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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片面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精神,认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有的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应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不订立,甚至有的法院也对该条规定错误理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张某与A公司之劳动合同纠纷为例,详细论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订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