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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存在监事会与内部审计分属不同机构,有着各自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工作中存在各自为政,很难统筹协调;监督内容重复、监督效率较低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提出他们协同配合的途径。
关键词:国有独资;监事会;内部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共同性
一是监督目标一致。监事会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都致力于保证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国资监管政策,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揭示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公司改进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完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是监督内容部分一致。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公司财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检查董事高管履职行为,评价董事高管是否勤勉履职。内部审计同样有通过财务监督实现对公司运行情况的监控的目标。
三是监督时效趋向一致。在外派监事会模式下,监事会监督更侧重于事后监督。重庆市“外派内设”监事会模式下,监事会内设于公司,实现了信息对称从而达到当期监督的目的。内部审计从一开始就内设于公司,通过全过程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四是工作方式部分一致。内部审计主要任务是财务查账。监事会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有财务查账、听取汇报、参加或列席各种会议、制度评估、资料分析、查证等。因此,监事与内审人员都必须懂得和使用审计原理和基本方法。
二、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差异性
一是本质上有差异。内部审计的本质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管理控制机制,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裁领导。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因此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全体股东负责。
二是监督对象不一样。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司财务、董事高管的履职行为。内部审计的监督对象则是公司总裁领导下的各部门、各单位。
三是工作重点不一样。监事会的工作重点在于权力制衡,维护各方股东的利益。内部审计是公司经济管理运行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公司的效率。
四是监督模式不一样。监事会“外派内设”后,监督模式日渐完善,逐步形成了对董事会决策的监督与对经营层执行的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与行为监督相结合、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三结合监督模式”。内部审计监督则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往往属于事后监督。
三、监事会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的协作方式
任何形式的监督都是有成本的,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成为一条必然之路。我国《公司法》采用“二元制”治理结构本意是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现在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事实上形成了公司内部以董事会领导的审计监督中心与监事会监督中心共存的混乱局面,形成了以公司董事和经理为代表的内部人控制,损害了少数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将公司内部审计改由监事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既保证了公司权力制衡机制正常运转,又有利于理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避免出现多个监督检查中心的局面。前期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也进一步强化了监事会监督作用。
一是修改或完善相关的规定。明确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检查地位,修改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或总裁负责的规定,将其纳入监事会的直接领导。明确凡设立了监事会的公司不再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部分监督职责并入监事会。
二是监事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推进。将内部审计纳入监事会领导,并非是只保留监事会监督而放弃内部审计监督,而是为了统一公司的监督中心,理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
首先,可以共同谋划和推进财务监督工作,避免重复监督。重庆市国资委将“监审合一”作为“外派内设”监事会改革路径之一,即探索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与内部审计部门合署办公,分工协作,监事长可以同时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集约化监督路径。对两者共同的监督对象—公司财务,则是在这种集约型管理模式下,共同谋划和推进,避免重复监督或监督留白。
其次,可以共享监督资源和实现监督手段的互补。这些看似独立的、不连续的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工作,其实都围绕着保证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目标开展。从监事会角度来看,可以借助内部审计的力量更深入地开展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弥补监事多为兼职,开展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不能充分保证的缺陷;从内部审计来看,可以方便地融入监事会工作中,提升工作层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威慑力。
再次可以共同推进监督成果的落地。查找问题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通过整改来促进企业正确地做正确的事情。由于内部审计直接接受监事会领导,监事会可以将两方面的监督成果进行梳理汇总后一并交董事会研究整改,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则可以通过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出资人进行反映,也可直接向上一级纪委监察部门进行汇报。
三是提升监审人员综合素质。为适应监事会和内部审计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要加强加强四个方面的能力培训:首先是加深对国资监管体制与监事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认识;其次是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流程,如何选择有效的监督方法;再次是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知识完善;第四是不断提升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信息化手段。
参考文献:
[1]田志龙,扬辉,李玉清.我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基本特征研究.管理世界,1998(2).
[2]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编.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国有独资;监事会;内部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共同性
一是监督目标一致。监事会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都致力于保证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国资监管政策,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揭示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公司改进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完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是监督内容部分一致。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公司财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检查董事高管履职行为,评价董事高管是否勤勉履职。内部审计同样有通过财务监督实现对公司运行情况的监控的目标。
三是监督时效趋向一致。在外派监事会模式下,监事会监督更侧重于事后监督。重庆市“外派内设”监事会模式下,监事会内设于公司,实现了信息对称从而达到当期监督的目的。内部审计从一开始就内设于公司,通过全过程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四是工作方式部分一致。内部审计主要任务是财务查账。监事会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有财务查账、听取汇报、参加或列席各种会议、制度评估、资料分析、查证等。因此,监事与内审人员都必须懂得和使用审计原理和基本方法。
二、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差异性
一是本质上有差异。内部审计的本质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管理控制机制,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裁领导。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因此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全体股东负责。
二是监督对象不一样。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司财务、董事高管的履职行为。内部审计的监督对象则是公司总裁领导下的各部门、各单位。
三是工作重点不一样。监事会的工作重点在于权力制衡,维护各方股东的利益。内部审计是公司经济管理运行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公司的效率。
四是监督模式不一样。监事会“外派内设”后,监督模式日渐完善,逐步形成了对董事会决策的监督与对经营层执行的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与行为监督相结合、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三结合监督模式”。内部审计监督则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往往属于事后监督。
三、监事会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的协作方式
任何形式的监督都是有成本的,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成为一条必然之路。我国《公司法》采用“二元制”治理结构本意是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现在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事实上形成了公司内部以董事会领导的审计监督中心与监事会监督中心共存的混乱局面,形成了以公司董事和经理为代表的内部人控制,损害了少数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将公司内部审计改由监事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既保证了公司权力制衡机制正常运转,又有利于理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避免出现多个监督检查中心的局面。前期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也进一步强化了监事会监督作用。
一是修改或完善相关的规定。明确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检查地位,修改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或总裁负责的规定,将其纳入监事会的直接领导。明确凡设立了监事会的公司不再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部分监督职责并入监事会。
二是监事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推进。将内部审计纳入监事会领导,并非是只保留监事会监督而放弃内部审计监督,而是为了统一公司的监督中心,理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
首先,可以共同谋划和推进财务监督工作,避免重复监督。重庆市国资委将“监审合一”作为“外派内设”监事会改革路径之一,即探索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与内部审计部门合署办公,分工协作,监事长可以同时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集约化监督路径。对两者共同的监督对象—公司财务,则是在这种集约型管理模式下,共同谋划和推进,避免重复监督或监督留白。
其次,可以共享监督资源和实现监督手段的互补。这些看似独立的、不连续的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工作,其实都围绕着保证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目标开展。从监事会角度来看,可以借助内部审计的力量更深入地开展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弥补监事多为兼职,开展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不能充分保证的缺陷;从内部审计来看,可以方便地融入监事会工作中,提升工作层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威慑力。
再次可以共同推进监督成果的落地。查找问题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通过整改来促进企业正确地做正确的事情。由于内部审计直接接受监事会领导,监事会可以将两方面的监督成果进行梳理汇总后一并交董事会研究整改,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则可以通过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出资人进行反映,也可直接向上一级纪委监察部门进行汇报。
三是提升监审人员综合素质。为适应监事会和内部审计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要加强加强四个方面的能力培训:首先是加深对国资监管体制与监事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认识;其次是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流程,如何选择有效的监督方法;再次是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知识完善;第四是不断提升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信息化手段。
参考文献:
[1]田志龙,扬辉,李玉清.我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基本特征研究.管理世界,1998(2).
[2]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编.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