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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关于监管的三个方面的认识,即“形名学”(形式与实质一致)、必要的标准以及激励,也是现代监管的精髓
监管总是与文化背景息息相关。我发现,战国时代法家关于监管的观点极富现代性。如果能将这些观点用现代管理的语言表达出来,必定非常有益。这里,我将分析法家关于监管的三个方面的认识,即“形名学”(形式与实质)、必要的标准以及激励。
法家,如商鞅、申不害、慎到等,推崇源于道家的“形名之学”;韩非子则继承发扬了前三者的学说。他在《韩非子主道》中说:“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这就是说,名是一个说法,而形是要做出实绩,如果言论和实绩一致,君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观点即使在今天来看,对监管者的工作仍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比如,投资者在挑选公司的时候,如何知道一个公司是好公司呢?我们看到的是“名”(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那么,如何知道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这些披露的说法是一致的呢?这就需要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指出真相,需要首席财务官(CFO)按国际会计准则提供报表,也需要外部审计师独立检查公司的账目。
但是,所有这些信息披露都是“名”(形式),它们并不必然代表着“形”(实质)。所以说,如果形名不一致,就需要有一个责罚。
这时候,监管就出现了。监管机构的工作就是依照法律檢查“名”“形”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要按既定规则来处理那些不披露真相的公司。因此,监管的第一项工作是要区分开形式和实质。今天,监管机构一般通过审查报告来了解被监管机构如何报告他们自己的财务状况,并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这使得监管机构能够直接看到被监管机构是否披露了真相。
我们如何估计“形”与“名”的差异呢?这就需要测量和评估的标准。对此,我们依赖于信息、准则和法律。虽然法家没有明确将准确的信息作为一个基本要求,但他们已经强调了准则的概念。韩非子就说:“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韩非子难二》)。
今天,我们都知道测量和评估标准的重要性。市场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准确、及时和容易获得的信息。只有这样的信息,才能使得公众和监管机构看到被监管机构的管理层披露的“名”是否与“形”一致。
为了确保有效信息的生成,通常对被监管的机构进行许多具体的流程控制。首先,在最低层次,必须要有基本的会计准则;其次是基于公司法、上市准则,甚至是税法等要求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必须有内部审计以通过内控保证账目与实际相符,董事会也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审计委员会以检查这些账目;第三,合格的外部审计师要审查这些内部流程是否完成;最后,监管机构,比如证券交易所、税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也要独立审查公司的账目是否与法律、准则及一些具体的规则相一致。
换句话说,为了衡量“形”“名”之间的差异,我们必须要有客观的评估标准。现在,我们使用的评估标准比2500年前多得多,包括各种各样的技术性标准,比如会计准则、披露标准以及具体的关于税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等的特殊规则,还有各种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现代监管的职责之一,就是要清楚地说明我们应该使用哪一种准则来评估行为。今天,准则的设定和演变已经变得非常复杂。这就解释了为何近年来人们如此多次地强调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如果会计准则不清晰,就有可能出现使用复杂的准则来制造虚假财务报表的情形。这时,“名”和“形”不一致就出现了。比如,在著名的“安然事件”中,安然就利用了衍生产品复杂的会计准则来创造虚幻的利润。
所以,如果偏离准则的行为得不到惩罚,准则仍然是没有用的。在这方面,法家的认识特别清晰而明确。他们最早指出了市场行为的激励在推动遵守准则过程中的重要性。
金融市场是关于信任的市场。金融机构的职责就是管理好别人的钱。因此,在资金管理者和资金提供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些资金管理者对公众投资者存在一种受托责任。存款者、消费者、金融产品的购买者往往在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方面显得过于弱小,这就是他们为何依赖监管机构的原因。关于信任在法律和监管中的基础地位,韩非子有一个著名的论述:“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法家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就纯粹是一纸空文。所以,一旦监管机构区分了形和名,接下来就要严格执行法律和规则以校正市场行为。改变技术标准相对容易,但要想改变行为准则就相当困难了。这或许是法家强调严刑峻法以确保法律得到严格遵守的原因。
作者为马来大学访问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监管总是与文化背景息息相关。我发现,战国时代法家关于监管的观点极富现代性。如果能将这些观点用现代管理的语言表达出来,必定非常有益。这里,我将分析法家关于监管的三个方面的认识,即“形名学”(形式与实质)、必要的标准以及激励。
法家,如商鞅、申不害、慎到等,推崇源于道家的“形名之学”;韩非子则继承发扬了前三者的学说。他在《韩非子主道》中说:“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这就是说,名是一个说法,而形是要做出实绩,如果言论和实绩一致,君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观点即使在今天来看,对监管者的工作仍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比如,投资者在挑选公司的时候,如何知道一个公司是好公司呢?我们看到的是“名”(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那么,如何知道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这些披露的说法是一致的呢?这就需要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指出真相,需要首席财务官(CFO)按国际会计准则提供报表,也需要外部审计师独立检查公司的账目。
但是,所有这些信息披露都是“名”(形式),它们并不必然代表着“形”(实质)。所以说,如果形名不一致,就需要有一个责罚。
这时候,监管就出现了。监管机构的工作就是依照法律檢查“名”“形”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要按既定规则来处理那些不披露真相的公司。因此,监管的第一项工作是要区分开形式和实质。今天,监管机构一般通过审查报告来了解被监管机构如何报告他们自己的财务状况,并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这使得监管机构能够直接看到被监管机构是否披露了真相。
我们如何估计“形”与“名”的差异呢?这就需要测量和评估的标准。对此,我们依赖于信息、准则和法律。虽然法家没有明确将准确的信息作为一个基本要求,但他们已经强调了准则的概念。韩非子就说:“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韩非子难二》)。
今天,我们都知道测量和评估标准的重要性。市场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准确、及时和容易获得的信息。只有这样的信息,才能使得公众和监管机构看到被监管机构的管理层披露的“名”是否与“形”一致。
为了确保有效信息的生成,通常对被监管的机构进行许多具体的流程控制。首先,在最低层次,必须要有基本的会计准则;其次是基于公司法、上市准则,甚至是税法等要求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必须有内部审计以通过内控保证账目与实际相符,董事会也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审计委员会以检查这些账目;第三,合格的外部审计师要审查这些内部流程是否完成;最后,监管机构,比如证券交易所、税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也要独立审查公司的账目是否与法律、准则及一些具体的规则相一致。
换句话说,为了衡量“形”“名”之间的差异,我们必须要有客观的评估标准。现在,我们使用的评估标准比2500年前多得多,包括各种各样的技术性标准,比如会计准则、披露标准以及具体的关于税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等的特殊规则,还有各种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现代监管的职责之一,就是要清楚地说明我们应该使用哪一种准则来评估行为。今天,准则的设定和演变已经变得非常复杂。这就解释了为何近年来人们如此多次地强调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如果会计准则不清晰,就有可能出现使用复杂的准则来制造虚假财务报表的情形。这时,“名”和“形”不一致就出现了。比如,在著名的“安然事件”中,安然就利用了衍生产品复杂的会计准则来创造虚幻的利润。
所以,如果偏离准则的行为得不到惩罚,准则仍然是没有用的。在这方面,法家的认识特别清晰而明确。他们最早指出了市场行为的激励在推动遵守准则过程中的重要性。
金融市场是关于信任的市场。金融机构的职责就是管理好别人的钱。因此,在资金管理者和资金提供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些资金管理者对公众投资者存在一种受托责任。存款者、消费者、金融产品的购买者往往在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方面显得过于弱小,这就是他们为何依赖监管机构的原因。关于信任在法律和监管中的基础地位,韩非子有一个著名的论述:“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法家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就纯粹是一纸空文。所以,一旦监管机构区分了形和名,接下来就要严格执行法律和规则以校正市场行为。改变技术标准相对容易,但要想改变行为准则就相当困难了。这或许是法家强调严刑峻法以确保法律得到严格遵守的原因。
作者为马来大学访问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