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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的税制及税收征收管理的不断的完善和规范,如何合法的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使其纳税负担最小化,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如何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尽量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个方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税基 税率
随着我国的税制及税收征收管理的不断的完善和规范,如何合法的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使其纳税负担最小化,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纳税筹划已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大税种,其纳税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
1、纳税筹划的原理和基本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纳税筹划原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二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筹税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五种:一是减、免、退政策的利用;二是减少计税依据;三是降低适用税率;四是增加应抵扣税额;五是推迟税款缴纳时间。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条件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新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五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它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农林牧等基础产业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产业倾斜,这就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巧
3.1筹规模、慎定性,适用优惠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3.1.1分立、合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以适用较低税率的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3.1.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3.2缩小应税收入,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3.2.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应税收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作出对企业自身有利的决策。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3.2.2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延期纳税。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3.3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增加税前扣除
3.3.1选择有利的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导致企业的成本不一样,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也不同。纳税人在选择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如存货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等时,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3.3.2均衡、合理代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对于成本费用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而言,当实际发生额超过税前列支标准时,不得税前扣除,不利于节税,纳税人可通过均衡、合理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得到更多的税前扣除,减轻所得税税负。
3.3.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2)适时公益性捐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即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具体运用中应注意:捐赠必须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3)合理开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必须发生的费用。新税法对这些费用的扣除限额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也成为企业最容易超支导致纳税调整的项目。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企业应尽可能扩大销售规模。若企业销售规模已无法扩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销售子公司,以扩大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
(4)加大技术开发。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技术研发,不仅可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可实现节税目的,获得“双赢”效果。
(5)灵活运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税法一般只允许选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税法允许部分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使用加速折旧法。选择不同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会改变折旧总额在不同年份之间的分配,从而改变折旧额在不同年份的抵税款。一般情况下,当企业处于盈利持续状况时,尽可能地选择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企业前期折旧费加大,应税所得减少,少纳税。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尽可能少提折旧,而将折旧费推迟扣除,以便在后期得到更大的抵税效应。同时在税率稳定时,企业应缩短折旧年限,可使所得税递延缴纳,而在税率先低后高或有税收优惠的年份,可通过延长折旧年限节税。
4、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4.1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措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税。
4.2事先筹划。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4.3整体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4.4专业筹划。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很强,所以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收筹划业务,最好是聘请税收筹划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的筹划,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4.5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行为本身需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即筹划所要付出的成本不能超过筹划所获得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
4.6适时修订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变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会不断变化,企业应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筹划方案。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效益,减轻税负,使企业经营活动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进行。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刘文,符刚.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筹划分析[J].内江科技,2008.1
[2]苏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纳税筹划[J].北方经贸,2008.1.
[3]王晓波.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分析[J].才智,2008(4)
[4]杨宏.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税基 税率
随着我国的税制及税收征收管理的不断的完善和规范,如何合法的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使其纳税负担最小化,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纳税筹划已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大税种,其纳税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
1、纳税筹划的原理和基本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纳税筹划原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二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筹税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五种:一是减、免、退政策的利用;二是减少计税依据;三是降低适用税率;四是增加应抵扣税额;五是推迟税款缴纳时间。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条件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新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五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它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农林牧等基础产业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产业倾斜,这就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巧
3.1筹规模、慎定性,适用优惠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3.1.1分立、合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以适用较低税率的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3.1.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3.2缩小应税收入,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3.2.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应税收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作出对企业自身有利的决策。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3.2.2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延期纳税。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3.3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增加税前扣除
3.3.1选择有利的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导致企业的成本不一样,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也不同。纳税人在选择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如存货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等时,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3.3.2均衡、合理代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对于成本费用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而言,当实际发生额超过税前列支标准时,不得税前扣除,不利于节税,纳税人可通过均衡、合理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得到更多的税前扣除,减轻所得税税负。
3.3.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2)适时公益性捐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即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具体运用中应注意:捐赠必须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3)合理开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必须发生的费用。新税法对这些费用的扣除限额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也成为企业最容易超支导致纳税调整的项目。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企业应尽可能扩大销售规模。若企业销售规模已无法扩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销售子公司,以扩大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
(4)加大技术开发。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技术研发,不仅可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可实现节税目的,获得“双赢”效果。
(5)灵活运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税法一般只允许选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税法允许部分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使用加速折旧法。选择不同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会改变折旧总额在不同年份之间的分配,从而改变折旧额在不同年份的抵税款。一般情况下,当企业处于盈利持续状况时,尽可能地选择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企业前期折旧费加大,应税所得减少,少纳税。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尽可能少提折旧,而将折旧费推迟扣除,以便在后期得到更大的抵税效应。同时在税率稳定时,企业应缩短折旧年限,可使所得税递延缴纳,而在税率先低后高或有税收优惠的年份,可通过延长折旧年限节税。
4、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4.1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措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税。
4.2事先筹划。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4.3整体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4.4专业筹划。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很强,所以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收筹划业务,最好是聘请税收筹划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的筹划,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4.5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行为本身需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即筹划所要付出的成本不能超过筹划所获得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
4.6适时修订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变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会不断变化,企业应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筹划方案。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效益,减轻税负,使企业经营活动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进行。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刘文,符刚.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筹划分析[J].内江科技,2008.1
[2]苏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纳税筹划[J].北方经贸,2008.1.
[3]王晓波.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分析[J].才智,2008(4)
[4]杨宏.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