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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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程序概念
  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侦查人员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要求,必须依一定的程序运用侦查权查明犯罪事实,获取相关证据;同时,基于个人权利受保护的理念,犯罪嫌疑人被赋予了一系列程序的权利以抵抗侦查权力的滥用和随意侵犯。侦查人员行使侦查权力而启动讯问必须依照一定的方式、步骤和手续进行,作出的决定是关于获取并且能被法庭采纳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口供,动态地体现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为获得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能被法庭采纳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相互关系。因此,侦查讯问程序是一系列有关讯问的讯问原则、讯问规和手续的总和。
  ■二、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程序目的
  侦查讯问程序的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世界各国无论是英美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刑事诉讼的侦查讯问程序都呈现出强化人权保障的趋势。获取口供是侦查讯问程序的工具目的,保障人权则体现了侦查讯问程序的价值目的。对于侦查讯问程序来说这两者都是缺一不可的。
  1、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
  (1)口供对于贿赂案件的重要性。
  首先是证明价值。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对于相当部分贿赂案件来讲,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是不可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因此谈不上定罪。其次,口供还具有指引侦查方向的功能。
  (2)强迫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趋利弊害是人的本能,谁都明白交代的越多对自己的后果越不利。正如吴克利所说的“趋利弊害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心理规律,这种心理状态就像很大的磁场吸引着犯罪嫌疑人作出有利于自己,避开不利于自己的选择”。
  2、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实现之间的关系
  从功利的角度出发,作为查明犯罪的手段或措施,侦查讯问程序的目的无疑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侦查措施,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决定了讯问过程中必须顾及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3、现行侦查讯问程序的缺陷
  (1)规范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比如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明确设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却没有规定不如实交待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这个条款在实践中就显得苍白无力。
  (2)有关规定脱离司法实际。刑诉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侦查讯问不是简单的走过场,它是讯问双方斗智斗勇的过程,要求讯问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顽强的意志和较强的运用谋略的能力。刑讯逼供固然应当禁止,但如果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都不能运用,贿赂案件的侦查审讯过程中是不可能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
  ■三、当前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现状
  贿赂犯罪是当前腐败犯罪活动中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和严厉予以打击的职务犯罪。由于贿赂犯罪具有主体智能化、手段隐蔽性和证据上对口供依赖性等特点,使得贿赂案件查处难以深入,严重影响了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从当前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现状来看,有以下两个明显特点:
  1、侦查讯问的封闭性
  从审讯的参加人员来看,讯问中仅仅存在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没有第三方参加监督,犯罪嫌疑人的部分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侦查讯问的外部环境看,侦查讯问场所隐蔽、法律规定的时间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讯问。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绝大多数都是在犯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或者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在封闭、与外界隔绝之下进行的。
  2、在讯问的方式和法律规定的时间等方面打擦边球,变相的刑讯逼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贿赂犯罪案件讯问表现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比较随意。连续审讯不给犯罪嫌疑人休息的情况也普遍的存在,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权利。
  ■四、当前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弊端成因
  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口供在证实犯罪体系中的地位
  贿赂犯罪行为隐蔽,现场痕迹少,揭露和发现犯罪必须依靠审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印证外围的证据和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贿赂案件大都以现金交易形式,资金去向不明确,加之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缺乏必要的监督。
  2、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影响
  贿赂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犯罪案件,除了追求法律效果,它还追求政治效果。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界关注程度高,涉案对象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均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复杂。因此,一旦传唤或刑拘涉案对象,就必须突破口供,获取有罪供述,否则很难收场,甚至会让办案机关下不了台。因而,办案部门领导往往将审讯结果的追求就放在第一位而忽略过程。
  3、法律的规定和制度不健全
  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的不健全,是导致当前贿赂案件侦查讯问不规范的现实原因。首先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措施的缺位。刑诉法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仅作原则规定,缺乏具体规定,没有可操作性。其次是监督机制不全。目前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主要来自内部,比较苍白,几乎没有成效。最后,作为办案角度来讲,同样缺乏相应有效的讯问手段,在获取口供的方式上没有创新、途径没有拓宽,还是停留在“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的审讯模式上。
  ■五、完善贿赂犯罪侦查讯问程序思考
  完善我国贿赂犯罪侦查讯问程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权
  1、加强侦查谋略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1)从侦查讯问的对抗特性看,讯问必然会带有威胁、引诱、欺骗的成分。侦查讯问具有对抗性、强制性、直接性、程序性、可疑性的特点。在对抗中,侦查人员要想获得胜利,必然要运用法律和政策给犯罪嫌疑人制造强大的心理压力。为了达到良好效果,必然会隐瞒一些事实,制造一些假象。虽然包含了威胁、引诱、欺骗的成分,但这种方法又是必不可少的。
  (2)从实践看,适度地运用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不仅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虚假,同时还能提高侦查效率。刑讯逼供之所以被严禁,是因为它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出现虚假口供,而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并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而是通过言语信息给嫌疑人,因此它不抑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嫌疑人在此情况下所作的供述是真实可靠的。
  2、推广测谎技术的广泛运用并赋予测谎证据以法律地位
  测谎仪是一种新型的侦查技术手段,目前在侦查实践中被一定程度地运用,其成功破获案件的例子也屡见不鲜。测谎技术的广泛运用并赋与测谎证据的法律地位对于贿赂案件的侦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1)测谎技术有助于指引侦查方向和确定侦查范围。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确定是任何一个案件侦查中至关重要的问题。现代测谎仪可以根据侦查人员对所测题目的事先知情状况。
  (2)利用测谎技术协助审讯,可以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彻底打消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但任何事物都有他的两面性,在贿赂案件中测谎仪既要用,又要慎用。
  (二)讯问行为制约机制的构建
  笔者认为,讯问的制约机制必须围绕立法和制度两方面来设计。
  1、制约机制的主要方式
  制约权力一般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对权力予以分解。权力的分解,是将某种权力分解成若干次等权力,为的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滥用。二是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在具体的方法上,可以采用“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规则制约权力”三种方式。
  2、制约机制的内容
  (1)由法官监督来替代现有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同反贪部门同属于控诉一方,具有共同的利益。由法官对侦查讯问实施监督,可以在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同侦查部门利益的同向性问题。
  (2)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
  赋予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目的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和讯问的秘密性问题。可以将律师讯问时的“在场”,理解为“律师在可以看到、但不能听到的状态下”的“在场”。需要明确的是,讯问时在场的律师,并非处于中立的第三方的地位,而是与犯罪嫌疑人一起,共同对抗侦查机关。
  (3)赋予犯罪嫌疑人对于不予追究的刑讯逼供行为,享有司法救济权。这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刑讯逼供行为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对于不予追究的刑讯逼供行为,有权通过诉讼渠道予以补救性处理。这里的补救性措施就是对于不予追究的刑讯逼供行为,允许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4)制定严格的审讯行为规则。严格控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防止讯问权异化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权。主要做法有:第一,限制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规定每次讯问的最长时间、两次讯问之间的最短间隔时间等。第二,实行侦押分立的制度。我国的看守所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虽然隶属于不同机构,但由于同属控诉一方,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
  上述几种制约方式只有相互结合才能发挥作用。构建讯问权制约机制,既要规范讯问权的运作,也要给侦查人员行使讯问权以一定的自由度。
  (三)对讯问程序正当性的监督
  笔者认为,作为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有效保障手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必须由侦查机关和受审人员共同参与,才能做到有效监督。对录音录像操作制度进行改良,发挥其监督作用。具体有:
  (1)安排专人操作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项技术性的工作,应当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侦查人员难以担当。宜由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承担录制工作。
  (2)讯问开始的时候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如下:1)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没有经过录音录像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证据使用;3)侦查人员的姓名;4)讯问开始的日期、时何及讯问地点;5)有关今后对录音带的处置。
  (3)录音录像过程中应尽的事宜。在讯问过程中,应当保证讯问的每一细节都在录音录像中有所体现,不能随意对录音录像进行停顿或删减。录制人员应当制作一份书面说明提取该录音录像的时间、地点、人员、被讯问人等,并在上面签字;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也应在说明上签字;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录音录像资料,如果认为无误的应在说明上签字,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载明。
  (4)录音录像带的保管。录音录像在具有其独特优点的同时,具有容易被伪造、剪辑的缺点。且一旦被伪造、剪辑将无法恢复,从而丧失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给案件的处理带来无法弥补的后果。
  ■六、结语
  综上所述,侦查讯问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具有功利的一面,它总在追求尽可能的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但如果讯问手段单一,必然会导致不当甚至违法讯问。程序自身的正当性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前提。将检察机关目前正在逐步推行的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完善,提升到监督者的高度,对于保障讯问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张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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