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构建“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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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比如缺乏法律依据、审批程序不合理、内容缺乏严谨性和合理性、操作随意性大。但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惩罚行为的恶劣程度与惩罚的严厉程度不相适应,这是其必须进行重构的根本原因。笔者仅举一例说明。
  笔者曾办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经审查发现司机李某某也参与了送毒过程,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公安机关并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笔者依法对其进行追诉。笔者认为李某某被追诉一定存在抵触情结,不如实交待。但没想到李某某在公诉提讯和开庭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指证贩卖毒品的主犯王某某。后李某某因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笔者后来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某,经了解情况才知道,李某某因参与贩卖毒品,王某某分他部分毒品供其吸食。公安机关在抓李某某后认为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其存在吸毒行为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二年。谜底终于揭开,判处徒刑剥夺人身自由,劳动教养也剥夺人身自由,十个月与二年相比,李某某当然愿意接受前者的处罚。由此我们不禁要问劳动教养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处罚?
  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从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到现在,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根据《劳教决定》的规定,劳动教养的目的,是为了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和维护公共秩序。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其兼有行政强制措施和安置就业的性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功能逐渐强化,安置就业的功能逐渐减退,行政处罚的性质逐渐显露出来。公安部《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排除了劳动教养安置就业的功能。199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将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肯认了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功能和性质。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有时劳动教养的惩罚程度比刑罚还要重。被劳动教养部门批准劳动教养2年,送往外地执行。此外,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至4年,被劳教人员一般都在劳动教养所进行劳动;而被判处拘役、管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比劳动教养要短,而且被管制和被判缓刑的罪犯,还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工作、学习、生活条件比被劳动教养的人要好的多。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劳动教养的处罚程度,在个别情况下,比刑罚还要重。根据法学界的通说,行政处罚的程度应低于刑事处罚。就此点而言,劳动教养在执行方式、处罚时间、强度方面都需要改革。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在执行方式上需要改革。由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变为社会执行。从刑罚的轻重程度上讲劳动教养应比刑事处罚的管制为轻。也就是不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其次,在处罚时间上来讲应比管制为轻。刑法的刑种是以月来计算,那么劳动教养应比日为单位计算。
  再次,从强度来讲应当以适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具体时间为宜。
  就上述三点而言,可以参照英国、美国的社区服务令制度来重新构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社区服务令在英国是一种刑罚的处罚方式或是判处缓刑、假释制度的一种代替执行方式。作为一个刑种,社区服务令源于英国1972年《刑事司法法》,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社区服务刑的犯罪人的条件是:犯罪人在16岁或16岁以上;实施了可以被判处监禁的犯罪;在缓刑报告中建议对犯罪人适用社区服务;在1年的业余时间内完成40小时至240小时的劳动;犯罪人不能被假释。社区服务令由保护观察局负责管理,保护观察官对犯罪人是否遵守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美国的社区服务令是一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包括审前转处、缓刑和假释、社区劳役、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日报告中心以及罚款、赔偿等项目。在刑事案件审理前,部分被告人通过保释、监督释放、监督劳动释放等途径进行社区矫正,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不再进入刑事审判;一部分被告通过调解、延迟起诉和处理街头犯罪的替代措施等方式进行转处,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
  由此可见英美两国的社区服务刑本身均虽然属于刑罚的一种,但明显低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刑。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为主还包括剥夺人生命刑的死刑。因此我国刑法惩罚的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与英美二国的监禁刑相对应。针对较轻的违法行为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处理一般违法行为。这样即简化了处罚程序提高了效率,又兼顾了处罚的公平性。可以说这种做法是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与英美两国社会刑有类似之处,可以借鉴学习。
  具体而言,在具体规定上可以参照英美二国成熟的社区服务令制度构成劳动教养制度。笔者仅举一例说明社区服务令的基本内容。1973年1月2日,詹姆斯法官判处彼得进行120小时的社区服务。法官在判决意见公布之前,召集社区服务项目的负责人到法官休息室听取其介绍情况。法官需要了解社区服务包含哪些内容,具体措施,罪犯会被安排在何处服务,以及在罪犯不履行服务时是否社区服务部门能采取切实可靠的干预措施。最终彼得被安排在诺丁汉社会服务机构负责的一家老人之家,负责协助那里的工作人员,为老人提供服务。如果他没能完成相应的社区服务,彼得会因为违背判决而被送回法庭受审。
  新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当以小时为单位规定为社会义务劳动的时间,根据被劳动教养人的居住地规定社区服务的地点,根据其身体状况规定社区服务的种类,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行政相对人为社会提供劳动。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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