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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认为财产与人格具有同一性,德国民法则认为财产与人格是分割的,这两种理论都存在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意大利民法中的财产概念指向于利益性,以绝对性、交易性作为财产权利的基本特性;同时,以弃权义务、人的法律价值来界定人格,人格具有自主、理性的内涵,而权利能力只是人格在法律层面上的描述。意大利民法中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对中国有以下的借鉴意义:两者并非同一位阶的概念,财产是人格内涵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通过对整体财产的拟人格化,可以使其具有法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