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危为机 实现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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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
  “自2012年8月试产到现在,我们CS公司销售额共达2.4亿多元,共实现利税1800多万元,全厂160名职工中,凤县当地员工达120名,拉动运输等多个行业的就业人数少说也在600人左右。公司这些业绩证明,只有坚持依法办案,才能将QJ公司包括非法集资在内的系列案件办成为一个实现多赢效果的典型案件,既维护了社会稳定,还为我们进凤县投资吃了‘定心丸’
  。在我们对原厂进行改造升级关头,郑维国书记还先后两次率领部门负责人来公司现场办公,解决我们的燃眉之急,县上还为我们公司180米堤防拿出20万元,象这样的事真是举不胜举。”2015年6月末,当笔者来到陕西凤县秦岭脚下的CS公司采访时,公司经理王某文便禁不住打开了话匣子,提起了4年前“Qj公司非法集资等系列案”,于是便有了笔者这个迟来的报告(报告涉及的单位、人物均用化名)——
  主动介入
  2011年8月,数名群众到凤县信访局上访,咨询其与QJ公司债务纠纷问题,说凤县QJ公司借他们钱到期不还,要求政府为他们主持公道,帮他们讨回欠款,县信访局工作人员通过了解情况,初步判断这是一起企业法人的借款行为,要求他们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同时他们也有个别人前去凤县法院咨询相关情况),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这些人离开了县信访局。第二天,又有二十多名群众前来信访局,反映同一事项,且情绪激动,声称要找县长,经过详细了解,得知QJ公司已停产月余,且法人代表曾被一债权人非法软禁多日后不知去向,工厂也因拖欠工人工资及其它债务,被人封堵。同期,县法院连续接到多名债权人诉请同一被告人偿还债款,凭借职业的敏锐性,县法院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武某及QJ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侧面了解,发现QJ公司有非法集资之嫌,于是立即向县委政法委和相关部门发出风险预告。同时,县信访局也将情况报告给县政法委,时任县政法委书记立即召集县金融办、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律师事务所,分析情况、化解信访人情绪,认定这是一起涉嫌非法集资的大案要案,且涉案金额巨大。为防止QJ公司财产遭债权人哄抢,引发不稳定群体事件,县法院立即依职权对该公司全部资产进行了查封,根据县政法委领导指示,县法院由主管副院长、民庭庭长、龙口法庭副庭长等组成合议庭,一是做好矛盾稳控,防止矛盾激化;二是尽快核实债权人基本信息及债权状沉;三是查清债务人财产状况,对已查明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个别人哄抢财产,致债权人受损事件发生,同时向县委、政府报告。
  为最大限度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QJ公司法人代表武某康不知去向的情况下,凤县政法委协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及时对QJ公司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压等保全措施。鉴于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各自账目往来频繁,记账复杂,为使这一系列案件能够公平有序解决,法院指导召开债权人会议,推选出6名代表处理本案,并由债权人会议以QJ公司盖章或武某康签字的票据,以及公司函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核定各人债权,尽最大努力做到不遗漏债权人。经多方核查,至8月20日,凤县Qj公司欠债达2142.168万元,债权人涉及32人之多。既涉嫌非法高息集资,其最高利息为月息10%;又涉及拖欠货款,其最大额度为欠cs公司预付货款、违约金等4284593元;还涉及拖久信用社抵押贷款90万元,该笔贷款由QJ公司用价值509万元的机械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就在法院主动介入该案的同时,寻找该案债务人一一QJ公司法人代表武某康下落的工作也在进行。常言道:解铃还须系铃人。只有找到武某康,才能弄清这些资金的去向。可是,虽经月余的多方探寻仍不知其所踪,于是,凤县法院决定将查封的QJ公司的财产以法拍卖。
  2011年10月10日,该案合议庭在凤县龙口法庭再次召开债权人代表会议商讨此事。凭心而论,参加会议的债权人代表,包括王某文无一不认为接手QJ公司的烂摊子,无异于烫手的山芋,但除王某文,债权人代表又无一不希望Qj公司财产能卖个好价钱,以解其燃眉之急。主持法官说明会议议题后,王某文首先发言,认为QJ公司财产不值700万元,如其接手,在减除其近500万元债权后,自己只能拿出200万元,由于双方意见相左,虽经反复协商,王某文的方案终被其他债权人代表否决,并表示试图寻找更好的买家,会议无果而终。
  异地办案
  这次会议后,法官们终于通过一位债权人代表,与QJ公司法人武某康取得了联系,武某康表示,自己主要考虑到个人人身安全和希望在四川成都、重庆朋友处筹借一些资金,才离开了凤县。合议庭法官除向其说明非法集资及逃债的严重性,并一再向其承诺,绝对保证其财产及人身安全,望其尽速回凤,以协商处理这一系列案件,并确定异地办案,以打消武某康的种种顾虑。
  2011年10月27日,凤县法院“QJ公司非法集资等系列案”合议庭及债权人代表来到汉中市,为彻底打消如惊弓之鸟的武某康的顾虑,确保此次调解万无一失,法官们除反复做好债权人代表的情绪稳定工作,还与债权人代表分头居住在不同的宾馆,并向武某康反复申明确保其人身安全及公平公正调解此案的承诺。
  果然不出法官所料,武某康为了证明法官的承诺,在未现身前,先派一当地知已的朋友,暗中到法官居住的酒店进行了一番侦察后,方出现在办案法官们的面前。对原告和武某康正式调解前,办案法官们又是分头安抚原告与武某康双方直至深夜。
  次日上午,原告与武某康面对面调解,正式在汉中市光明大酒店进行。
  “今天找你们来,就凤县QJ公司相关债务纠纷作进一步地了解,并就相关情况向你(指武某康)告知一下。这个案子现在在当地影响比较大,县委、县政府也非常重视,因为这个案子存在非法集资和涉嫌诈骗等,如果你能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民事这一块妥善处理的话,那么后续的事情就相对好处理,你先谈谈你的意见。”
  武某康首先表示,对债权人造成损失表示歉意,同时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一再申明无能力再经营下去,想将厂子以较合适的价格卖出去,也愿尽最大努力筹措卖厂后的债务差额,希望债务人能再给自己一定的时间。   可想而知,调解并非一帆风顺,尽管法官们事前反复做工作,一再要双方冷静,但原被告仍少不了磕磕碰碰,吵吵闹闹,乃至剑拔弩张,使法官们不得不一会儿严厉制止,一会儿耐心劝导,以使好不容易争取到的调解机会取得预想的结果。
  本次调解会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一、武某康须于u月15日后来凤县法院,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筹措资金,与债权人协商签订偿还协议;二、cS公司法人王某文愿向法院交600万元现金,接手QJ公司的厂子,让法院按武某康所欠债务的一定比例向债权人分配。分配方案待债权数额确定后再定。但11月15日前武某康及债权人代表如能找到更高的买家,王某文则放弃收买该厂;三、由于武某康以QJ公司的厂子作抵押,建议由法院与信用社协商还贷及适时解除资产抵押登记事宜。
  会议结尾,主审法官再次向与会者强调:“现在我再重申一下,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有人对武某康采取非法手段,人民法院将以妨碍诉讼采取强制手段,如涉及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不能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武某康也不要有心理负担,现在案子在法院处理,我们就有义务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负责,希望被好放心配合法院工作。”
  尽管反复强调了利害,但为确保不出意外,法官还是让武某康先走半小时后,才与债权人代表一起离开。
  力求多赢
  异地办案显然起到了稳定债权债务双方情绪的作用,但法官们并没有丝毫的松懈。他们清楚地知道,现在打开债权债务双方纠结的钥匙,是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确切的保护,而希望却不能全部寄托在武某康身上,拍卖虽是一个选项,但单纯将其视为破产物拍卖无疑是下策。尽管异地办案中武某康与王某文达成了初步转让意向,但债权人代表仍没有放弃另找更好买家的打算,然而目前仍一无所获。法院认为,最理想的方案就是为停产的QJ公司找到一个既能使企业起死回生,又能便债权人得到那怕是部分偿还。而要实现这一结果的唯有债权人之一的cs公司法人王某文。因为CS公司原本就是以QJ公司炼出的铁为原料,进行冶炼后铸造成产品,且销售网健全,市场前景不错,如能使其接手,就可使其形成产业链,既可解债权人的燃眉之急,确保社会稳定;又可使企业起死回生,还可拉动相关产业,扩大就业岗位;更为显著的成效是填补了凤县装备铸造业这一空白,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可谓“一石多鸟”。于是,凤县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到合议庭的法官们从办案之初便尽可能利用一切机会,向王某文宣传县上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凤县的资源优势,如能进驻凤县创业,一定会给予大力支持,与债务人的沟通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由于不厌其烦的做工作,更坚定了王某文到凤县办厂的信心,为最终实现权债务双方合解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11月15日武某康如期来到凤县。一到凤县,县政法委书记便与县公安局经侦队队长一起来到县法院审委会议室,采集武某康相关信息。县政法委书记一再向武某康指出,这一系列案件在凤县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案情较为严重,但考虑到武某康在凤县办厂期间声誉较好,希望其积极配合法院处理好债务纠纷。
  就在此时,所有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人员也已在法院另一审判庭等候。送走县政法委书记一行,这部分人员便又开始在法官的主持下,与武某康开始又一轮协商。
  看来,武某康也是事前做了充分地准备,面对法官和债权人,他表情沉重地做了如下陈述——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你们好!
  我首先抱着沉痛的心情,为给大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与伤害表示道歉。
  自2007年我在凤县接手经营QJ公司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公司一直以原矿冶炼为主,但由于市场因素,当年就造成800万元的亏损。2009年自己仍不服输,卖了房子,备了一些资金,又靠大家的集资i00多万元,对高炉进行了技改,并添加了两座球团炉,另外又花了近百万元,修了铸造车间一座及配套电力设施,2010年上半年雨水较多,矿石供应欠缺,厂内时常断料,生产一直不顺,加上7月23日受山洪影响,经营上亏损较大。当年年底又判断失误,原以为2011年行情会不错,故在年底又花了130多万对高炉及热风系统进行了重新修建,待上半年两次原矿开炉,又产生了不少亏损,造成周转资金严重不足,借钱经营财务成本大幅上升,形成了恶性循环,终至8月中旬厂内停产。
  回想在这里整个经营期间,我也一直尽力想把厂子搞好,从无吃喝玩乐乱花钱的行为,更无转移资金,坑害大家之意。……大家曾经都当我是朋友来信任,面对这样恶劣的结果,我深感愧疚,无脸面对大家。但错已铸成,悔之不及……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愿承担大家造成的损失。我也是一个坚强的人,不是一个不负责任和没良心的人,更不愿后半生生活得内心受煎熬、受人责骂、遭人唾弃。这段时间,我也与以前的朋友、同行广泛接触,寻求他们的帮助。要借钱还债,他们是决不同意的,但如果我重操旧业,重新从事本行专业,他们都能从业务到经营周转各方面给予支持。我自己也有信心从零奋斗起步,在3年之内挣钱还清大家的债务。在此期间,大家可以对我的衣食住行进行监督,随时发现我有违承诺,有违道义的行为,悉听尊便,绝无怨言。
  再次向大家表示深深地歉意,并希望能得到大家谅解,让我有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为了不使预定的多项调解中断,法院甚至给大家每人安排了盒饭,使参与者无不为法院的周到安排所感动。预定的目标也如期达到。
  作为受让方的CS公司(甲方)与出让方的QJ公司(乙方)和cS公司所有债权人(丙方),最终达成《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协议》内容大意如下:
  一、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企业厂内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款为650万元,甲方须于2011年11月底前代乙方归还信用社90万元贷款;甲方代乙方结清电力部门的10万元电费;其余550万元由甲方于2011年12月底前,在丙方债权人委员会的主持下,向所有乙方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三、乙方债权人在参与了甲方按比例分配转让款后剩余的债务,由债权人向武某康个人追索。
  四、资产权益移交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变更登记及证照变更等事宜。
  32名债权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甲方)与武某康(乙方)签玎的债务清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转让QJ公司所得550万元转让款,由甲方各债权人按《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协议》的约定,按25.2%的比例向甲方各债权人分配。
  二、甲方各债权人参与转让款分配后的剩余债权,变为乙方的个人债务。乙方必须在3年内向甲方各债权人偿还剩余债权。具体偿还方式为:2012年12月底前,乙方必须筹资300万元,其中100万元优先支付给王某文,用于清偿王某文代付的信用社90万元贷款和电力部门的10万元电费,剩余200万元向甲方各债权人按比例清偿;2013年和2014年每年清偿66510694.75元,按比例向各债权人清偿。
  三、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的所有债务,如发生争议,由凤县人民法院管辖。
  当年12月8日凤县信用社与CS公司达成协议,归还了QJ公司90万元贷款,次日,对QJ公司场内资产的抵押登记解除;QJ公司拖欠县电力部门的10万元电费也如约得到清偿;已起诉的5名原告也全部撤诉。
  采访启示
  通过对凤县处置“QJ公司非法集资等系列案”的采访,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
  首先,积极引导,主动介入,而不是被动应付和就案办案,是这一案件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也体现出信访工作者和人民法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试想如果不是信访工作者认真倾听群众诉求,及时积极引导进入司法程序,凤县法院的法官们主动介入,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
  其次,严谨审慎,勤勉尽责,确保原被告双方利益和债权人及时公平受偿,既体现出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宗旨、公仆意识,也是这一案件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这一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且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并出走,致使债权人情绪极度不稳,双方矛盾趋于白热化,一点不慎或失之公平,就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凤县法院本着职业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创新引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动作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法官们严谨、认真、细致、耐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精心组织,提前预案,妥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既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又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效防止了群体事件的发生。
  其三,优化资产,合作共赢,盘活了不良资产,使濒临破产的企业成为凤县的优质资源。原QJ公司故有其当时市场环境不好的外因,但其深债务陷泥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设备落后,产能低下,经过本次债务重组后,企业对旧厂区进行了重新规划,淘汰了落后产能设备,购置了一批新设备,采用了较为先进的生产工艺,尤其是注重粉尘的治理,使企业再次焕发出活力,达到企业盈利,国家和县域增收及拉动相关产业,扩大就业等多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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