待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和完善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同时落实工商部门的国家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水泥、焦化、铁合金行业面临调控
4月2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水泥、焦化、铁合金三个行业的结构调整目标。
到2010年,水泥行业的预期产量为12.5亿吨,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企业平均生产规模翻番至40万吨左右,企业的户数减至3500家;焦化行业要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到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到2010年,铁合金行业的产能控制在1700万吨左右,比2005年减少25%,全面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炉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等。
重点扶持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贷款投放上将获得优先支持,对工艺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停止。
青年创业可获小额贷款
4月24日,团中央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出“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是全国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和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每人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社会瓶颈项目贷款利率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民企吸纳下岗人员将获税收减免
作为对2005年年底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配套措施,民营企业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将享受到税收减免,另外还将获得社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2006年4月起,这些政策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与过去不同的是,新政策对企业吸纳下岗职工采取了“定额减免”的优惠办法。即对从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是每招用一人每年减免4000元;而对那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人员,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税收。而过去企业只有在吸纳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职工人数的30%时,才能享受税收减免。
在小额贷款方面,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再就业的,按照人头每人可以给予2万元的贷款额度,以此增加对企业的信贷支持。
(实习编辑 李 洁)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从2006年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开发商未按期竣工将受重罚
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按照新合同条款,未能按期竣工的开发商将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将取消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计划重新颁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便把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改革的试点经验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明确和巩固。
外汇局计划取消全国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允许企业在设立境外企业或正式进行境外收购前,对前期资金如开办费、律师费、保证金等进行购汇及汇出。此外,外汇局还将在允许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限制,允许跨国公司集合境内外的外汇资金进行外汇资金池运作,并允许跨国公司将其外汇资金向境外子公司进行放款,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下放工商所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制度作出调整,今后个体经营者在当地基层工商所可就近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根据规定,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受委托工商所将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待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和完善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同时落实工商部门的国家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水泥、焦化、铁合金行业面临调控
4月2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水泥、焦化、铁合金三个行业的结构调整目标。
到2010年,水泥行业的预期产量为12.5亿吨,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企业平均生产规模翻番至40万吨左右,企业的户数减至3500家;焦化行业要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到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到2010年,铁合金行业的产能控制在1700万吨左右,比2005年减少25%,全面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炉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等。
重点扶持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贷款投放上将获得优先支持,对工艺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停止。
青年创业可获小额贷款
4月24日,团中央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出“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是全国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和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每人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社会瓶颈项目贷款利率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民企吸纳下岗人员将获税收减免
作为对2005年年底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配套措施,民营企业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将享受到税收减免,另外还将获得社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2006年4月起,这些政策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与过去不同的是,新政策对企业吸纳下岗职工采取了“定额减免”的优惠办法。即对从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是每招用一人每年减免4000元;而对那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人员,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税收。而过去企业只有在吸纳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职工人数的30%时,才能享受税收减免。
在小额贷款方面,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再就业的,按照人头每人可以给予2万元的贷款额度,以此增加对企业的信贷支持。
(实习编辑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