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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公司法的基础理念之一股东至上原则在20世纪60年代被新兴的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所挑战。并且随着公司及公司制度的发展,利益相关者原则不断向前发展,在立法上被予以确认,得到实践。
关键词:公司;公司法;利益相关者;发展
一、理论酝酿阶段也即词源产生阶段
首先我们明确是利益相关者原则的概念,也就是利益相关者的词源问题。对于传统的公司法来说,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就是“股东”。但是在公司制度和公司的蓬勃发展的同时,带同巨大收益和力量的公司也带来了问题。除了股东之外,职工、债权人、社会和消费者等这些与公司的利益有紧密关系的人的利益是否应该由公司进行适当的保障,就产生了对这些人概括的称谓,即公司利益相关者。
该观点首次被提出是在1929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经理在一次讲演中首先提出的: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社会公众都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而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
二、理论产生和发展阶段
依照对利益相关者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研究所侧重方面的不同,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开始于美国的斯坦福研究所提出利益相关者定义“某种组织(包括公司)生存所依赖的其他群体,如股东、雇员、供应商、顾客、债权人和社区”,一直到弗里曼的经典著作《战略管理—一个利益相关者方法》出版之前。
在这一阶段,由于公司能力扩张带来了利益不均衡、新科技的滥用、环境污染等问题,人们开始试图对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其中组织系统理论对于此阶段提供了基础和方法:是认为公司是开放的体系,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的良好运营有着密切关系。公司的资本,原料以及人脉资源等均对公司的稳定性有影响,考虑到这些提供这些因素的人的利益是重要的。
第二阶段是从1984年美国弗里曼发表《利益相关者探讨》一文,认为公司中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有很大的影响,仅仅将其看成股东的利益过于狭隘到1997古帕斯特董事伦理责任的提出前。
这一阶段的研究方向主要是研究实践这种理论的机制的问题。80年代以来的公司有恶意并购并且严重侵犯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倾向,引发了对该理论极大关注,所以在立法上此进行定义并且适用于當时的经济环境成为了人们的期待。1983年,宾西法尼亚州在立法上首次接受该理论,纽约州也有立法体现。
此后,很多国家在立法上肯定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体现为规定经理的权利大于股东的权利,使股东不得滥用权力,试图构建一种平衡高效的理论运行机制。
第三阶段是20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在此阶段认为除了维护股东的利益外,也要履行“伦理责任”。公司不是孤立、封闭的个体存在,而是能与外界交流的动态组织。这种动态性就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也是在不断变动的。“该阶段侧重于从公司治理和组织理论角度来论证利益相关者。‘究其源头还是管理层到底应该向股东负责还是向利益相关者负责,也就是说利益相关者是否可以分享企业的所有权。’”
三、理论目前存在的缺陷及我国公司法中对此理论的规定
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立法中也有实践,也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制约股东滥用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但是,仍然有其自身的缺点。比如利益相关者范围到底如何让界定,公司盈利能力和利益的增长是否跟此理论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这种因果关系如何得以证明。还有就是虽然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并不意味这不存在操作上的难点,例如怎样的利益相关者或者比例达到多少才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大的影响。
在我国的公司法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加强了对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但是由于理论本身的不成熟和在我国的较浅的接受度,还是不完善。鉴于利益相关者原则的优势,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其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发展。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的原因分析
1.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独特视角是利益相关者原则发展的自身因素
利益相关者原则的着眼点很独特,认为公司不是为了实现股东完全的利益,而是要实现与公司相关的人的利益平衡化,使得各方获得利益,避免因利益不平衡所产生的动荡,而使整个公司的社会影响和发展产生阻碍。并在良好合作的基础上,促使公司更加快速科学的发展。同时,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保护,将更多地人脉,资本和技术资源得以集中到公司的手中,拓宽了发展渠道,更有利于公司产出更大的利益,对参与公司的各方都是有利的。
2.社会本位思潮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外在思想理论因素
20世纪以来,随着公司的发展,对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狂热追求,在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支持下,损害了债权人,职工的利益,甚至对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人格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性,即经济性和社会性。公司的社会属性则要求公司将更多地关注给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如此,还要求公司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负有一定责任。而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股东是最大的利益关注点,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追求。
3.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动力
为了追求利益,公司有时会以制造销售不安全的商品,污染环境等手段获取更大利益。但是随着人们的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加强,公众开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所居住的环境。各种维权组织的兴起与相关法律的颁布增加了利益主体的谈判能力,使利益主体从被动走向主动,从根本上推动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总而言之,通过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的探索,明晰了其发展脉络,也看到了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以期对于以后的发展和对中国公司法的借鉴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
[2]候颖勋.浅谈公司法关于利益相关者保护制度[D].郑州:河南大学,2007.
[3]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8.
作者简介:
丁夕杰(1989.10~),男,山东威海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公司;公司法;利益相关者;发展
一、理论酝酿阶段也即词源产生阶段
首先我们明确是利益相关者原则的概念,也就是利益相关者的词源问题。对于传统的公司法来说,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就是“股东”。但是在公司制度和公司的蓬勃发展的同时,带同巨大收益和力量的公司也带来了问题。除了股东之外,职工、债权人、社会和消费者等这些与公司的利益有紧密关系的人的利益是否应该由公司进行适当的保障,就产生了对这些人概括的称谓,即公司利益相关者。
该观点首次被提出是在1929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经理在一次讲演中首先提出的: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社会公众都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而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
二、理论产生和发展阶段
依照对利益相关者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研究所侧重方面的不同,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开始于美国的斯坦福研究所提出利益相关者定义“某种组织(包括公司)生存所依赖的其他群体,如股东、雇员、供应商、顾客、债权人和社区”,一直到弗里曼的经典著作《战略管理—一个利益相关者方法》出版之前。
在这一阶段,由于公司能力扩张带来了利益不均衡、新科技的滥用、环境污染等问题,人们开始试图对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其中组织系统理论对于此阶段提供了基础和方法:是认为公司是开放的体系,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的良好运营有着密切关系。公司的资本,原料以及人脉资源等均对公司的稳定性有影响,考虑到这些提供这些因素的人的利益是重要的。
第二阶段是从1984年美国弗里曼发表《利益相关者探讨》一文,认为公司中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有很大的影响,仅仅将其看成股东的利益过于狭隘到1997古帕斯特董事伦理责任的提出前。
这一阶段的研究方向主要是研究实践这种理论的机制的问题。80年代以来的公司有恶意并购并且严重侵犯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倾向,引发了对该理论极大关注,所以在立法上此进行定义并且适用于當时的经济环境成为了人们的期待。1983年,宾西法尼亚州在立法上首次接受该理论,纽约州也有立法体现。
此后,很多国家在立法上肯定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体现为规定经理的权利大于股东的权利,使股东不得滥用权力,试图构建一种平衡高效的理论运行机制。
第三阶段是20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在此阶段认为除了维护股东的利益外,也要履行“伦理责任”。公司不是孤立、封闭的个体存在,而是能与外界交流的动态组织。这种动态性就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也是在不断变动的。“该阶段侧重于从公司治理和组织理论角度来论证利益相关者。‘究其源头还是管理层到底应该向股东负责还是向利益相关者负责,也就是说利益相关者是否可以分享企业的所有权。’”
三、理论目前存在的缺陷及我国公司法中对此理论的规定
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立法中也有实践,也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制约股东滥用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但是,仍然有其自身的缺点。比如利益相关者范围到底如何让界定,公司盈利能力和利益的增长是否跟此理论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这种因果关系如何得以证明。还有就是虽然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并不意味这不存在操作上的难点,例如怎样的利益相关者或者比例达到多少才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大的影响。
在我国的公司法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加强了对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但是由于理论本身的不成熟和在我国的较浅的接受度,还是不完善。鉴于利益相关者原则的优势,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其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发展。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的原因分析
1.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独特视角是利益相关者原则发展的自身因素
利益相关者原则的着眼点很独特,认为公司不是为了实现股东完全的利益,而是要实现与公司相关的人的利益平衡化,使得各方获得利益,避免因利益不平衡所产生的动荡,而使整个公司的社会影响和发展产生阻碍。并在良好合作的基础上,促使公司更加快速科学的发展。同时,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保护,将更多地人脉,资本和技术资源得以集中到公司的手中,拓宽了发展渠道,更有利于公司产出更大的利益,对参与公司的各方都是有利的。
2.社会本位思潮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外在思想理论因素
20世纪以来,随着公司的发展,对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狂热追求,在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支持下,损害了债权人,职工的利益,甚至对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人格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性,即经济性和社会性。公司的社会属性则要求公司将更多地关注给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如此,还要求公司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负有一定责任。而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股东是最大的利益关注点,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追求。
3.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动力
为了追求利益,公司有时会以制造销售不安全的商品,污染环境等手段获取更大利益。但是随着人们的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加强,公众开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所居住的环境。各种维权组织的兴起与相关法律的颁布增加了利益主体的谈判能力,使利益主体从被动走向主动,从根本上推动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总而言之,通过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的探索,明晰了其发展脉络,也看到了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以期对于以后的发展和对中国公司法的借鉴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
[2]候颖勋.浅谈公司法关于利益相关者保护制度[D].郑州:河南大学,2007.
[3]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8.
作者简介:
丁夕杰(1989.10~),男,山东威海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