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2016年中超上海德比战登巴·巴断腿事故,到前段时间网络上热议的珠海某业余联赛上的断腿事故,说明足球作为对抗性和风险性很强的运动,其伤害事故也不可避免。随着全国大范围普及推广校园足球运动,校园足球意外伤害事故层出不穷。碰到类似事件,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妥善处理事故,就成为基层学校和教练员必须考虑的问题。
案例1
某中学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安排学生进行足球分组对抗训练,在练习过程中,学生郑某与对方某学生因争抢而发生碰撞,致使郑某倒地。教师发现后迅速上前查看,发现郑某有骨折的可能,立刻将其送到附近的医院就诊。经检查,郑某右膝骨折,治疗期间,共花去治疗费用5700元。事后,家长以学生在学校受伤为由,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同学校协商未果后,将学校及教练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治疗和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安排足球训练课,且场地器材均无任何问题;事情发生后,教师也在第一时间将学生送到了医院就诊,并无延误就诊等情节;郑某在参加训练前已熟悉足球运动相关规则,了解足球运动本身存在的对抗风险,运动中教师不可能保护到每个学生,故最终判定学校和体育老师均无过错责任,但学校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应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30%,共计1710元,其余医疗费用由郑某家长承担。
案例2
西安某初中学生郇某(15岁)是校足球队守门员,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年度校园足球联赛”,客场作战防对方主罚任意球时,左眼不慎被球打中,导致眼部受伤。事后,郇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眼外伤型视网膜视神经钝挫伤”,共花费治疗费8000余元。此次事故还导致郇某左眼视力由0.8下降至0.2,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郇某家人为此诉诸法院,要求区教育局、郇某所在学校以及事发学校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在内的费用,共计1.8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教育局、郇某所在学校作为赛事的组织者,在责权范围内,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以及保护的义务。被告事发学校作为比赛的主场,应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器材等比赛所需的后勤保障。通过调看比赛秩序册以及赛前准备会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发现主委会以及学校对比赛的安全进行了特别强调,但是未针对守门员进行专门的自我保护事项教育;其次,比赛不属于常规授课范围内的活动,组织者应告知参加比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由监护人衡量风险后决定是否参加比赛,故区教育局和郇某所在学校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的义务;另外,足球属于一项对抗性的高风险运动,郇某参加比赛前应了解这项运动的比赛规则及对抗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故郇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比赛风险。法院最终判定主要组织者某初中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1922.8元;某区教育局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974.3元;郇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
以上两则事例,一个是在课中发生,一个是在课后的比赛中发生,很具代表性。在这两起案例中,涉及三方主体:组织者、受伤学生以及造成对方伤害的学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学校非未成年人任何形式的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也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可以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在委托期限内承担部分监护责任,但只能适用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除因规定的几种情形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其他情况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组织者,学校等相关部门在组织训练比赛时应提供标准的场地、器材,应按照要求组织训练和比赛,并对参与的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情况,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足球运动的参与者应当明确:因为足球本身的对抗强烈,若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只要导致其受伤的责任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伤害行为,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则案例中,学校场地、器材均不存在问题,教师也是根据大纲要求进行上课,对抗的双方也不存在主观的故意行为,所以法院判定学校、老师、对方学生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学校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应赔偿30%的相关费用,其余由家长自行承担。第二则案例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场地、器材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所以承办学校不承担责任。受害者所在学校和教育局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是未征得家长的同意而让学生参加比赛。但受伤这件事属于比赛的风险范畴,超出了组织者可控的范围,所以可以认定组织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校园足球开展得轰轰烈烈,伤害事故很难避免。作为学校,以及从事足球运动的体育工作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样才能在无法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减小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两个具体案例的判罚,以及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预防和减少足球运动伤害事故。
一、学校层面:遵循自愿、场地达标
1.组织训练和比赛前,应先征得家长的同意。有条件的学校最好能与家长签订运动员训练比赛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2.学校在组织训练前,应提供符合条件的场地、器材。场地需平整,不能有坚硬的物体,或者大坑。球门、标志物、角旗杆等器材要符合安全标准。
3.在训练或比赛前,学校应提醒学生买好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帮助运动员购买,这样即使发生了伤害事故,保险层面也能帮助承担一部分风险。
二、教师层面:准备充分、用心呵护
1.运动前要告知学生足球运动的规则,以及足球运动存在的风险。
2.比赛或者训练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制订好训练计划,确立符合学生的年龄和身体素质的训练标准。运动前应提醒队员带好护腿板等必备护具,眼镜、手表、项链等物品一律不允许带上场。
3.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体育急救知识,在发生运动损伤后,首先要能判断伤势,并根据伤势在第一时间合理处理,不能判断的伤势应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4.训练或比赛结束后,应提醒学生进行一定的放松整理,让学生的肌肉系统、呼吸系统以及心血管系统逐渐恢复正常,促进身体各系统的健康发展。
三、家長层面:全面评估、协同教育
从孩子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家长首先要对自己的孩子有个简单的评估,看其是否适合参加足球运动。如孩子有特异体质,应主动告知学校和老师。在训练前后,家长也应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足球运动不仅能锻炼身体,还能培养孩子坚强的意志。当前,针对中小学生群体的足球训练及比赛受到了各中小学及家长的重视。青少年保护无小事,足球及其他竞技性比赛的组织者及监护人一定要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规避风险,让青少年平安快乐地在球场上飞驰!
案例1
某中学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安排学生进行足球分组对抗训练,在练习过程中,学生郑某与对方某学生因争抢而发生碰撞,致使郑某倒地。教师发现后迅速上前查看,发现郑某有骨折的可能,立刻将其送到附近的医院就诊。经检查,郑某右膝骨折,治疗期间,共花去治疗费用5700元。事后,家长以学生在学校受伤为由,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同学校协商未果后,将学校及教练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治疗和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安排足球训练课,且场地器材均无任何问题;事情发生后,教师也在第一时间将学生送到了医院就诊,并无延误就诊等情节;郑某在参加训练前已熟悉足球运动相关规则,了解足球运动本身存在的对抗风险,运动中教师不可能保护到每个学生,故最终判定学校和体育老师均无过错责任,但学校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应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30%,共计1710元,其余医疗费用由郑某家长承担。
案例2
西安某初中学生郇某(15岁)是校足球队守门员,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年度校园足球联赛”,客场作战防对方主罚任意球时,左眼不慎被球打中,导致眼部受伤。事后,郇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眼外伤型视网膜视神经钝挫伤”,共花费治疗费8000余元。此次事故还导致郇某左眼视力由0.8下降至0.2,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郇某家人为此诉诸法院,要求区教育局、郇某所在学校以及事发学校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在内的费用,共计1.8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教育局、郇某所在学校作为赛事的组织者,在责权范围内,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以及保护的义务。被告事发学校作为比赛的主场,应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器材等比赛所需的后勤保障。通过调看比赛秩序册以及赛前准备会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发现主委会以及学校对比赛的安全进行了特别强调,但是未针对守门员进行专门的自我保护事项教育;其次,比赛不属于常规授课范围内的活动,组织者应告知参加比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由监护人衡量风险后决定是否参加比赛,故区教育局和郇某所在学校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的义务;另外,足球属于一项对抗性的高风险运动,郇某参加比赛前应了解这项运动的比赛规则及对抗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故郇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比赛风险。法院最终判定主要组织者某初中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1922.8元;某区教育局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974.3元;郇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
以上两则事例,一个是在课中发生,一个是在课后的比赛中发生,很具代表性。在这两起案例中,涉及三方主体:组织者、受伤学生以及造成对方伤害的学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学校非未成年人任何形式的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也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可以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在委托期限内承担部分监护责任,但只能适用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除因规定的几种情形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其他情况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组织者,学校等相关部门在组织训练比赛时应提供标准的场地、器材,应按照要求组织训练和比赛,并对参与的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情况,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足球运动的参与者应当明确:因为足球本身的对抗强烈,若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只要导致其受伤的责任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伤害行为,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则案例中,学校场地、器材均不存在问题,教师也是根据大纲要求进行上课,对抗的双方也不存在主观的故意行为,所以法院判定学校、老师、对方学生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学校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应赔偿30%的相关费用,其余由家长自行承担。第二则案例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场地、器材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所以承办学校不承担责任。受害者所在学校和教育局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是未征得家长的同意而让学生参加比赛。但受伤这件事属于比赛的风险范畴,超出了组织者可控的范围,所以可以认定组织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校园足球开展得轰轰烈烈,伤害事故很难避免。作为学校,以及从事足球运动的体育工作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样才能在无法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减小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两个具体案例的判罚,以及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预防和减少足球运动伤害事故。
一、学校层面:遵循自愿、场地达标
1.组织训练和比赛前,应先征得家长的同意。有条件的学校最好能与家长签订运动员训练比赛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2.学校在组织训练前,应提供符合条件的场地、器材。场地需平整,不能有坚硬的物体,或者大坑。球门、标志物、角旗杆等器材要符合安全标准。
3.在训练或比赛前,学校应提醒学生买好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帮助运动员购买,这样即使发生了伤害事故,保险层面也能帮助承担一部分风险。
二、教师层面:准备充分、用心呵护
1.运动前要告知学生足球运动的规则,以及足球运动存在的风险。
2.比赛或者训练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制订好训练计划,确立符合学生的年龄和身体素质的训练标准。运动前应提醒队员带好护腿板等必备护具,眼镜、手表、项链等物品一律不允许带上场。
3.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体育急救知识,在发生运动损伤后,首先要能判断伤势,并根据伤势在第一时间合理处理,不能判断的伤势应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4.训练或比赛结束后,应提醒学生进行一定的放松整理,让学生的肌肉系统、呼吸系统以及心血管系统逐渐恢复正常,促进身体各系统的健康发展。
三、家長层面:全面评估、协同教育
从孩子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家长首先要对自己的孩子有个简单的评估,看其是否适合参加足球运动。如孩子有特异体质,应主动告知学校和老师。在训练前后,家长也应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足球运动不仅能锻炼身体,还能培养孩子坚强的意志。当前,针对中小学生群体的足球训练及比赛受到了各中小学及家长的重视。青少年保护无小事,足球及其他竞技性比赛的组织者及监护人一定要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规避风险,让青少年平安快乐地在球场上飞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