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议员“宣誓事件”与人大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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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立法会的换届年。9月,新一届立法会的70名议员如期当选;10月12日,根据预定程序,议员将在立法会大会上完成宣誓程序,进而开始履职。然而,在当天的宣誓现场,若干位新当选议员以不合常规、不够庄重、甚至具有冒犯性的方式读出誓词、或加入其它不相关言辞及身体动作。这些情形引发在场人士及媒体的骚动。之后,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裁定,有两名当选议员未能完成宣誓,将安排其改期重新宣誓。特区政府对这一决定表示不满,认为该两名议员的言行不符合基本法和 《宣誓条例》 的规定,已符合“丧失议席”的法定条件。于是,特首梁振英及特区政府律政司依循司法复核程序共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两名议员已丧失议席。这就是所谓“梁游宣誓案”或所谓“宣誓事件”。
  2016年10月,香港特区立法会两名新当选议员在履职前作出的“非常规宣誓”引发重大争议。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于11月3日完成了开庭审理。另一方面,因为宣誓事件而引发的争议已经迅速升级,在香港与内地都产生强烈反响。正在北京举行例行全体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基本法启动“释法程序”。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即“人大释法”。该解释文规定,“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法定誓言”,“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回归之后第五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正式解释。
  释法文由此构成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香港本地法律的发展演变将产生诸多影响。
  人大释法制度简介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同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由香港特区法院行使,中央不作干预。但,必须指出的是,按照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首先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讲,人大释法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主动对基本法上的任何条款作出解释,也称“主动解释”;其二,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在香港终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基于终审法院的提请,对与案件审理有关联的基本法条款作出解释,也称“依提请的解释”。自从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1999年、2004年、2005年“主动解释”基本法。2011年的释法是由香港法院审理的“刚果案”所引发的“依提请的解释”。本次人大释法亦是 “主动解释”。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香港终审法院“刘港榕案”的判决,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不管是上述哪种释法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发布正式的“释法文”,香港法院在涉及到有关条款的案件中就有法定职责去遵循和适用该释法文。
  人大释法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一方面,尽可能保留和尊重香港地区原有的法律制度与法治传统,尤其是维护法院的权威,尽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解释基本法的最高权威,但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仍然是法院的职权范围;另一方面,当出现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问题、或涉及超出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国家主权事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这种明确的法律手段阐明基本法的含义,从而维护国家利益、确保“一国两制”的准确落实。
  人大释法与香港本地法律的关系
  根据一般法律原理,对法律作出的权威解释在地位上与被解释的条款原文是一致的。因此,一旦产生新的人大释法,在经过相关程序之后(在香港宪报上正式刊登,即“刊宪”),就正式成为香港地区“所实行的法律”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人大释法制度是一种为香港地区供给“法律规则”的重要制度。
  与本次宣誓事件相关的一部香港本地法律是前述的《宣誓条例》,其中对于宣誓程序也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拒绝”或“忽略”宣誓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基本法与《宣誓条例》同时涉及到“宣誓”问题。作为对基本法含义的权威阐释,人大释法实际上与《宣誓条例》共同构成了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依据。很显然,法院在理解和适用《宣誓条例》时,不能与人大释法相冲突。
  人大释法的效力与权威
  原则上讲,人大释法一旦出台,香港各级法院都须遵循,这是人大释法的效力和权威在一般意义上的体现。但严格来说,本次释法有其特殊性:宣誓事件发生的时候,人大释法尚未出台,因此,仅就高等法院所审理的“梁游宣誓案”而言,具有相关性的法律主要是基本法和《宣誓条例》。人大释法之后,法院的庭审已经结束,因此法官曾特别要求当事各方提交补充意见,以便陈述他们各自对于释法文的理解和主张—这是“公平审判”原则所要求的。11月15日,区庆祥法官发布判决书,判决梁颂恒、游惠贞两名当选议员所作宣誓为无效,并丧失就任其议席之资格。
  从法律制度的整体视角来看,第五次人大释法意义深远。第一,如上文所述,释法一旦完成,解释文就成为确定的法律规范,构成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此后任何涉及该主题的案件都将受其约束;第二,本次释法文内容丰富,实际上对“宣誓”的性质、其法律上的判断标准、以及有關的法律后果都作了说明,甚至比《宣誓条例》陈述得更为细致、周全。
  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建构更为清晰的释法启动机制、更为包容的草案审议机制,同时,如何进一步提升解释文的行文技巧和论理水平,都是值得继续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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