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难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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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对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但是对我国一些偏远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层面上所面临的困扰缺乏关注。本课题从以上现状出发,深入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进行调研,揭示我国目前农村地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法理学思考,进而提出这一问题在法律建设上的前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言献策。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与道德
  我国以孝道为特征的文化传统可谓源远流长,但是在这个物欲横流和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社会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尤其是偏远农村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日趋突出。本文主要是以笔者对山西省柳林县的调研为基础资料,努力展现该区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从法理学的角度予以分析。
  一、柳林县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评述
  柳林县位于山西省西部,下辖七乡八镇,各乡镇发展很不平衡。本次调研根据差异化原则,选取柳林镇和石西乡为对象反映柳林县整体在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的问题。
  柳林镇是柳林县政府所在地,名为"乡镇"实为"县城",是柳林县发展水平最高的区域,同时由于辖区面积较大,内部差异较为明显。石西乡位于柳林县城(柳林镇所在地)以西30公里处,社会经济落后,辖区内全部为农民户口。本次调研活动在课题组成员的协助下,共选取柳林镇辖区内老年人(60岁以上)100人,其中农民户口50人,市民户口50人;石西乡老年人50人。具体调研信息可参见下表:
  另外,据课题组成员在柳林镇政府了解到的情况,截止到2013年底,柳林镇享受农民低保的共有113人,补助标准为一等220/月,二等160/月,三等150/月;享受市民低保的共有337人,补助标准普遍比农民低保高30-50元不等。
  根据以上数据统计以及课题组成员在调研访谈中的信息回馈,我们发现以下一些问题:(1)在低保政策补助上,农民户口所占份额少、补助标准低;(2)老年人患病率居高不下,成为困扰老年人生活的最大难题;(3)老年人精神生活满意度偏低,且农民户口者表现更为明显;(4)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老年人的物质保障仍然不够。
  二、对上述现状的制度性分析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现状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体制是造成城乡老年人在权益保障上处境相异,农村老年人处境更为艰难的根本原因。从本课题组调研结果來看,尤其针对性的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政府救助政策执行大打折扣。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以及柳林县民政局的相关实施办法,低保制度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方面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审核不严、监管不力,存在诸多"关系户"。同时,农村地区信息闭塞、素质较低,绝大多数老年人不清楚具体的政策设计,认为"有关系才行"。
  其次,政府救助标准偏低。根据国务院、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柳林县民政局的具体实施办法,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采取双重救助标准,且农村人口的救助标准偏低。但是正如调研数据所反映的,农村地区的老年人物质保障仍然欠佳;医疗开销占据了老年人消费的绝大多数,因此与城镇老年人相比,农村老年人更需要政府的救济。
  再次,农村老年人在精神上缺乏抚慰。老年人精神生活空虚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都有所体现,尤其在农村地区表现的更为严重。根据课题组成员在石西乡农村地区的访谈,农村老年人精神空虚主要是由于儿女长期在外打工不得相聚,公共文化活动很少,且物质生活压力较重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的。
  三、对策与法理学思考
  根据调研反映的现状与进一步分析,本课题组成员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
  第一,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救助政策,加强审批监管程序,明确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使救助政策落实到真正需要救助的人身上,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根据目前的相关文件,达到法定标准的公民仅"可以"享受救助,这就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其大开权利寻租的方便之门,也给公民传达一种"有关系就可以"的人治观念,因此以"应当"取代"可以"较为合理。同时,在救助标准上应当与城镇人口并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针对老年人多疾病的情况,我们应当尤其关注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构建大病救济制度,减轻老年人就医压力,本着便民的行政原则,精简医疗报销和申请救济的程序。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初步建成,但是法治社会的形成还任重而道远,需要法律实施的配合,而法律的实施需要以法律意识为内在信仰。我国当前具有相对完善的制度却在实施环节大打折扣,正是由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张力和错位造成的。只有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进而树立忠于法律的信仰,才能逐渐形成法治的社会氛围,才能走上法治的轨道。
  第二,对于老年人精神生活空虚的问题,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门规定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义务。但是该规定也存在广泛的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是对传统孝道的法律保障,反对者认为该法条是个"冷笑话",法律对此无能为力。从法理学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关涉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话题。发展到现在,这个恒久而富有争议的命题已经没有截然不同的对立和攻击。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分析法学派,亦或者是其他学派都无法否认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异常紧密的联系,法律本身的效力及其运作产生的实效必然以最低限度的道德性为前提。形式上的分歧仅在于,自然法学派仍然以道德支撑法律,将二者混为一谈;而分析法学则主张法律关注的应该是现实生活中起作用的实然法,从道德的角度阐述应然法是立法学或伦理学的范畴。公丕祥教授也指出,法律和道德在观念和秩序层面是很难区分的,最大的区别存在于规范层面,也就是法律的实然性与道德应然性的不同。
  然而正如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中指出的,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规范,但是在调整领域上却有部分重叠。这种所谓重叠的部分,在笔者看来正是哈特笔下"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或者说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认同和价值共识。在此,最低限度的道德赋予法律正当性和有效性支撑,而法律在保障和提高最低限度的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具有积极作用。回到"常回家看看"法条的争论,孝道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具有中国伦理特色的美德,更是"百善之首",应当说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因此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并无不当。笔者认为法律将"常回家看看"纳入调整范围的目的更多的是发挥法律规范性指引和教育的作用,而不是对义务人予以强制,所以在实务工作中对这样的案件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尽量避免运用法律的手段规制柔弱的亲情。
  作者简介:马利忠(1991-),山西柳林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法律法学,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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