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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法定”要求行政职权的取得、行使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必须于法有据,“权力清单”制度的构建也是为了建设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但两者在适用过程中却出现了矛盾,亟待解决。从内涵和性质而言,权力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权进行的细化,而非创制,同时,在细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权的行使所依据的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非权力清单的内容。因此,公民进行权利救济时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而将权力清单作为支持诉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