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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有的信息披露规范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资本市场的需要,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现阶段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越来越多,但投资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却愈发不满,因此不断有学者呼吁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增加信息披露量。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是否增加披露就可以达到充分披露的目的——这就涉及到会计信息披露“度”的问题。
关键词:信息披露 充分披露 披露过剩 会计准则
会计信息作为企业投入产出的替代品,其信息含量必将影响到使用者的决策,因此会计信息的合理披露对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和市场交易量的不断增加,投资者开始更多地利用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日益成熟的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却差强人意。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考察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程度,我们不难发现,近些年来尽管内容规定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有所加强,从而使得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程度逐步提高,但就其现状而言,仍不能令人感到满意。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来看,信息披露不足与过量是共同存在的,上市公司在公允性披露方面的努力明显不够,集中表现在对重要项目披露不足。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对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密切关系的信息语焉不详,但同时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不重要的信息不厌其烦,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在连续几个年度报告中都出现同样的叙述内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被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数量虽然很多,但仍有很多时间滞后,重在描述历史会计事项,前瞻性不强,对于所反映的企业未来前景缺乏相关的指示和导向,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相关性不大。在我国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体制中并没有明确区分真正关键的决策性信息和不重要的信息,许多具备相关性的信息没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甚至被管理层故意隐瞒,而有些不具备相关性的信息却未从财务报告中删减。上市公司发布的年报中除了仍然存在财务信息造假的行为,更为普遍严重的问题是年报中充斥了太多的“无用信息”。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总是以一种加和的方式披露其会计信息,以“更多”来衡量其披露程度,然而信息越多并不一定代表越好,事实上,那些不必要或不可理解的过剩披露如同不充分披露一样是对企业真实业绩的隐藏。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管理层以自身利益为中心
在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中,有的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目的,报喜不报忧。对公司证券价格变动不利的信息不愿披露或简化披露,对公司有益的信息大肆披露或未经批准却擅自披露。当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或者突然恶化时,公司管理层会企图通过减少披露的信息、阻碍信息的正常传递、尽量隐藏不利的信号,躲避或减轻自己的管理责任影响股东的判断,最终达到维持自己当前的报酬或将自身的利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的目的;当公司的经营业绩优异时,公司管理层将非常愿意将这一信息传递给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且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他们不仅会主动传递在他们的管理下公司经营业绩优异的信号,还会将这种信号尽可能放大,以突出其管理水平与管理效果,最终达到加薪的目的,以增加自己的财富。而且众多公司对于非重要性信息和关键的决策性信息并没有区分地进行披露,这就导致了非关键信息披露过剩,而关键信息又严重不足。
(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存在差异
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披露体制并没有对具有不同理解能力和信息需求的使用者分别提供其所需的信息,然而会计信息是否对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有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基本知识结构和决策特征,并且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并非是无止境的。这就必然会导致披露相对过剩的问题,即某些披露的信息对于一些人而言过剩了,但对于另一些人却严重不足,最典型的是普通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理解能力和信息需求是不同的,其对信息披露详略程度的要求也不同,不顾投资者类型、目的、素质和需求,一味的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是徒劳无益的。披露的会计信息并非都是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看不懂会计信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显然高估了投资者的需求能力与理解能力。
(三)信息披露量的过度增加
就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准则来看,其强调以相关性和充分性作为信息披露的标准,而没有考虑重要性和成本效益。这导致报表编制者倾向于披露所有与决策相关的信息,而不去区分对决策起关键作用的信息与不太有用的信息,这会导致重要的信息被众多的披露所淹没,增加了投资者筛选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其决策。在强调信息披露的量的过程中难免会忽视信息披露的质,将增加信息披露量作为实现充分披露的手段只能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办法,这样做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导致披露成本的高昂,以及带来信息使用者面对大量信息的无所适从。另外,信息的重复披露也导致了其量的增加,我国各机构通常只是单独制定其披露要求,没有与其他机构进行任何协调,各披露要求之间往往重复,甚至相互矛盾。此外,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的制定程序中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制定机构通常只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披露要求,简单地将新的披露要求叠加于旧的披露要求上,而未系统综合地考虑简单相加的成本与效益。并且准则制定机构并没有定期对以前所作出的披露要求进行综合回顾和评价,以减少以前那些已证明与决策不太相关的或相互重复的披露要求。
(四)准则制定中的缺陷
2001年11月,FEI研究基金会联合普华永道会计公司(PWC)就导致当前财务报告模式日趋复杂的原因及可能的解决途径对企业财务主管进行了一次调查。88%的被调查者认为会计和报告准则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理解,准则的执行成本也过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所需遵循的规则和标准严重过剩、相关的解释性指南过滥以及要求披露的内容过多而且存在许多已过时的或冗长的内容。被调查者认为最需要改进的措施在于监管者不应只是试图满足所有方面的需求,而应该发展能够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准则。基于保护各种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往往强制性地对信息的披露程度做出详细的规定,其与监管当局为了促使信息的有效性而采取管制措施来追求信息的充分披露。其制定的会计准则可能会为了能够涵盖相关交易的方方面面而存在某些疏漏,为了防止这些疏漏被不合理的利用,又不得不发布新的更为详细的补充规定,从而陷入导致准则越来越臃肿的恶性循环之中。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适度披露的建议
(一)在注重会计信息披露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其质量
早在1994年,时任安永会计公司主席的Groves在其文章《财务披露:何时不再越多越好》中就明确指出,“更多”的披露并不代表“更好”的披露。虽然报告某些新的发展领域或不确定的领域经常要求增加披露,但是对于披露标准的偏见必须在根本上从过多的披露转变为集中且直接与决策相关的披露。Groves强调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提高信息的质量,而不是增加信息的数量。我国上市公司近些年来披露的会计信息数量上增加了不少,但是含金量仍旧不高,信息披露上的违规行为也没有下降,造成了虚假信息的严重泛滥,整个社会的成本也因此增加,因此我们应该提倡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安然事件后,我国证监会也表示信息披露不应以数量来衡量,而应从这些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及报表使用人的实用性、可理解性来考虑。从充分维护市场竞争的最小政府的原则来看,监管者的工作重点在于确保信息披露的结果(维护市场公平,谋求社会利益最大),而不是信息披露的过程(披露什么,如何披露)。我国完全可以采纳SEC提出的效率化、简单化和现代化的观点,发展能够反映经济实质的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建设
在澳大利亚的年报披露中,无论是以简要财务报告替代完整财务报告,还是要求完整披露薪酬报告,都是以法律、法令或准则的形式给予明确规定的,并且对具体披露的内容及框架也都进行了仔细规划。在我国,除了证监会1997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明确的规定之外,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都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低。尤其在现阶段,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仍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方向,因此,我国可以吸收借鉴澳大利亚以及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细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规范的内容,使从业人员“有法可依”、有的放矢,使年报内容实质化,进一步完善我国年报信息披露规范建设。而且各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努力寻找并消除重复的披露要求和各披露要求中不协调的地方;应当对披露要求的制定程序进行改革,准则制定机构应当制定一个综合框架用以评价新披露要求是否必要,避免将新的披露要求只是简单地叠加于旧的披露要求上,而不考虑简单叠加的效益与成本;准则制定机构应定期对所有的披露要求进行一次综合回顾,减少已证明不恰当的披露要求,将各种相似或重复的披露要求尽可能合并,以有效地减少不太有用或重复的披露要求。
(三)对具有不同理解能力和信息需求的使用者进行不同的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采用双重披露体制,这种方法主要是解决披露相对过剩的问题,而并没有减少现在和未来总的财务披露数量,它分别向不同的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的信息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第一类披露包括财务报表及其他与决策相关的关键信息的披露,这些内容要由审计人员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出具审计意见,公司可以把它发给所有的股东和那些要求报送第二类年报的人。第二类披露的信息公开获得范围是有限的,包括单独的补充表格及其详细的披露。它根据股东的要求及财务分析师、银行和其他有时间阅读并真正需要详细信息的人的要求来报送,当然第一类使用者如果要求时也有权获得第二类信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准确划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的第一类披露和第二类披露还比较困难,但这可以在仔细分析不同财务报告使用者信息需求的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广泛的实地调查和检验来决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吴清芳.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适度管制[J].财会审计,2007(19).
2、罗婷,伍翔.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J].辽宁经济,2003(8).
3、邹舢,徐鹿.会计信息披露过剩:评价与启示[J].商业研究,2005(14).
4、林其妍.澳大利亚年报披露特色及其借鉴意义[J].财会通讯,2007(11).
关键词:信息披露 充分披露 披露过剩 会计准则
会计信息作为企业投入产出的替代品,其信息含量必将影响到使用者的决策,因此会计信息的合理披露对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和市场交易量的不断增加,投资者开始更多地利用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日益成熟的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却差强人意。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考察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程度,我们不难发现,近些年来尽管内容规定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有所加强,从而使得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程度逐步提高,但就其现状而言,仍不能令人感到满意。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来看,信息披露不足与过量是共同存在的,上市公司在公允性披露方面的努力明显不够,集中表现在对重要项目披露不足。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对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密切关系的信息语焉不详,但同时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不重要的信息不厌其烦,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在连续几个年度报告中都出现同样的叙述内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被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数量虽然很多,但仍有很多时间滞后,重在描述历史会计事项,前瞻性不强,对于所反映的企业未来前景缺乏相关的指示和导向,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相关性不大。在我国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体制中并没有明确区分真正关键的决策性信息和不重要的信息,许多具备相关性的信息没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甚至被管理层故意隐瞒,而有些不具备相关性的信息却未从财务报告中删减。上市公司发布的年报中除了仍然存在财务信息造假的行为,更为普遍严重的问题是年报中充斥了太多的“无用信息”。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总是以一种加和的方式披露其会计信息,以“更多”来衡量其披露程度,然而信息越多并不一定代表越好,事实上,那些不必要或不可理解的过剩披露如同不充分披露一样是对企业真实业绩的隐藏。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管理层以自身利益为中心
在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中,有的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目的,报喜不报忧。对公司证券价格变动不利的信息不愿披露或简化披露,对公司有益的信息大肆披露或未经批准却擅自披露。当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或者突然恶化时,公司管理层会企图通过减少披露的信息、阻碍信息的正常传递、尽量隐藏不利的信号,躲避或减轻自己的管理责任影响股东的判断,最终达到维持自己当前的报酬或将自身的利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的目的;当公司的经营业绩优异时,公司管理层将非常愿意将这一信息传递给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且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他们不仅会主动传递在他们的管理下公司经营业绩优异的信号,还会将这种信号尽可能放大,以突出其管理水平与管理效果,最终达到加薪的目的,以增加自己的财富。而且众多公司对于非重要性信息和关键的决策性信息并没有区分地进行披露,这就导致了非关键信息披露过剩,而关键信息又严重不足。
(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存在差异
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披露体制并没有对具有不同理解能力和信息需求的使用者分别提供其所需的信息,然而会计信息是否对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有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基本知识结构和决策特征,并且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并非是无止境的。这就必然会导致披露相对过剩的问题,即某些披露的信息对于一些人而言过剩了,但对于另一些人却严重不足,最典型的是普通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理解能力和信息需求是不同的,其对信息披露详略程度的要求也不同,不顾投资者类型、目的、素质和需求,一味的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是徒劳无益的。披露的会计信息并非都是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看不懂会计信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显然高估了投资者的需求能力与理解能力。
(三)信息披露量的过度增加
就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准则来看,其强调以相关性和充分性作为信息披露的标准,而没有考虑重要性和成本效益。这导致报表编制者倾向于披露所有与决策相关的信息,而不去区分对决策起关键作用的信息与不太有用的信息,这会导致重要的信息被众多的披露所淹没,增加了投资者筛选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其决策。在强调信息披露的量的过程中难免会忽视信息披露的质,将增加信息披露量作为实现充分披露的手段只能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办法,这样做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导致披露成本的高昂,以及带来信息使用者面对大量信息的无所适从。另外,信息的重复披露也导致了其量的增加,我国各机构通常只是单独制定其披露要求,没有与其他机构进行任何协调,各披露要求之间往往重复,甚至相互矛盾。此外,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的制定程序中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制定机构通常只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披露要求,简单地将新的披露要求叠加于旧的披露要求上,而未系统综合地考虑简单相加的成本与效益。并且准则制定机构并没有定期对以前所作出的披露要求进行综合回顾和评价,以减少以前那些已证明与决策不太相关的或相互重复的披露要求。
(四)准则制定中的缺陷
2001年11月,FEI研究基金会联合普华永道会计公司(PWC)就导致当前财务报告模式日趋复杂的原因及可能的解决途径对企业财务主管进行了一次调查。88%的被调查者认为会计和报告准则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理解,准则的执行成本也过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所需遵循的规则和标准严重过剩、相关的解释性指南过滥以及要求披露的内容过多而且存在许多已过时的或冗长的内容。被调查者认为最需要改进的措施在于监管者不应只是试图满足所有方面的需求,而应该发展能够反映交易经济实质的准则。基于保护各种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往往强制性地对信息的披露程度做出详细的规定,其与监管当局为了促使信息的有效性而采取管制措施来追求信息的充分披露。其制定的会计准则可能会为了能够涵盖相关交易的方方面面而存在某些疏漏,为了防止这些疏漏被不合理的利用,又不得不发布新的更为详细的补充规定,从而陷入导致准则越来越臃肿的恶性循环之中。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适度披露的建议
(一)在注重会计信息披露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其质量
早在1994年,时任安永会计公司主席的Groves在其文章《财务披露:何时不再越多越好》中就明确指出,“更多”的披露并不代表“更好”的披露。虽然报告某些新的发展领域或不确定的领域经常要求增加披露,但是对于披露标准的偏见必须在根本上从过多的披露转变为集中且直接与决策相关的披露。Groves强调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提高信息的质量,而不是增加信息的数量。我国上市公司近些年来披露的会计信息数量上增加了不少,但是含金量仍旧不高,信息披露上的违规行为也没有下降,造成了虚假信息的严重泛滥,整个社会的成本也因此增加,因此我们应该提倡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安然事件后,我国证监会也表示信息披露不应以数量来衡量,而应从这些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及报表使用人的实用性、可理解性来考虑。从充分维护市场竞争的最小政府的原则来看,监管者的工作重点在于确保信息披露的结果(维护市场公平,谋求社会利益最大),而不是信息披露的过程(披露什么,如何披露)。我国完全可以采纳SEC提出的效率化、简单化和现代化的观点,发展能够反映经济实质的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建设
在澳大利亚的年报披露中,无论是以简要财务报告替代完整财务报告,还是要求完整披露薪酬报告,都是以法律、法令或准则的形式给予明确规定的,并且对具体披露的内容及框架也都进行了仔细规划。在我国,除了证监会1997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明确的规定之外,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都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低。尤其在现阶段,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仍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方向,因此,我国可以吸收借鉴澳大利亚以及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细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规范的内容,使从业人员“有法可依”、有的放矢,使年报内容实质化,进一步完善我国年报信息披露规范建设。而且各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努力寻找并消除重复的披露要求和各披露要求中不协调的地方;应当对披露要求的制定程序进行改革,准则制定机构应当制定一个综合框架用以评价新披露要求是否必要,避免将新的披露要求只是简单地叠加于旧的披露要求上,而不考虑简单叠加的效益与成本;准则制定机构应定期对所有的披露要求进行一次综合回顾,减少已证明不恰当的披露要求,将各种相似或重复的披露要求尽可能合并,以有效地减少不太有用或重复的披露要求。
(三)对具有不同理解能力和信息需求的使用者进行不同的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采用双重披露体制,这种方法主要是解决披露相对过剩的问题,而并没有减少现在和未来总的财务披露数量,它分别向不同的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的信息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第一类披露包括财务报表及其他与决策相关的关键信息的披露,这些内容要由审计人员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出具审计意见,公司可以把它发给所有的股东和那些要求报送第二类年报的人。第二类披露的信息公开获得范围是有限的,包括单独的补充表格及其详细的披露。它根据股东的要求及财务分析师、银行和其他有时间阅读并真正需要详细信息的人的要求来报送,当然第一类使用者如果要求时也有权获得第二类信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准确划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的第一类披露和第二类披露还比较困难,但这可以在仔细分析不同财务报告使用者信息需求的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广泛的实地调查和检验来决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吴清芳.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适度管制[J].财会审计,2007(19).
2、罗婷,伍翔.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J].辽宁经济,2003(8).
3、邹舢,徐鹿.会计信息披露过剩:评价与启示[J].商业研究,2005(14).
4、林其妍.澳大利亚年报披露特色及其借鉴意义[J].财会通讯,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