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探析

来源 :学理论·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acaocao72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从马克思对前人法学思想的批判开始,分析马克思扬弃前人思想而建立的马克思法学理论特性,并依此特性分析新时代法治理论,得出新时代法治理论亦具有马克思法学理论的特性,从而进一步证明新时代法治理论是与马克思法学理论一脉相承的,同时又是在新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历史背景下得到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和历史要求,符合马克思法学理论的历史规律。
  关键词:马克思法学;新时代;法治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而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法学理论。自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有了很多创新的提法,而随着十九大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新时代”,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由此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思考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现实社会相结合的需要,同时更好地理解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梳理清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以及与目前我国法治理论相比较是有必要的,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展的研究,也能探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对前人法学思想的批判
  理论的产生必定是建立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同样如此,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认清他对什么理论进行了批判或吸收,因此首先对马克思所批判的法学思想开始论述。
  (一)对黑格尔的批判
  黑格尔是西方有名的哲学家,同时也具有很丰富的法学思想。黑格尔的法学思想不是出于对社会的分析或总结,而是基于其以“绝对精神”为主体的哲学作为架构。在他看来,“法”是具有形而上意义的,他认识“法”是基于“绝对精神”而存在的,“绝对精神”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但亦包含了自由的成分,和客观性的存在,以此来保证“法”不是主观的偏见及被认为是不“自由”的。黑格尔依此论述了庞大的法哲学体系。
  对于黑格尔的思想而言,马克思对其显然是一种辩证的态度看待。马克思曾经完全接受黑格尔的思想并认定自己是黑格尔学派,而在马克思充分理解其思想后则进行了批判和超越。对法学思想来说,马克思便认为黑格尔法学思想中存在着理论的缺失,总结起来是有三个矛盾,国家与人民、利益与法律、法律与人民。显然可看出其理论的缺失是围绕这国家、法律和人民以及其中存在的利益为主体的,这也可说明黑格尔的形上思想无法尽善尽美地消融现世中存在的矛盾。
  马克思基于此三大矛盾,将“法律”回归到现实社会本身上,也就是站在以现实社会的角度,以人为主体进行思考,分析什么是社会、什么是国家以及人与法律的问题。并得出法律是因为人而“存在”的,这种才是真正的“民主”,这种“民主”才是作为国家制定的真正本质。
  (二)对费尔巴哈的批判
  费尔巴哈的思想也是马克思的思想来源之一,虽然他和马克思同属唯物主义,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则是直观唯物主义,并且其法学思想进入了一种人本主义。在费尔巴哈那絕对的本质不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而是“自然”的,费尔巴哈正是从“自然”中的人作为出发点,认为不能如黑格尔和宗教神学将人归于超验的“绝对精神”或彼岸世界之中,真正的人是自然、历史、国家、宗教的本质,因此他主张从彼岸、超验的世界转向现实、经验的人。但费尔巴哈的人则是以一种抽象的存在,其认为唯心主义是通过异化人的本质来达到其“超验精神”理论的实现,显而易见的是费尔巴哈所认识的“人”是一种“类本质”的人,正如其思想是以直观式来看待各种社会活动和物质劳动,将这些活动以“活动”的表象进行理解,即是简单的生活劳动、利益劳动,对人与社会活动的关系、对“劳动”的实际本质并没有真正理解。因此马克思认为需要对“活动”和活动主体(即人)进一步思考。
  马克思认为“人”不能被抽象地理解,而是需从“现实的人”出发去理解“实践”、理解人。马克思认为世界的历史是由人的实践而产生的,这就是说历史是由人的实践来创造的,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现状亦是由人创造的,同时这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现状同样可以通过人的实践而发生改变,实践在历史中具有能动作用。改造世界的历史就是人类实践不断发展的历史,从这个角度说,私有制的产生、发展与消解同样要在实践中才能得以完成。实践是人的实践,而人的本质也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显然马克思的“人本思想”是将人放在了历史、社会中进行的考察。
  不可否认的是费尔巴哈的人本思想对马克思法学思想产生很大的影响,马克思正是基于费尔巴哈的人本思想对黑格尔法学理论进行了批判。同时在法律是什么意志的体现的问题上,马克思强调法律不应该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应该是人民的意志,如果不能以人民为主体则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某个阶级独有的法律。只有当法律完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才有真正的自由和平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特性
  马克思的法学理论是基于前人的理论的批判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尤其是在批判继承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理论后摆脱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为主的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的“人本论”的直观唯物主义的弊端,建立了马克思法学理论。马克思的法学理论是内在含有一定的逻辑推导,但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法学理论,因此此部分以总结马克思法学理论的方式,从其法学理论中所具有的特性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法”的历史性
  从历史的角度进行探析是马克思理论的重要特征,正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马克思摆脱了费尔巴哈那种抽象的“人本论”,对于法学理论,马克思同样用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辨析。马克思辨别了“法”与历史的关系,他认为法必定是与历史的发展相吻合,也就是说发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一定的历史更替则造就了一定的法律,显然在现实世界中法律即是对一定的社会条件和人民意愿相吻合,法律从现实上来看即是对社会和人民意愿的总结和提升,而社会与人民意愿又随着历史的不断转变而有不同的改变,法律也会随着更改或删减。   这种法律的转变正是由于不同历史阶段下生产力的变化,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恒常不变的,法律的产生和更改都是由历史所决定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阶段,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而在生产力发达的历史阶段,法律的产生也就是必然。同时按照法律与历史发展相吻合的规律,也就逐渐诞生了适合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及适合资本社会的法律。
  马克思将法放在历史中考虑是科学的,这揭示出了与客观事实相应的人类法律发展规律。
  (二)“法”的人本性
  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的人本思想,但同时超越了费尔巴哈抽象人本思想,马克思尤其强调法律必须从人的角度来思考。历史的发展是由人的实践创造的,当讨论法具有历史性的同时也强调了法是需要以人为主体的,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也由每个作为个体的人所组成的,人也必定需要在社会上得到承认和支持,这也就是法律需要具备的,也就是说法必定是支持人的所应有的权利。而马克思说面临的社会现状显然与此不符,他发现现实社会的法律所保护的仅是部分人群,而不能对所有人起到权利的保护作用,而这种现状的产生正是由于阶级的存在。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认为法律保护的仅是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所反映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由全体人民来决定,是由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的物质基础与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马克思进一步分析,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为了掩盖这种现实的人权矛盾,常用武力镇压和精神麻痹的手段来欺骗受压迫阶级,以达到掩盖阶级上的不平等和权利上的失衡。在此基础上法不是保护全体人民而存在,是作为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为了某种目的的手段或工具。
  正是基于以上的思考,马克思认为法律不应该是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的意志表现,而应该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表现,这也引出了法律所需具有的自由性,他认为法律之自由即是全体人民所具有的普遍权利,法律的作用是对人民所具有的普遍权利进行规范,但前提是法律保证全体人民具有这种“自由”,而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相互的,自由的建立即是法律的完满,反之亦然。所以从自由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应是具体阶级的工具,而是全体人民的“圣典”。
  所以在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中,尤其注重以人为本,把法律作为全体人民意志的反映,亦是在保障“自由”的前提下对全体人民具有的普遍权利的规范,这其中也包含了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思想。
  (三)“法”的辩证性
  辩证法是马克思思想中又一大特点,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在扬弃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唯物辩证法,在马克思法学思想中同样有很多展现其辩证性的地方。
  首先在判断法律是否正义的问题上,马克思便显露出其辩证性的思考。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法律是否正义,即是法律是否与历史时期之生产力相适应作为评判标准,但值得深思的是评判过程的“正义性”(即公正性)如何来实现,所以马克思提出了判断法律是否正义的方式。一开始在理解“正义”这个概念的时候便需要辩证地去看待,因为正义不是抽象的理论,不是柏拉图所要讨论的“理念”,马克思认为正义是具体的,这就说明在评判正义的时候需要将抽象思辨与现实实际辩证统一起来,不是单纯地关注一面。同时对评判對象“法”来说,同样不能单独从法律文字上片面理解,需要将法律条文与这条法律背后所蕴含的现实状况或理论状况结合起来理解。最后在评判标准上同样需要辩证看待,虽然法律是历史时期生产力的反映,但在评判的过程中同样也要关注法的实际运用,也就是将是否符合生产力与法的实际运用辩证作为评判是否正义的一个标准。这样看来,对于法律是否正义的评判过程,马克思从需判断之概念、所判断之对象、能判断之标准进行了一个辩证统一,共同作为判定过程的方式。
  另外在法的历史性中便提到生产力的发展带动社会的变化,而法律也随之相吻合,这也就说明生产力与法律之间有一定关系,也就是马克思所揭露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所建立的,并且其建立之初必定是按照经济的基本模式以及其所需的发展范围,而在此基础上设立与之相适应的律法。这样看来,法律实际便称为了经济的所需和发展的表达,因此马克思认为通过契约而形成的法律便是对经济关系的意志表达。从这个角度上看,经济或生产力是决定法律的。
  但法律也有对经济的反作用力。从现实经验上可以看出,在已有的律法下,经济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按律法的范围进行运作,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则会收受法律的约束。同样,法律的不断演变,即理论的发展和法条的丰富,有可能同时期经济基础并没有发生改变,显然这即是说明法律在成为一定的体系后,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反作用。所以马克思对法与经济的论述是体现了辩证性在其中的。
  三、基于马克思法学理论探讨新时代法治理论
  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国进入了新时代,这标志着我国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也同样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守进入了新时期,所以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与马克思法学理论一脉相承的,本章将新时代法治理论与上文总结的马克思法学理论的特性进行对照,分析新时代法治理论所具有的特性,以便更好地理解新时代法治理论。
  (一)新时代法治理论的历史性
  马克思认为法的发展是与历史的发展相吻合的,同样新时代法治理论同样是建立在历史阶段的发展上的。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生产力有了巨大的提升,从我国主要矛盾的转变便可看出,即从人民需求与生产力落后的矛盾转变为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而生产力的迅速增长也带来了新的历史阶段所要面临的任务,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国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期的大环境下,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习近平总书记说需要根据新的实践对法治做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这说明法治理论必须与时代相结合,与人民的实践所创立的新历史的发展相吻合。同时新时代的历史目标是分两步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法治理论的角度是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可以看出不论是从当前的具体任务和远景的目标规划都体现了法治理论必定是与历史的发展相适应、相吻合的,由此可以看出新时代法治理论所具有的历史性。   (二)新时代法治理论的人本性
  马克思认为法律必须要从人的角度出发,在新时代法治理论中依然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由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样也是决定着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这说明以“人民”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的权利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且强调人民的作用,将人民作为实践的主体,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体。同样发展法治理论也是为人民而建设,为人民而发展,十九大报告中说需要保障、改善民生,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最有效的保障实际便是法律的保障。
  同时在立法、践法的方面亦强调以人为主的法治思想。十九大报告强调需要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通过对各基层的完善,以确保人民具有依法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自由,保障人民的人权。不论在司法过程还是在立法过程中都以公平正义、人人平等作为目标。显然这都说明了新时代法治理论所具有的人本性,从人出发,并使人权、公平、平等能够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这代表了新时代法治理论不是某个阶级的意志表现,而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表现。
  (三)新时代法治理论的辩证性
  新时代法治理论凸显了其辩证性。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认为是有机统一,此三点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即代表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科学治理;人民当家做主即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权利;依法治国即说明是以人民意志和历史规律发展的法律来进行治理,而此三方面不是片面存在的,是相互有机统一,即体现了理论、人民、法律的有机结合,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同时又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对“德”的强调是为了重视社会中的普遍正义,这种普遍正义即代表了一定的人民意志,这可以避免法律走向极端化。对“法”的强调是为了保持稳定的公平正义、法律正义,避免道德成为个人或部分人的意志。由此可以看出两者是相互联系且相互影响的。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来源,其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同样在新时代下可被运用。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法学理论,从马克思对黑格尔与费尔巴哈的法学思想的批判开始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出马克思法学理论所具有的三个特性,即历史性、人本性、辩证性,并以此来总结新时代法治理论,从而可以看出新时代法治理论亦具有马克思法学理论的特性,从而进一步证明新时代法治理论是与马克思法学理论一脉相承的,同时又是在新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历史背景下得到發展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和历史要求,符合马克思法学理论的历史规律。
  参考文献:
  [1]宣璐.论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的四个维度[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
  [2]孟祥坤.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视野下我国法治建设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8.
其他文献
摘 要:二战时期,美国出于战争局势变化以及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需要,根据《租借法案》分别对中国、苏联进行物资援助。中美两国开辟的“驼峰航线”与美苏双方开辟的“阿拉斯加——西伯利亚空中走廊”,不仅缓解了中苏两国战时物资短缺的压力,同时为世界反法西斯的胜利做出无法抹杀的贡献。这两条物资援助航线的开辟与运行经历了艰辛的过程,都需要克服恶劣的自然条件,但是在航线的开辟、运行以及影响上各有千秋,这不仅折射出中
期刊
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国家治理这一主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制定了宏伟战略,实现战略目标基层是不可忽视的大主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在展现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与真实性上有着重大的意义。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对我国政治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在今天,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成为城镇居民,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维权意识、管理意识也随
期刊
摘 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现实国情相结合的产物,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属性,决定着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新中国建立70年来,我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根基不动摇,突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识形态属性;二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内涵一脉相承,明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期刊
摘 要:《道德经》中含有大量治国思想,老子从描述“道”及其特征中逐步阐述了他的治国理念。在利用《道德经》治国思想时,务必要厘清老子所处的历史階段与当代中国在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的具体差异。在新时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是顶层设计者治国理政的主题,所以利用全面深化改革对老子治国思想进行评述会让其具有现实意义。改革所要求的简政放权就与老子的“无为而无不为”治国理念具有某种契合。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期刊
摘 要: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农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面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新目标和新任务,江都区农村党组织还面临着弱化虚化边缘化、党建工作开展不实、党员干部队伍结构不佳等困境,制约其整体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因此,亟待开通“带、优、才、互”四路直通车,促进农业、农民、农村全面发展、全面提升。  关键词:党组织建设;农村;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
期刊
摘 要:我国女性人口迁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在现有的理论框架中对女性迁移的影响和价值存在低估。本文将基于女性主义迁移理论的分析框架,关注迁移流动的性别差异,聚焦女性迁移模式的变迁,对于理解和梳理当代中国女性人口迁移模式提供理论借鉴,发展相关理论。研究发现:在迁移倾向上性别结构区域均等化;在迁移性质上,女性人口迁移性质由被动转向主动,预示着我国流动人口进入了新阶段;女性迁移转变将引发综合效应,
期刊
摘 要:马克思以文化人类学研究成果为基础,在《人类学笔记》一书中提升了两种生产理论: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生产。物质生产与人自身生产这两种生产理论贯穿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始终,是马克思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尤其是史前社会过程中提出的重要理论,是我们科学剖析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把刀。本文从两种生产理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两种生产理论的划分与互补中,来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人类学笔记》中的两种生产理论。  关键词:《人类学笔
期刊
摘 要:如何开展好高校学生党建工作,让党的工作触角延伸到基层每一个角落,覆盖每一位学生党员、积极分子至关重要。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建筑工程系给船专业学生党支部,结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特色和学生党支部建设实际,以党支部为载体,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五四运动100周年为契机,创造性提出“十个一”工程,通过党员、党支部两个层面组织十种不同活动,重点解决党员服务意识不强,
期刊
摘 要:通过分析“逆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对立统一关系,找出枣庄市在“逆城镇化”进程中人才流动规律,进一步探索出新时代适合枣庄特点的新农村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农村电商、医养结合、乡村特色旅游、现代农业、乡村产业等急需人才,为新农村建设储备人才、聚集人才。本研究对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美丽乡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逆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人才;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
期刊
摘 要:一些网络自媒体平台代表少数群体通过网络提出诉求,引发话题,掀起讨论,并影响着大学生。他们诉求背后所包含的内在逻辑和意识形态值得高校思政工作者关注和警醒。个别少数群体的“代言人”通过虚构良好的正面形象,压制反对的网络发声,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言行等,通过网络自媒体上传播泛言论自由、博爱高尚论和个人维权神圣化的思想。针对个别少数群体“代言人”对高校学生的负面影响,本文提出了以劳育德体系树立正确是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