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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四川彭州一对同胞姐妹,妹妹幼时患上精神病,姐姐辍学在家长期照料患病的妹妹。父母已年老多病,为了治病不但举债过日,且卖掉了房产。去年8月22日,不堪压力的姐姐用枕头捂死了妹妹,然后自首。今年三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处姐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久,检察院以判决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现案件尚在审理中。
由此,笔者想起了另外一件事。前年在参与我省首部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中,曾讨论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同志主张应支持受害妇女离婚,并要求施暴者赔偿受害方的一切损失……
初看,上述两件事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在深层次上二者却存在着应引起我们思考的共同问题,笔者将其归结为“法律的人文品格”。先看头一件事例,且不论检察院抗诉是否适当,试想,作为同胞姊妹,在姐姐下手的那一瞬间,内心将背负着何等的重压,但凡有一丝生路,她又何至于此?本以为就此全家都解脱了,可是妹妹死去了,姐姐又可能要身陷囹圄,这对其年迈的父母而言又是何等残酷!这是真正考验执法者智慧的一道难题。再看后面一个例子,作为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依法惩治施暴者自不待言,可是我们不要忘了,往往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都是处于极度弱势的一方,经济上不独立,且人身依附性很强,尤其是一些农村妇女,一旦离婚,恐连生存都成问题,在此情形下,发生一些暴力行为便动辄离婚或者要求赔偿损失,不但极不现实,还有可能偏离保护妇女权益的本意(当然对一些严重家庭暴力行为还需严厉打击)……
按着马克思的经典表述,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我们曾强调过法律的阶级性、科学性,其实人文性也是法律的特性之一。道理很简单,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它也是为人服务的,“人本主义”应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倘若一部法律实施的效果远离了公平正义的底线或者和人们的善良意愿发生冲突,那我们就要思考法律本身的问题。在这方面,执法环节转圜的余地较小,因为还有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而在立法层面,我们可以通过提升立法理念、考量立法效果而围绕这方面做很多工作,归结起来就是一点:立法应体现人文关怀。
首先,立法工作者应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不但要熟谙法律,而且要通晓文、史、哲、地理等相关知识,有一定的社会历练,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不仅仅是一条冷冰冰的条文,在条文背后应能够蕴涵着人文关怀,让老百姓觉得这是一部“有人情味”的法律。如此,就更要求立法工作者加强学习,提高自己对各个学科领域的素养,担当起应尽的责任。须知,作为一个熟练的“法律匠”或许不难,成为一名合格的立法工作者并不容易。其次,立法工作中要广泛地征求意见,实行“开门立法”,尤其应注意倾听法律所涉的相关人群的意见,因为只有他们才最有资格评价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如果我们能把矛盾和难题解决在立法阶段,便可以避免未来执法中可能发生的一些尴尬和误区。最后,还应重视通过执法实践发现问题,修正错误。法律颁布后只意味着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结束,这项工作本身并未完结。法律实施效果到底怎样,人们如何评价它,立法本意和初衷是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这都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当然,发现问题也不可怕,下一步即可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它。
立法应体现人文关怀,似乎说起来有些虚幻,其实,这是一个现实的命题。马克思说过,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套用这个思路,那么法制是什么呢?法制应使我们的社会更和谐,人们的生活更幸福,这或许才是法治社会的终极意义!
由此,笔者想起了另外一件事。前年在参与我省首部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中,曾讨论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同志主张应支持受害妇女离婚,并要求施暴者赔偿受害方的一切损失……
初看,上述两件事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在深层次上二者却存在着应引起我们思考的共同问题,笔者将其归结为“法律的人文品格”。先看头一件事例,且不论检察院抗诉是否适当,试想,作为同胞姊妹,在姐姐下手的那一瞬间,内心将背负着何等的重压,但凡有一丝生路,她又何至于此?本以为就此全家都解脱了,可是妹妹死去了,姐姐又可能要身陷囹圄,这对其年迈的父母而言又是何等残酷!这是真正考验执法者智慧的一道难题。再看后面一个例子,作为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依法惩治施暴者自不待言,可是我们不要忘了,往往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都是处于极度弱势的一方,经济上不独立,且人身依附性很强,尤其是一些农村妇女,一旦离婚,恐连生存都成问题,在此情形下,发生一些暴力行为便动辄离婚或者要求赔偿损失,不但极不现实,还有可能偏离保护妇女权益的本意(当然对一些严重家庭暴力行为还需严厉打击)……
按着马克思的经典表述,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我们曾强调过法律的阶级性、科学性,其实人文性也是法律的特性之一。道理很简单,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它也是为人服务的,“人本主义”应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倘若一部法律实施的效果远离了公平正义的底线或者和人们的善良意愿发生冲突,那我们就要思考法律本身的问题。在这方面,执法环节转圜的余地较小,因为还有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而在立法层面,我们可以通过提升立法理念、考量立法效果而围绕这方面做很多工作,归结起来就是一点:立法应体现人文关怀。
首先,立法工作者应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不但要熟谙法律,而且要通晓文、史、哲、地理等相关知识,有一定的社会历练,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不仅仅是一条冷冰冰的条文,在条文背后应能够蕴涵着人文关怀,让老百姓觉得这是一部“有人情味”的法律。如此,就更要求立法工作者加强学习,提高自己对各个学科领域的素养,担当起应尽的责任。须知,作为一个熟练的“法律匠”或许不难,成为一名合格的立法工作者并不容易。其次,立法工作中要广泛地征求意见,实行“开门立法”,尤其应注意倾听法律所涉的相关人群的意见,因为只有他们才最有资格评价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如果我们能把矛盾和难题解决在立法阶段,便可以避免未来执法中可能发生的一些尴尬和误区。最后,还应重视通过执法实践发现问题,修正错误。法律颁布后只意味着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结束,这项工作本身并未完结。法律实施效果到底怎样,人们如何评价它,立法本意和初衷是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这都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当然,发现问题也不可怕,下一步即可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它。
立法应体现人文关怀,似乎说起来有些虚幻,其实,这是一个现实的命题。马克思说过,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套用这个思路,那么法制是什么呢?法制应使我们的社会更和谐,人们的生活更幸福,这或许才是法治社会的终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