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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们用唯物与唯心的哲学角度来认识事物的作用关系和解答社会问题,至今未取得一致的意见。现在,我们换用质与量的哲学角度来认识事物的作用关系和解答社会问题。由此,理顺了物与心的关系,产生了质量辩证法——中国人的辩证法——增奠哲学新基点,开辟哲学新纪元。
关键词:质量;运动原理;哲学
1 什么是质量辩证法
1.1 事物的质与量
我们在市场上选购商品,经常会问“质量好不好”这类问题,这话语就表明:物体具有“质量”。那么,这里那里的联系——“事情”有没有质量呢?也有的。一位校长在总结学校情况时说:“某个班学习质量好,某个老师教育质量好……”“学习”“教育”都是一种“事情”,这说明“事情”也是有“质量”的。那么,社会事物有不有质量呢?有的。我们上边所举的例子,都是社会中的事和社会中的物。无论什么事物都有它的质和它的量。
我们再进一步想想,“质”指的是事物的什么呢?“量”又指的是事物的什么呢?“质”与“量”有什么联系呢?事物的质,就是事物别异于其他事物之点,标志事物的特色、特点、特征、特性。事物的量,就是事物的材料内容,是某个事物究竟有多少的标志。一切事物的存在都表现着质、量这两个基本意义;一切事物的存在也都由这两个基本意义所构成。例如:金的存在,如果没有金的量,则不存在金;如果一种量不具金的性质,则也不存在金。银的存在也是这样的。铜的、铁的、锡的等等的存在都是如此。
人的存在,如果没有人的体量,则不存在人;如果一种体量无具人的性质即无具人的特征和精神,则同样,这种量不属于人,不称为人(无精神的体量属于屍体)。动物是这样的,植物也是这样的。社会的存在,如果无有社会的量——无有社会事物,则不存在社会;如果一种量不具有社会的性质——不具有支配社会的精神意识,如月亮那样的东西,则这种量不属于社会,不称为社会,也即不存在社会。物(物质)与心(精神),是构成社会的两个必须的基本意义。质与量,二者形成事物,贯穿事物,是一切事物的两个客观的、必须的意义。
1.2 质量辩证法的内涵
哲学研讨,必须捕捉事物的本原。唯物論认为“物”为事物本原,唯心论认为“心”为事物本原,其实物与心是构成社会事物的两个必须的基本意义,或者说是构成社会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构件。所以唯物论与唯心论各有其正确的一面,也各自存在片面的偏颇,彼此争论至今。实际上,自然生人,人生社会,社会以人为本,人以自然为本。那么再问:自然又是以什么为本呢?答:自然以质量为本。质与量是万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决定因素,其关系是万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根本原理,就是“量×质=能力=作用=效应”。按照这样的关系去认识包括社会在内的种种事物,去认识“物”与“心”的关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是哲学的“质量辩证法”,或称“质量论”,再或称“质量哲学”。
2 量×质=能力=作用=效应
一件事物中,质不仅是这件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别异之点,标志事物的特色、特点、特征、特性,同时,质是事物内部结构(形成)、与其他事物相互作用以及发展变化的根据和主导(质=根据);量不仅是事物的材料内容,标志这件事物的多少,同时,量是质支配的对象,是事物内部结构、与其他事物相互作用以及发展变化的条件(量=条件)。
事物由质(根据)与量(条件)相互结合,从而形成和决定它自身的内在能力。即“量×质=能力”。(因为质=根据,量=条件,所以质量关系可演化为:条件×根据=能力。)事物由它的能力,而形成和决定它可能发生的作用与效应——只要是可能发生的,不管是什么作用与什么效应。能力与作用及效应的关系是等量关系:即“能力=作用=效应”。
3 能力+机遇=成功
上面说到,每一件事物都具有一定的内在能力。但是事物要释放它(他)的内在能力,成功地发挥相应作用与产生相应效应,那么,就必须要遇上外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环境。所谓作用对象,就是指可以与其发生作用的外界事物,而不是指所有的外界事物。所谓作用环境,就是指与其作用相关的时间、温度、距离、压力、催化剂、周围关系等等。
事物遇上了外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环境,就称为机遇(机会)。有了机遇,事物才有可能释放它(他)的能力,成功地发挥相应的作用和产生相应的效应。所谓效应, 效应包括运动、能量转换、发展变化、分解或结合、形成新的事物等等,与事物能力相应的一切作用后果与产物,都称为“效应”。我们把这种能力遇上机遇而成功地发挥相应作用和产生相应效应的意义进行简单表达,就是“能力+机遇=成功”例如:
煤炭必须要遇上氧气(作用对象)和足够的温度(作用环境),才能燃烧,释放热能,发挥相应的热作用,产生相应的热效应。正电荷必须要遇上导体(作用环境)和负电荷(作用对象)才能释放电能,发挥相应的电作用,产生相应的电效应。炸药必须要遇上足够的温度或压力(作用环境),才能释放爆炸力,发挥相应的爆炸作用,产生相应的爆炸效应。黄金必须要遇上兑换黄金的人(作用对象),才能释放价值能力,发挥相应的价值作用,产生相应的价值效应。电脑必须要遇上电和网络(作用环境)与玩电脑的人(作用对象),才能释放电脑能力,发挥相应的电脑作用,产生相应的电脑效应。意识必须要遇上外界的一定人或物(作用对象)和一定关系(作用环境),才能释放意识功能,发挥相应的意识作用,产生相应的意识效应。一个人必须要遇上外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环境,才能释放他的个人能力,发挥相应的个人作用,产生相应的个人效应。生产必须要遇上消费者(作用对象)和市场(作用环境),才能释放生产力,发挥相应的生产作用,产生相应的生产效应。政治必须要遇上政治舞台(作用环境)和人民群众(作用对象)才能释放政治权力,发挥相应的政治作用,产生相应的政治效应。
总之,不是每一事物都可以释放它(他)的能力而发挥相应的作用和产生相应的效应,而必须是遇上了机遇,才有可能释放内在能力而成功地发挥相应的作用和产生相应的效应,即“能力+机遇=成功”。 4 质与量的其他联系
4.1 质与量决定规律
所谓规律,就是事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或者说自然性。性质是事物的特点,是事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根据和主导。所以,这种事物生成、作用及演变(发展变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规律,主要由事物的性质所决定。例如:碳遇上氧,通过燃烧,产生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二氧化碳遇上氢氧化钙相互作用,又产生水和碳酸钙……发生这等等作用与演变及其产物(生成物)的客观自然规律,都由碳、氧、氢、钙的性质以及作用中产物(生成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水、碳酸钙等的性质所决定。量与质之间,量是质支配的对象,是“质支配量”的关系。量与规律之间,量也能决定规律。如上边的例子,氧的量相对少,产生一氧化碳,这是一条规律;氧的量相对多,产生二氧化碳,这是又一条规律。所以说:质与量决定规律,即“质×量=能力=作用=效应”。
4.2 性质、量、质量关系、规律都是永恒的
事物的性质及其生成、作用、演变的规律性都是永恒的。不过,由于这种事物的性质和规律看不见摸不着,所以性质与规律需要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条件成熟之时,才能把主导事物生成、作用、演变的根据(性质)及其演变的规律体现出来,亦即性质与规律才能得到演示和证实。这种条件,就是与性质和规律相应的量,即相应的元素、原材料、内容,以及相应的机遇(即作用对象和作用环境)等等。这一些量,也是永恒的。
量是永恒的,但是量的存在形式(存在状态)是暂时的,变换的。例如氧,时而独立存在,时而以水的形式存在,时而以酸的形式存在,时而以碱的形式存在,时而以种种氧化物的形式存在。碳、氢、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水、碳酸钙等等的存在形式都是如此。社会事物也不例外。无论是什么事物的量,都受性质的支配,一旦条件成熟(有了机遇),就会按照其规律性,产生“量×质=能力=作用=效应”的反应,亦即产生相应的作用和存在形式的变换。
回顾以上的关系,质与量之间,是“质支配量”的关系。质量与规律之间,是“由质量决定规律”的关系,亦即“量×质=能力=作用=效应”。人们开发社会事物,总是遵循这样的关系:首先认识和掌握事物的性质及其演变的规律(学习、吸取科学知识),然后再按照规律,能动地人为筹备材料(量),创造环境,制造出种种社会产品。
4.3 运动原理
有运动,才有事物的演变(发展变化)。事物为什么会产生运动呢?“质”是事物别异于其他事物之点,亦即“质=差异”。事物是由这种“质(差异)”,导致动力与运动的发生,由这种运动而形成事物的发展变化。例如阴电与阳电之间,酸、碱、盐之间,生物雌性与雄性之间,等等,都会由彼此之间的差异(性质),而导致相应的动力与运动及其发展变化。动力与运动及其发展变化的实质,是质支配量所产生的能力、作用与效应。亦即“量×质=能力=作用=效应”。
同一的物质,性质相同,但是由于它们的分布不平衡(分布存在差异),也会产生动力和运动。它们因为“有”,而向着相对“无”的方向运动,因为“多”,而向着相对“少”的方向运动,这叫“同性相斥”,例如电荷的流动,空气的流动,物质的溶解、挥发、扩散等;因为相对“轻”(比重小),而向上运动,这叫“浮力”,例如氢气球上升;因为相对“重”(比重大),而向地心(向下)运动,这叫“重力”,例如物体下落,水的流动等。这种相对的有、无、多、少、轻、重都属于差异,差异=性质。所以,虽然是同一的物质,但是由于分布之中的差异或者说性质,而导致了“斥力”“浮力”“重力”,由“力”而产生相应的运动。这种运动,同样是质支配量所产生的能力、作用与效应。亦即“量×质=能力=作用=效应”。
把事物运动的原理与过程进行总结就是:万物由不平衡(差异)而产生动力和运动,差异愈大,动力愈大,运动愈烈,通过运动及其发展变化来争取平衡和稳定(如果永不平衡,则运动不止)。这就是万物运动的原理,亦即“运动原理”。万物都在这样的原理之中运动和发展变化。运动原理从差异开始,到平衡为止,包含着两个相反的内容:一个是差异论,一个是平衡论。同时也包含着差异与平衡之间的关系:由差异产生动力及运动,由运动及发展变化来争取平衡和稳定。无论是物理变化还是化学反应,都是这样的原理,社会现象毫不例外,也是这样的原理。
4.4 真理的类型
如果继续深入探讨,性质=差异=相反相成=对立=一分为二。所谓一分为二,就是同一的事物或者说同一的现象,包含着两种或多种性质,例如同一的数字有正与负的两种性质之分,同一的政权有以权为人民服务和以权谋私的两种性质之分,同一的起点可以引出两条以上不同方向的射線,等等;此外,同一的性质也可以出现两种或者多种现象,例如同一的性质相对于不同的事物可以产生吸引或者排斥的现象,可以产生分解或者结合的现象,可以生成不同的新事物及其新的性质,等等;这样的事例就叫做一分为二。一分为二是永恒的,也就是说性质是永恒的。
质量关系=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理。例如化学反应和化学变化、物理作用和物理变化、社会作用和社会变化等等,这些变化的根本原理,都属于“量×质=能力=作用=效应”的实质。因为万物的运动及其发展变化是永恒的,所以万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理亦即质量关系,也相应永恒。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也是永恒的。例如数学计算的规律,物理作用的规律,化学反应的规律,等等,都是永恒的。相应于这些规律的反应式、计算式、定律、定理、公式、公理等等,这些实事求是的理论,都是永恒的。实事求是的理论就叫做真理。真理有两类,一类是永恒的真理,如上的探讨属于永恒的真理;一类是与时俱进的真理,如下进行探讨。
统一=平衡和稳定=事物=现象,亦即统一属于事物的生存状态(现象)。这种生存状态相对而言是暂时的,亦即平衡和稳定是暂时的。例如万物生旺衰亡的现象、社会发展变化的现象、从古到今的地理变迁和气候变化以及历史的进程,这些现象都是与时俱进的。与这些现象相应的实际理论,都属于与时俱进的真理。此外,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的哲学原理,只能相对于统一体而言,亦即只适应统一的极限;不适应无极限的环境。比如说南与北的性质围绕着地球的极限运行,可以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但如果离开地球的极限向空间直线运行,就决不可能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又如数字从零开始,向正与负两端递增,在极限之中可以两级相逢和事极必反(正n+负n=零),但是在无有极限的环境之中,正数可以无限递增,负数可以无限递减,绝不可能两级相逢和事极必反;再如从一点向不同的方向引出两条射线(直线),可以无限延伸,绝不可能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还如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升华,绝不会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对于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的这一点讨论,旨在提出问题,如有具体需要,有待深化探索。
4.5 质量辩证法的应用
质量关系贯穿于整个自然科学,标志着一切物理变化和化学反应的根本原理;质量关系贯穿于整个社会科学,标志着一切社会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理。所以,质量关系能标志等等哲学思想的根本实质,是最哲学的哲学。我们把大套大套的、复杂而深奥的哲学理论如果用质量关系去表示,那么,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和十分简浅。
用这种质量观点,可以理顺“物”与“心”的关系,也可以发现原哲学中的误区、偏见和模糊成分。对于社会事物而言,心(意识)是社会事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根据和主导,具备质的属性,属于社会事物的质;物(社会存在)是社会事物的材料内容,是意识支配运用的对象,是社会事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条件,具备量的属性,属于社会事物的量;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社会力量=社会作用=社会效应。对于社会事物来说,这样的关系,就是“物”与“心”不可非议的确切关系。由此可见,“唯物”与“唯心”的观点有所偏颇。用这种质量观点,还可以衡量某些其他哲学观点的缺限。例如:真理有两类,一类是永恒的真理,一类是与时俱进的真理,真理=自然规律=道。据此来衡量《道德经》“道可道,非常道”的观点,《道德经》的这一观点忽略了永恒的真理(当然这是由于古代科学知识的局限性所致)。
以此类推,具体而简浅的质量关系,可以标志种种事物的种种能力、作用、运动及其发展变化的关系与原理,可以广泛地辩证种种事物的种种演变,可以简化种种深奥的哲理,也可以发现原哲学中的误区、偏见和模糊成分。由于质量关系的普遍性注定了质量辩证的广泛性。《质量辩证法》从一开始到现在所举的一系列事例,都是对质量辩证法的应用;后边探讨社会,也离不开应用质量关系来进行辨证,从而认识、解答和澄清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质量;运动原理;哲学
1 什么是质量辩证法
1.1 事物的质与量
我们在市场上选购商品,经常会问“质量好不好”这类问题,这话语就表明:物体具有“质量”。那么,这里那里的联系——“事情”有没有质量呢?也有的。一位校长在总结学校情况时说:“某个班学习质量好,某个老师教育质量好……”“学习”“教育”都是一种“事情”,这说明“事情”也是有“质量”的。那么,社会事物有不有质量呢?有的。我们上边所举的例子,都是社会中的事和社会中的物。无论什么事物都有它的质和它的量。
我们再进一步想想,“质”指的是事物的什么呢?“量”又指的是事物的什么呢?“质”与“量”有什么联系呢?事物的质,就是事物别异于其他事物之点,标志事物的特色、特点、特征、特性。事物的量,就是事物的材料内容,是某个事物究竟有多少的标志。一切事物的存在都表现着质、量这两个基本意义;一切事物的存在也都由这两个基本意义所构成。例如:金的存在,如果没有金的量,则不存在金;如果一种量不具金的性质,则也不存在金。银的存在也是这样的。铜的、铁的、锡的等等的存在都是如此。
人的存在,如果没有人的体量,则不存在人;如果一种体量无具人的性质即无具人的特征和精神,则同样,这种量不属于人,不称为人(无精神的体量属于屍体)。动物是这样的,植物也是这样的。社会的存在,如果无有社会的量——无有社会事物,则不存在社会;如果一种量不具有社会的性质——不具有支配社会的精神意识,如月亮那样的东西,则这种量不属于社会,不称为社会,也即不存在社会。物(物质)与心(精神),是构成社会的两个必须的基本意义。质与量,二者形成事物,贯穿事物,是一切事物的两个客观的、必须的意义。
1.2 质量辩证法的内涵
哲学研讨,必须捕捉事物的本原。唯物論认为“物”为事物本原,唯心论认为“心”为事物本原,其实物与心是构成社会事物的两个必须的基本意义,或者说是构成社会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构件。所以唯物论与唯心论各有其正确的一面,也各自存在片面的偏颇,彼此争论至今。实际上,自然生人,人生社会,社会以人为本,人以自然为本。那么再问:自然又是以什么为本呢?答:自然以质量为本。质与量是万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决定因素,其关系是万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根本原理,就是“量×质=能力=作用=效应”。按照这样的关系去认识包括社会在内的种种事物,去认识“物”与“心”的关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是哲学的“质量辩证法”,或称“质量论”,再或称“质量哲学”。
2 量×质=能力=作用=效应
一件事物中,质不仅是这件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别异之点,标志事物的特色、特点、特征、特性,同时,质是事物内部结构(形成)、与其他事物相互作用以及发展变化的根据和主导(质=根据);量不仅是事物的材料内容,标志这件事物的多少,同时,量是质支配的对象,是事物内部结构、与其他事物相互作用以及发展变化的条件(量=条件)。
事物由质(根据)与量(条件)相互结合,从而形成和决定它自身的内在能力。即“量×质=能力”。(因为质=根据,量=条件,所以质量关系可演化为:条件×根据=能力。)事物由它的能力,而形成和决定它可能发生的作用与效应——只要是可能发生的,不管是什么作用与什么效应。能力与作用及效应的关系是等量关系:即“能力=作用=效应”。
3 能力+机遇=成功
上面说到,每一件事物都具有一定的内在能力。但是事物要释放它(他)的内在能力,成功地发挥相应作用与产生相应效应,那么,就必须要遇上外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环境。所谓作用对象,就是指可以与其发生作用的外界事物,而不是指所有的外界事物。所谓作用环境,就是指与其作用相关的时间、温度、距离、压力、催化剂、周围关系等等。
事物遇上了外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环境,就称为机遇(机会)。有了机遇,事物才有可能释放它(他)的能力,成功地发挥相应的作用和产生相应的效应。所谓效应, 效应包括运动、能量转换、发展变化、分解或结合、形成新的事物等等,与事物能力相应的一切作用后果与产物,都称为“效应”。我们把这种能力遇上机遇而成功地发挥相应作用和产生相应效应的意义进行简单表达,就是“能力+机遇=成功”例如:
煤炭必须要遇上氧气(作用对象)和足够的温度(作用环境),才能燃烧,释放热能,发挥相应的热作用,产生相应的热效应。正电荷必须要遇上导体(作用环境)和负电荷(作用对象)才能释放电能,发挥相应的电作用,产生相应的电效应。炸药必须要遇上足够的温度或压力(作用环境),才能释放爆炸力,发挥相应的爆炸作用,产生相应的爆炸效应。黄金必须要遇上兑换黄金的人(作用对象),才能释放价值能力,发挥相应的价值作用,产生相应的价值效应。电脑必须要遇上电和网络(作用环境)与玩电脑的人(作用对象),才能释放电脑能力,发挥相应的电脑作用,产生相应的电脑效应。意识必须要遇上外界的一定人或物(作用对象)和一定关系(作用环境),才能释放意识功能,发挥相应的意识作用,产生相应的意识效应。一个人必须要遇上外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环境,才能释放他的个人能力,发挥相应的个人作用,产生相应的个人效应。生产必须要遇上消费者(作用对象)和市场(作用环境),才能释放生产力,发挥相应的生产作用,产生相应的生产效应。政治必须要遇上政治舞台(作用环境)和人民群众(作用对象)才能释放政治权力,发挥相应的政治作用,产生相应的政治效应。
总之,不是每一事物都可以释放它(他)的能力而发挥相应的作用和产生相应的效应,而必须是遇上了机遇,才有可能释放内在能力而成功地发挥相应的作用和产生相应的效应,即“能力+机遇=成功”。 4 质与量的其他联系
4.1 质与量决定规律
所谓规律,就是事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或者说自然性。性质是事物的特点,是事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根据和主导。所以,这种事物生成、作用及演变(发展变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规律,主要由事物的性质所决定。例如:碳遇上氧,通过燃烧,产生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二氧化碳遇上氢氧化钙相互作用,又产生水和碳酸钙……发生这等等作用与演变及其产物(生成物)的客观自然规律,都由碳、氧、氢、钙的性质以及作用中产物(生成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水、碳酸钙等的性质所决定。量与质之间,量是质支配的对象,是“质支配量”的关系。量与规律之间,量也能决定规律。如上边的例子,氧的量相对少,产生一氧化碳,这是一条规律;氧的量相对多,产生二氧化碳,这是又一条规律。所以说:质与量决定规律,即“质×量=能力=作用=效应”。
4.2 性质、量、质量关系、规律都是永恒的
事物的性质及其生成、作用、演变的规律性都是永恒的。不过,由于这种事物的性质和规律看不见摸不着,所以性质与规律需要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条件成熟之时,才能把主导事物生成、作用、演变的根据(性质)及其演变的规律体现出来,亦即性质与规律才能得到演示和证实。这种条件,就是与性质和规律相应的量,即相应的元素、原材料、内容,以及相应的机遇(即作用对象和作用环境)等等。这一些量,也是永恒的。
量是永恒的,但是量的存在形式(存在状态)是暂时的,变换的。例如氧,时而独立存在,时而以水的形式存在,时而以酸的形式存在,时而以碱的形式存在,时而以种种氧化物的形式存在。碳、氢、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水、碳酸钙等等的存在形式都是如此。社会事物也不例外。无论是什么事物的量,都受性质的支配,一旦条件成熟(有了机遇),就会按照其规律性,产生“量×质=能力=作用=效应”的反应,亦即产生相应的作用和存在形式的变换。
回顾以上的关系,质与量之间,是“质支配量”的关系。质量与规律之间,是“由质量决定规律”的关系,亦即“量×质=能力=作用=效应”。人们开发社会事物,总是遵循这样的关系:首先认识和掌握事物的性质及其演变的规律(学习、吸取科学知识),然后再按照规律,能动地人为筹备材料(量),创造环境,制造出种种社会产品。
4.3 运动原理
有运动,才有事物的演变(发展变化)。事物为什么会产生运动呢?“质”是事物别异于其他事物之点,亦即“质=差异”。事物是由这种“质(差异)”,导致动力与运动的发生,由这种运动而形成事物的发展变化。例如阴电与阳电之间,酸、碱、盐之间,生物雌性与雄性之间,等等,都会由彼此之间的差异(性质),而导致相应的动力与运动及其发展变化。动力与运动及其发展变化的实质,是质支配量所产生的能力、作用与效应。亦即“量×质=能力=作用=效应”。
同一的物质,性质相同,但是由于它们的分布不平衡(分布存在差异),也会产生动力和运动。它们因为“有”,而向着相对“无”的方向运动,因为“多”,而向着相对“少”的方向运动,这叫“同性相斥”,例如电荷的流动,空气的流动,物质的溶解、挥发、扩散等;因为相对“轻”(比重小),而向上运动,这叫“浮力”,例如氢气球上升;因为相对“重”(比重大),而向地心(向下)运动,这叫“重力”,例如物体下落,水的流动等。这种相对的有、无、多、少、轻、重都属于差异,差异=性质。所以,虽然是同一的物质,但是由于分布之中的差异或者说性质,而导致了“斥力”“浮力”“重力”,由“力”而产生相应的运动。这种运动,同样是质支配量所产生的能力、作用与效应。亦即“量×质=能力=作用=效应”。
把事物运动的原理与过程进行总结就是:万物由不平衡(差异)而产生动力和运动,差异愈大,动力愈大,运动愈烈,通过运动及其发展变化来争取平衡和稳定(如果永不平衡,则运动不止)。这就是万物运动的原理,亦即“运动原理”。万物都在这样的原理之中运动和发展变化。运动原理从差异开始,到平衡为止,包含着两个相反的内容:一个是差异论,一个是平衡论。同时也包含着差异与平衡之间的关系:由差异产生动力及运动,由运动及发展变化来争取平衡和稳定。无论是物理变化还是化学反应,都是这样的原理,社会现象毫不例外,也是这样的原理。
4.4 真理的类型
如果继续深入探讨,性质=差异=相反相成=对立=一分为二。所谓一分为二,就是同一的事物或者说同一的现象,包含着两种或多种性质,例如同一的数字有正与负的两种性质之分,同一的政权有以权为人民服务和以权谋私的两种性质之分,同一的起点可以引出两条以上不同方向的射線,等等;此外,同一的性质也可以出现两种或者多种现象,例如同一的性质相对于不同的事物可以产生吸引或者排斥的现象,可以产生分解或者结合的现象,可以生成不同的新事物及其新的性质,等等;这样的事例就叫做一分为二。一分为二是永恒的,也就是说性质是永恒的。
质量关系=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理。例如化学反应和化学变化、物理作用和物理变化、社会作用和社会变化等等,这些变化的根本原理,都属于“量×质=能力=作用=效应”的实质。因为万物的运动及其发展变化是永恒的,所以万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理亦即质量关系,也相应永恒。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也是永恒的。例如数学计算的规律,物理作用的规律,化学反应的规律,等等,都是永恒的。相应于这些规律的反应式、计算式、定律、定理、公式、公理等等,这些实事求是的理论,都是永恒的。实事求是的理论就叫做真理。真理有两类,一类是永恒的真理,如上的探讨属于永恒的真理;一类是与时俱进的真理,如下进行探讨。
统一=平衡和稳定=事物=现象,亦即统一属于事物的生存状态(现象)。这种生存状态相对而言是暂时的,亦即平衡和稳定是暂时的。例如万物生旺衰亡的现象、社会发展变化的现象、从古到今的地理变迁和气候变化以及历史的进程,这些现象都是与时俱进的。与这些现象相应的实际理论,都属于与时俱进的真理。此外,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的哲学原理,只能相对于统一体而言,亦即只适应统一的极限;不适应无极限的环境。比如说南与北的性质围绕着地球的极限运行,可以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但如果离开地球的极限向空间直线运行,就决不可能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又如数字从零开始,向正与负两端递增,在极限之中可以两级相逢和事极必反(正n+负n=零),但是在无有极限的环境之中,正数可以无限递增,负数可以无限递减,绝不可能两级相逢和事极必反;再如从一点向不同的方向引出两条射线(直线),可以无限延伸,绝不可能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还如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升华,绝不会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对于两极相逢和事极必反的这一点讨论,旨在提出问题,如有具体需要,有待深化探索。
4.5 质量辩证法的应用
质量关系贯穿于整个自然科学,标志着一切物理变化和化学反应的根本原理;质量关系贯穿于整个社会科学,标志着一切社会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理。所以,质量关系能标志等等哲学思想的根本实质,是最哲学的哲学。我们把大套大套的、复杂而深奥的哲学理论如果用质量关系去表示,那么,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和十分简浅。
用这种质量观点,可以理顺“物”与“心”的关系,也可以发现原哲学中的误区、偏见和模糊成分。对于社会事物而言,心(意识)是社会事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根据和主导,具备质的属性,属于社会事物的质;物(社会存在)是社会事物的材料内容,是意识支配运用的对象,是社会事物生成、作用、发展变化的条件,具备量的属性,属于社会事物的量;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社会力量=社会作用=社会效应。对于社会事物来说,这样的关系,就是“物”与“心”不可非议的确切关系。由此可见,“唯物”与“唯心”的观点有所偏颇。用这种质量观点,还可以衡量某些其他哲学观点的缺限。例如:真理有两类,一类是永恒的真理,一类是与时俱进的真理,真理=自然规律=道。据此来衡量《道德经》“道可道,非常道”的观点,《道德经》的这一观点忽略了永恒的真理(当然这是由于古代科学知识的局限性所致)。
以此类推,具体而简浅的质量关系,可以标志种种事物的种种能力、作用、运动及其发展变化的关系与原理,可以广泛地辩证种种事物的种种演变,可以简化种种深奥的哲理,也可以发现原哲学中的误区、偏见和模糊成分。由于质量关系的普遍性注定了质量辩证的广泛性。《质量辩证法》从一开始到现在所举的一系列事例,都是对质量辩证法的应用;后边探讨社会,也离不开应用质量关系来进行辨证,从而认识、解答和澄清一系列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