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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03年开展试点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探索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试点中仍存在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本文将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加以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更好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的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 教育改造 非监禁刑罚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4-054-02
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自2003年开展试点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探索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项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9年9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深远意义。通过各地试点情况来看,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矫正项目、经费保障、立法、社会化参与等方面,上述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本文将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加以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更好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的发展。
一、社区矫正制度当前存在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治安处罚法》等基本法律对社区矫正都未作任何规范,立法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认识、做法统一等方面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通知和意见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和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而且,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相关法律对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对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只要没有新的违法犯罪,就不可能重新收监或加罚,只要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能被提前解除矫治,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配合矫正的积极性①。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来操作。然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缺少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仅有的一些矫正工作者往往是从一般的社区工作者“蜕变”而来,经过简单的培训匆匆上岗。其自身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方法又简单粗糙;在与矫正对象接触和个别谈话时,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有的还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②。
(三)投入有限,保障不够
对于司法所来讲,社区矫正是一种需要一定数量经费支撑的工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矫正对象所需的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的设施、设备,进行心理咨询的仪器,都需要花费资金购买。没有经费限制了社区矫正的开展,如有些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为走访矫正对象而花费的交通费用无处报销,只好采取减少走访次数,能不走访的尽量不走访。缺乏日常监管必要的着装、警用器械、交通工具,缺少公益劳动基地,增加了工作难度,影响了矫正效果,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建议
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虽然有些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各地的情况和社会的认识都有差异。要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还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开展社区矫正的思路。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矯正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生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刑诉法》,要对《刑法》中五种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对象,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下转第138页)(上接第54页)工,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同时,根据这几年来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做法,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建议《社区矫正法》内容应包括:(1)明确社区矫正主体,完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2)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办法。(3)建立矫正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③。
(二)加强各部门协调沟通,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社会各有关方面要理解、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深入调查研究,加强队伍教育培训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胜任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开展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为此,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参与帮教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④。
(四)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我们应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注释:
①韩玉胜,贾学胜.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中国监狱学刊.2004(19).
②周厚顺,沈传胜,雷祖锋.浅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原因及对策.法制经纬.2007(1).
③2009年福建省两会提案(提案单位:农工党福建省委员会)《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见http://www.dnkb.com.cn/special/09lianghui/motionbill.
④舒文进.论社区矫正及完善.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2006-07-03.
关键词社区矫正 教育改造 非监禁刑罚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4-054-02
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自2003年开展试点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探索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项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9年9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深远意义。通过各地试点情况来看,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矫正项目、经费保障、立法、社会化参与等方面,上述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本文将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加以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更好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的发展。
一、社区矫正制度当前存在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治安处罚法》等基本法律对社区矫正都未作任何规范,立法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认识、做法统一等方面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通知和意见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和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而且,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相关法律对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对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只要没有新的违法犯罪,就不可能重新收监或加罚,只要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能被提前解除矫治,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配合矫正的积极性①。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来操作。然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缺少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仅有的一些矫正工作者往往是从一般的社区工作者“蜕变”而来,经过简单的培训匆匆上岗。其自身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方法又简单粗糙;在与矫正对象接触和个别谈话时,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有的还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②。
(三)投入有限,保障不够
对于司法所来讲,社区矫正是一种需要一定数量经费支撑的工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矫正对象所需的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的设施、设备,进行心理咨询的仪器,都需要花费资金购买。没有经费限制了社区矫正的开展,如有些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为走访矫正对象而花费的交通费用无处报销,只好采取减少走访次数,能不走访的尽量不走访。缺乏日常监管必要的着装、警用器械、交通工具,缺少公益劳动基地,增加了工作难度,影响了矫正效果,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建议
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虽然有些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各地的情况和社会的认识都有差异。要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还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开展社区矫正的思路。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矯正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生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刑诉法》,要对《刑法》中五种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对象,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下转第138页)(上接第54页)工,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同时,根据这几年来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做法,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建议《社区矫正法》内容应包括:(1)明确社区矫正主体,完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2)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办法。(3)建立矫正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③。
(二)加强各部门协调沟通,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社会各有关方面要理解、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深入调查研究,加强队伍教育培训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胜任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开展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为此,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参与帮教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④。
(四)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我们应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注释:
①韩玉胜,贾学胜.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中国监狱学刊.2004(19).
②周厚顺,沈传胜,雷祖锋.浅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原因及对策.法制经纬.2007(1).
③2009年福建省两会提案(提案单位:农工党福建省委员会)《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见http://www.dnkb.com.cn/special/09lianghui/motionbill.
④舒文进.论社区矫正及完善.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200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