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息了肖大妈的再婚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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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都希望能与自己的爱人白头偕老,相互搀扶一生一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老年朋友因为配偶去世、离异等原因而单身。当单身生活进入到老年时,由于子女已成家立业,或工作在外地,使单身老人倍感孤独,从而萌发重新找个伴侣,在情感、生活等方面得到相互关心照顾的想法。这种单身老人的再婚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保护,其大多数得到了子女的认同与支持。许多再婚老人由此而安度晚年。但是,有些老人在意欲再婚前或再婚后却风波不断。肖大妈再婚就经历这样一系列的风波,但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干涉老年人再婚,违法!
  肖大妈还在三十多岁的时候,丈夫就去世了,当时,她曾想再婚,但两个儿女年幼,怕再婚后影响对子女的抚养。最终,她独自一人含辛茹苦把儿子文文和女儿欣欣抚养成人。可是,一双儿女大学毕业后都在外地参加了工作,虽然多次邀请肖大妈去随同他们生活,肖大妈却是故土难舍。因为儿女不在身边,肖大妈经常感到孤单寂寞。一个偶然的机会,她认识离异多年的老王,双方很聊得来,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决定牵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文文和欣欣得知后立即表示反对,他们说老娘已经60多岁了,不愁吃不愁穿,何必去丢这个脸。另外,他们还担心母亲和老王再婚后会增加自己的负担。
  肖大妈面对自身老年生活的需求,面对子女的反对,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认为自己今后晚年生活的照料,不能依赖远在外地的子女,找一个老伴互相照顾更为实在,但如何说服子女呢?无奈之下,肖大妈找到了当地的老龄委,老龄委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就请肖大妈通知其子女到老龄委当面谈谈。
  一天,文文和欣欣按约来到老龄委。老龄委的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了耐心的疏导,以《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特别指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文文和欣欣在法律在前,同意了肖大妈和老王的婚事。但一波平息,一波又起……
  再婚后的父母,
  子女也要赡养
  肖大妈和老王结婚后,开始在一起过着幸福的晚年生活。然而,孩子们虽然答应了他们的婚事,但心理还存有疙瘩,表现在:一是从不去看望母亲,二是以前他们每个月都按时付给肖大妈生活费用,在肖大妈再婚后,就没有给过分文了。不过,老王有一份退休工资,够老两口的生活需求,所以也没有和孩子们计较。
  可随着年龄的增大,老两口的身体也越来越差了,医药费的支出多了起来,而且又请了个保姆照顾他们的生活。这下,老王的那份退休工资根本应付不过来了。无奈之下,肖大妈提出要子女们承担自己的赡养费用。但文文和欣欣却拒绝了肖大妈的要求,他们说肖大妈既然嫁给了老王,成为老王的妻子,就应当由老王来承担肖大妈的生活费用,而他们则没有了赡养义务。因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为此走进了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肖大妈的诉讼请求。
  评析:在我们生活的周围,子女拒绝赡养再婚后的父母的现象时常可见,其原因,一是旧的观念作祟,错误地认为母亲再婚后,就不是家里人了;二是法律观念淡薄,认为父母再婚后则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家庭生活所需,自己也就没有赡养义务。其实,在任何情况下,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还特别指出:“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不承担赡养义务。”所以,法院依法平息了肖大妈与子女之间的赡养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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