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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加强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全面落实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法人单位质量安全第一责任。督促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用兽药管理、兽药休药期等规定。
2 切实强化畜牧投入品监管
强化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全面实行畜牧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制度。落实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特殊药品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建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县域内畜牧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建立畜牧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强畜牧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
3 扎实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制定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底数,防范风险。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抽检范围覆盖生产基地、销售企业、批发、零售市场及主要畜产品,强化检打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开展日常巡查、速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督促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4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推进健康养殖。加强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和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和饲料级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假冒“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 全面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制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质量控制技术推广,对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入户率达到100%。利用畜牧业推广体系平台,大力推广无公害畜产品养殖技术,加强投入品使用指导,科学合理规范地使用兽药和饲料,推进健康养殖。加大对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场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加强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推进无公害畜产品品牌建设,强化证后监管,健全认证登记、标志使用等奖励机制。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6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加强县级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和检验检测机构,充实人员编制,落实保障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加强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上,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质检机构正常运转,发挥好质检机构在监管执法中的作用,切实防止出现质检机构建成后空置的现象。依法加快质检机构考核工作,尽快取得机构考核认证和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不断规范检测技术人员管理,提高检测能力。
加强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目前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开机构的架子已经搭起来了,要进一步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作用,定期开展人员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进行督导巡查等监管工作。
推进设立村级监管员。像村级防疫员一样,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所有农业村至少配备1名监管员。
加强基层监管人员培训。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制定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員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
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全面落实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法人单位质量安全第一责任。督促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用兽药管理、兽药休药期等规定。
2 切实强化畜牧投入品监管
强化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全面实行畜牧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制度。落实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特殊药品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建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县域内畜牧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建立畜牧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强畜牧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
3 扎实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制定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底数,防范风险。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抽检范围覆盖生产基地、销售企业、批发、零售市场及主要畜产品,强化检打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开展日常巡查、速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督促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4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推进健康养殖。加强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和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和饲料级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假冒“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 全面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制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质量控制技术推广,对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入户率达到100%。利用畜牧业推广体系平台,大力推广无公害畜产品养殖技术,加强投入品使用指导,科学合理规范地使用兽药和饲料,推进健康养殖。加大对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场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加强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推进无公害畜产品品牌建设,强化证后监管,健全认证登记、标志使用等奖励机制。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6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加强县级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和检验检测机构,充实人员编制,落实保障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加强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上,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质检机构正常运转,发挥好质检机构在监管执法中的作用,切实防止出现质检机构建成后空置的现象。依法加快质检机构考核工作,尽快取得机构考核认证和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不断规范检测技术人员管理,提高检测能力。
加强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目前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开机构的架子已经搭起来了,要进一步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作用,定期开展人员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进行督导巡查等监管工作。
推进设立村级监管员。像村级防疫员一样,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所有农业村至少配备1名监管员。
加强基层监管人员培训。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制定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員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