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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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内外有关程序正义的争论,展现了中国刑辩制度的尴尬和当下司法生态的复杂,亦是权法博弈与全民普法的样本
  
  《财经》记者 陈晓舒 饶智 欧阳洪亮
  
  “我没罪!”李庄在法庭上高呼。他的声音激动而落寞,法庭无人回应。
  
  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一审获刑两年六个月。
  
  庭外一片争执,重庆有学者认为判决合法,北京部分刑法学界人士认为李庄无罪,媒体舆论更是各执一词。
  
  1月16日,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飞赴重庆,正式就李庄案提出上诉。“本案将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和法律权利。”李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陈有西说。
  
  李庄应否获罪?其审判过程是否体现了程序正义?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这是一场罕见“高效”的审判,李庄因自己代理的涉黑嫌犯龚刚模的检举被查,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28天。庭审选择在2009年的最后两天,判决则于八天后作出。
  
  对一名为“黑老大”辩护的律师的审判,民间期待程序正义——这种“看得见的正义”,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但李庄案的审理节奏似乎与此相悖。
  
  重庆打黑本是安治一方的施政策略,在涉黑人员大规模审判之前,基本处于封闭的地方范畴之内。但相对独立的外地律师如李庄等,以涉黑人员的辩护律师身份介入,一度触及了这种“内政”。
  
  以李庄涉案被查为拐点,打黑风暴迅速升级为举国瞩目的刑事大案,李庄也由配角戏剧性地转变为风暴中的主角。这不仅因为李庄的个人命运直接关涉16万执业律师的切身利益,更因法学界的思想碰撞引导出一场全民普法,主题包括刑辩律师的职业操守、刑事诉讼的执业困境,乃至对地方治理与法治生态的检讨。
  
  一如李庄案辩护律师高子程所言:“李庄事件已被业界和学界归结为权力与法律的冲突,理论上权力的边界应是法律,但对于在重庆审理李庄案,实际却难以形成如此共识。”
  
  而在案发前的2009年12月7日,李庄主动与《财经》记者进行了40分钟的通话,彼时避难于成都某宾馆的李庄风声鹤唳,在电话中已预示今日之果。此后,本刊四路记者广泛接触重庆高层,举全力遍访事件中心的主角,试图记录李庄案庭审的16小时,还原李庄命运转变的28天,并由此追溯重庆打黑风暴八个月以来的脉络与逻辑。
  
  开庭准备:“刺头”李庄的对抗
  
  类似于法庭上对抗审判长的场面,李庄在案发前已与重庆警方多次正面交锋
  
  岁末的重庆轻雾缭绕,寒意甚浓。远离城区的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却因李庄案的开庭而遽然升温。
  
  早晨7时整,两名身着制服的法警在法院门口拉起警戒线。法院暂停了其他案件审理,信访接待室被外移办公。今日,它专为李庄案独用。
  
  50分钟后,押解李庄的白色面包车,被一前一后的两辆警用越野车引入法院。当时天色微白,通过浓密绿化带的警车均开灯慢行。
  
  通往第一审判厅的路上已部署了两道安检,入场者均须手执江北区法院发放的旁听证和个人证件接受检查,而被挡于警戒线以外的人群亦有专人巡视。
  
  审判大厅200余个席位,如阶梯礼堂成三个方阵排列。入座者包括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党政机关人员、便装列席的当地公检法司官员,以及重庆的法律学者、其他省市的律协代表。
  
  公诉人是有着“全国十佳公诉人”头衔的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么玲,另一位是“重庆市十佳公诉人”、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处长助理贺贝贝;李庄的辩护律师则是其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兼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高子程、京衡律师集团主任兼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有西。
  
  9点10分,李庄被两名法警带进法庭,他一头短发,身着蓝色囚服,步入被告席时微笑着向旁听席招了招手。
  
  刑事审判程序第一项即是开庭,传唤被告人到庭、宣读庭审纪律、确定被告人身份等,为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甫一开庭,李庄语惊四座——审判长付鸣剑核对被告人身份,问到住址时,他大声回答:“北京。”再问“具体地址?”回答“忘了”。
  
  李庄当庭解释,自己2009年12月12日在北京被重庆警方“秘密抓获”,对方既未出示拘留证,亦不告知涉嫌罪名,前三天几乎没睡,多数事情“弄不清楚了”。审判长当庭提醒他不要跑题。
  
  李庄的这种“不配合”,一度引来藐视法庭的非议。
  
  审判长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随后是告知权利义务阶段,李庄高声提出异议:“申请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所有人员回避。”现场一片哗然。
  
  李庄提出的回避者包括三位审判员、三位公诉人和两位法院书记员。他表明了两点回避理由:第一,他在代理龚刚模涉黑案中发现了刑讯逼供的问题,向警方提出了严正交涉,并在看守所与警方发生过激烈争吵;第二,龚案进入审判阶段后,警方监视律师会见,因此又发生激烈争吵。
  
  在李庄看来,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龚案与自己的案子均由江北警方同一专案组办理,存在利害关系,“只要在重庆审,我不会有好下场”,“应将案子移交到重庆以外的法院审理。”
  
  针对回避一事,2009年12月16日,全国20位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李庄案,高子程也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均未获采纳。
  
  李庄申请回避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款之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但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明文规定,审判长当庭予以驳回。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三位审判员申请三次,三位公诉人申请三次,一共六份申请。”审判长再次驳回。
  
  但《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意味着合议庭无权当庭驳回李庄要求公诉人和侦查人员回避的申请。法庭上的李庄很不客气地指出:“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回来跟我说‘经院长同意驳回’也行。”
  
  当日开庭不到半小时,审判长付鸣剑宣布休庭十分钟。在这场“马拉松”式庭审的开篇,李庄声音洪亮、滔滔不绝,极尽个性的表达方式成了网络热点话题。
  
  要理解李庄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有必要梳理其14年律师执业生涯,以及短暂代理龚刚模涉黑案的非常“闹剧”。
  
  李庄1961年生,34岁才成为河北省司法厅下属律所的专职律师。此前他有过短暂的军旅经历,做过铁路工人,其父曾任石家庄铁路法院副院长。
  
  李的旧友告诉《财经》记者,37岁的李庄已在石家庄买下联排别墅,后因与河北公检法冲突过多被人举报,由冀入京,不久成为康达所合伙人。
  
  据专业机构Lawfirm50统计,康达所在2009年全国律师事务所中排名第十,拥有员工245名,办公机构11处。这家成立于1988年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傅洋系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之子,两名副主任郑小虎、林星玉,分别系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之子和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枫之女。
  
  康达所的律师向来低调示人,不过近年来因代理陈良宇、张恩照、黄松有等大案而曝光频率倍增。行事张扬、言行凌厉的李庄,在康达所颇显特立独行。
  
  李庄被拘前五天,2009年12月7日,他与《财经》记者进行了长时间交流。电话那边的李庄前十分钟用来夸耀自己,后半小时谈龚刚模案。
  
  他惯于吹捧的案例之一,是2008年5月代理辽宁省辽阳市朱立岩涉黑案。因李庄当场退庭以示抗议,导致该案至今未决。李庄向《财经》记者自诩其中的刑辩招数,多数律师同行对此亦有耳闻。
  
  据李庄自述,其2009年6月下旬经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介入重庆打黑系列案。同年11月20日,经龚刚华催促,李庄及其助理马晓军与在京治病的龚刚模妻子程琪达成委托意向。
  
  类似于法庭上对抗审判长的场面,“刺头”李庄在案发前已跟重庆警方多次正面交锋。
  
  李庄在电话中告诉《财经》记者,龚刚模案存在诸多问题,如涉嫌刑讯逼供,律师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等。龚刚模系列案共有案卷100多本,法院仅向律师提供11本。法院称,公诉方就提供了这么多。
  
  龚案第二被告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证实了李庄的上述说法。在短暂的几次交流中,李庄留给朱明勇的印象是“性子直且急,但很仗义”。他认为,李庄身上有一种不畏权贵的气质,“那种仗义执言的精神,正是中国律师所缺少的精神”。
  
  据李庄自述,其在江北区看守所三次会见龚刚模,每次都有三四个民警在场监视、监听。一次会见中,李庄与办案民警发生了言语冲突。而《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原定12月7日开庭的龚刚模案,因他介入延期审理。一审法院院长电话通告他时,希望其配合审判,遭到李庄拒绝。此后,李庄收到要抓他的警告,他转至成都后向《财经》记者打了上述电话。
  
  李庄自己猜测,龚刚模案经其一闹肯定无法正常开庭,重庆公检法司只有两种选择:一是退回去补充侦查,整个案子全部重新来,“这肯定不可能”;二是“找个理由把我抓起来,让我代理不成”。
  
  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认为:“李庄在法律上经得起检验,但在纪律与道义上可能经不起检验”。同属康达所的高子程称:“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做事认真。当然,李庄不是完人,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不构成定罪理由。”
  
  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李庄所代表的律师群体对重庆打黑的强力干预,已令一些办案部门反感,加之12月初舆论大肆“炒作”北京律师赴渝承办涉黑案件,当地过度反应似已必然。
  
  法庭调查:看守所里的证人
  
  包括李庄助理在内的八名证人无一到庭对质,其中七人均在警方控制之下
  
  庭审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其中法庭调查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等,这占到庭审绝大部分时间。
  
  李庄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希望由网络直播李庄案庭审全过程,遭到拒绝。在法庭上,女公诉人么玲用了几分钟宣读了起诉书,该起诉书行文极短,仅占两页A4纸(正反均有字)。
  
  起诉书称,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引诱证人作伪证,即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79份证据,证人包括龚刚模、其堂弟龚云飞、三哥龚刚华、妻子程琪,以及李庄的助手马晓军。控方认为,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涉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做伪证,应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突然责令法警检查两位辩护律师的电脑,以清除其可能安装的录音、录像设备。
  
  随即,审判长询问李庄对起诉书的内容是否有异议。此时的李庄情绪激动,高呼“完全是无中生有”,并称“所有事实都有异议”。
  
  李庄就起诉书向法庭提出五项申请,并称法庭如果不接受申请,他和他的辩护人将保持沉默,“你们直接把我判了算了。”李庄说。
  
  这五个申请分别为:一、对龚刚模做伤情鉴定,这关系到刑讯逼供是否编造;二、起诉书列明的八名证人无一出庭,应出庭接受质证;三、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在阳光下判别是否唆使和诱导龚刚模;四、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延期至龚刚模系列案定论之后再审;五、申请异地审理。
  
  旁听席已有观点不一的议论。批评者认为李庄故意刁难、藐视法庭,而支持者表示这是他应有的权利,是程序正义的必然。
  
  审判长称,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八名证人除龚的妻子在京住院,其他七人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同案涉查的律师马晓军、吴家友目前均被羁押在案,他们二人仅以证人身份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指出,如果马、吴二人仅是证人,何用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马晓军作为李庄的助手,应是李庄同案犯,为何不一起出庭?
  
  一番拉锯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以裁决是否同意李庄的五项申请。
  
  十分钟后,重新开庭,审判长驳回了李庄的所有申请。李庄对此“深表遗憾”,此后面对公诉人接二连三的问题,均以沉默应付。法庭再度陷入僵局。公诉人甚至问他:“被告人李庄,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发问?”
  
  此时多数媒体记者仍被拒在法庭之外。
  
  11时40分,李庄打破沉默,表示“我保留我的权利,但我们不能浪费司法资源,请公诉人重新提问”。此后庭审顺次展开。
  
  下午两点休庭午餐后,有关方面对媒体旁听问题的举棋不定,终于开闸。下午3时再度开庭,所有媒体记者获准进入法庭。
  
  此时法庭上的交锋有增无减。由于没有证人到场,在几组证人证言出示后的“质证”过程,控方与辩方的火药味开始漫起。李庄及其两名辩护律师提示法庭应当出示证词、应当审查证词的合法性。
  
  比如,公诉人宣读完涉案律师马晓军的证词时,辩护律师陈有西当即表示从未看过,要求当庭出示。《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李庄插话称,“你不出示,我怎么知道你是自己编的,还是按上面念的?”他戏称控方在看《大众电影》。审判长付鸣剑再一次训斥李庄,阻止其发言。
  
  随后,付鸣剑低声与两旁的审判员商议后,要求控方将材料交由法警,送给李庄和辩护律师查看。李庄逐字查看证词,审判长屡次催促只看重点,李庄回应:“证词很多,有13页,公诉人完全是断章取义。”
  
  当公诉人宣读完吴家友的证言后,高子程、李庄再次提出要查看。审判长当庭驳回。
  
  李庄案发前告诉《财经》记者,在2009年12月5日北京飞往重庆的航班上,他碰到了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两人在头等舱相邻而坐,没有搭话。李当年办理辽宁朱立岩涉黑案时,即对王立军有所耳闻。
  
  李王第二次戏剧性照面,是12月12日在重庆机场。彼时李庄被重庆警方由北京押抵重庆。李庄主动对王立军说,“我不值得重庆动用这么大规模的司法力量。”王立军未予回答,仅叮嘱身边人员:“你们面对的是一个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办案。”
  
  尽管李庄已预感到了可能存在的危险,但他案发前告诉《财经》记者:“与龚刚模的会见均在办案民警监督下进行,并有录音摄像。不存在违法的可能,也不害怕被抓。”
  
  这一录音摄像正是重庆警方事后立案的依据。早在11月底,重庆市公安局即给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发去明传电报称,据录音录像证明,李庄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教唆龚刚模翻供。12月10日,重庆警方正式对李庄立案侦查,当日李庄返京借住朋友家,康达所连夜商定退出龚案,并于次日电告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及龚刚模案一审法院。
  
  但为时已晚。12月12日17时许,李庄前往龚刚模妻子治病的肿瘤医院与其办理解除代理合同,被蹲守在医院的重庆警员带走,从此再未脱身。
  
  知情者介绍,为扳回12月初北京律师入渝的新闻逆势,重庆方面启动了新一轮舆论导向。
  
  李庄被捕第二天,一条新闻通稿发表于《中国青年报》。此后多家媒体呼应报道,李庄案发系龚刚模向办案警方检举,“是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因此“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煎熬”。换言之,龚刚模是在警方的“思想工作下”检举李庄的,并非“主动”。龚刚模此后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称,李庄在询问他是否被刑讯逼供时,“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
  
  上述报道穷尽传统刑侦术语将李庄抹黑,如在与龚刚模三次会面中,李庄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还列举了他在“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报道披露了两条对李庄极不利的信息:一是李庄向北京同行所发的“人傻、钱多、速来”的短信;二是高收费245万元问题(合同约定的金额为150万元)。
  
  这一系列报道披露的案情及由此引发的争议,已超出案件本身,升级为整个律师行业的集体声援,以及对重庆打黑风暴的程序诘问。
  
  陈有西介绍,他一度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相信存在高收费、喜张扬等问题,但他后来发现其中可能有问题,遂先后发表多篇文章批评上述报道:“违反新闻客观报道准则,缺乏法律常识,未审先判,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
  
  高子程则表示,庭审前与李庄会面时,李庄称自己从未发过“人傻、钱多、速来”的短信。同时,高子程还向《财经》记者出具了一份代理协议,称“这150万元全部是打到康达所账上,李庄没有私自收一分钱。”
  
  高子程还质疑:“龚案尚处于侦查阶段,并未起诉,那么一切证据均属国家机密。是谁向媒体提供所谓的‘证据’?为何媒体会取得这些国家机密?提供者是否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
  
  西南政法大学一名教授撰写的《重庆打黑行动中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则称,重庆方面“不成功的处理,导致了媒体对李庄案的大量质疑”。他认为,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不公布证人情况和证据内容,应当成为侦查、起诉中处理与媒体关系的一条基本规则。
  
  12月18日,新上任的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林育称,重庆也有个别律师参与李庄案,这些问题给重庆的律师工作敲响了警钟。此时的李庄案已被推至舆论浪尖。
  
  次日,高子程为李庄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与说明,但如预料的一样,未获批准。
  
  据李庄的妻子李艳芳介绍,他素来血糖偏低,每遇饮食不当等诱因,便引起晕厥、出汗、心慌等。
  
  法庭调查:激辩“刑讯逼供”
  
  龚刚模有无受到刑讯逼供,不仅关系他的定罪量刑,还直接决定李庄的命运
  
  由于法庭调查占据李庄案一审约八成以上时间,法庭辩论仅压缩至一小时左右。高子程表示,每轮质证控方有两次发言机会,辩方只有一次;控方只提出证言,却没有提出证据,且证言在庭审之前没有交付辩方查看,辩方没有质证的准备。
  
  《财经》记者在现场注意到,辩论环节的许多内容,实际在法庭调查的质证、讯问阶段即已完成,其中核心正是龚刚模有无遭受刑讯逼供。
  
  庭审前及庭审中,高子程反复提到,法院应当尽快审结龚刚模案,因为李庄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妨碍作证罪,须以龚刚模案的终审判决结果为前提。
  
  李庄案律师首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取证程序是违法的,内容是虚假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其中有一个细节,龚刚模12月10日举报了李庄,当天的询问笔录时间是凌晨5点10分,龚刚模一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质疑,警方既然已侦查完毕,为何还在提讯龚刚模?
  
  检方手中有龚刚模12月10日、12日、16日的笔录,而辩护律师并未拿到12日的那份笔录。两位律师表示他们仅拿到99份证据中的15份。
  
  高子程当庭查阅12日的口供笔录,发现与其手上的16日笔录有多处雷同之处,连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其间矛盾频出。
  
  据龚刚模一份供述:“我是8月中旬从南川看守所转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到了基地后一开始让我坐在铁凳上,吊我的时间是在8月底……开始是一个手吊,后来是两个手吊,吊我的时候不让我大小便,有一次是三天三夜连续吊的。”
  
  龚刚模举报当日的笔录证实:“他(李庄)问我在审查中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的,还不准吃饭’。”
  
  高子程称,上述讯问笔录中,大部分侦查人员没有签字。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高子程的另一质疑是,关押龚刚模的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违反该规定中的第145条,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控方最后提交的一组证据,包括专案组干警的证言、龚刚模在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登记表、狱医巡诊记录等。该组证据试图证明,龚刚模身体健康,未发现体表有外伤。负责审讯的警员张科的证言称,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七个小时,晚上休息。
  
  辩护律师随即提醒控方,“你们是自己给自己挖坑”,其中讯问笔录上的时间写的是凌晨5点多或凌晨2点多,“晚上不审”的说法不攻自破。
  
  至于伤情问题,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即是明证。这份经辩护律师反复申请、于开庭前夜抵达的报告称: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报告成为辩方在法庭上多次提及的核心证据,李庄的两名辩护律师认为,据此报告不能排除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
  
  法庭上的李庄不断强调,本案是龚案的延伸,自始至终贯穿着“刑讯逼供”四个字,法庭却未对此展开深入讨论。他认为“控方的证据体系已经完全崩溃”。他还要求公诉人向专案组民警转告《刑法》第307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触犯伪证罪,要从重处罚。“我大胆地承认,我教他(龚刚模)开庭的程序,我教他如何展示伤疤,依法展示。这是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李庄说。
  
  法庭上的龚刚模,不时扭头回望旁听席,一脸黯然。
  
  李庄案开庭后第五天,2010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重庆涉黑团伙案被告人龚刚模站在了重庆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正是他,于2009年12月10日按响了看守所的报警铃,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唆使其作伪证,向法庭谎称受到刑讯逼供,由此引爆了李庄案。
  
  李庄案发前告诉《财经》记者,他第一次会见龚刚模时,龚就将受到警方吊打致使其大小便失禁的事实和盘托出。此话李庄在庭审中再次重申。
  
  龚刚模案一审预计七天,共有34名被告人,被控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抢劫罪,盗窃罪。
  
  最先接受讯问的龚刚模,当庭否认了绝大多数指控,只认可“非法经营、容留他人吸毒、行贿”三项罪名。龚刚模当庭表示:“我是犯了一些罪,但我都主动承认了。”对检举律师立功一事,龚未作太多陈述,点到为止。
  
  经重庆市司法局指定,当地律师傅达庆接替李庄担任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据其介绍,他开庭前两次会见龚刚模,第一次没有警方在场,第二次有一名警察陪同。两次会见中,龚均未主动谈到刑讯逼供情节。
  
  在法庭调查阶段,傅达庆向龚刚模提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是否每次都属实?”公诉方立即提出反对此种询问,被审判长采纳,龚未作回应。此后庭审过程中,再未提及刑讯逼供内容。龚只强调其有检举律师李庄的立功表现。龚刚模的这些言词和举动让合议庭、公诉人及旁听民众都始料未及,经过法庭允许的摄影记者也未拍到相关场面。
  
  龚刚模案庭审过程中的沉闷状态,被该案二号人物樊奇杭的出场迅速打破。面对检方起诉书的指控,樊奇杭全面翻供,称“所有罪名的证据和事实都不符合”。樊奇杭当庭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受到非人待遇”。
  
  根据樊奇杭的法庭陈述,警察把他吊起来拷打,“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有些讯问笔录是警方编好后让他签字,他还要求法庭对自己作伤情鉴定。
  
  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记者,樊被拘之初和龚刚模羁押在同一处民兵训练营。他后来在看守所会见樊时,樊说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所描述的情节和龚刚模向李庄描述的情景一模一样,只是樊遭受刑讯的时间更长。
  
  在法庭上,朱明勇始终抓住“刑讯逼供”这一点为樊奇杭辩护。樊奇杭之下,多名被告人如吴川江、李仕军等,在庭上称当地公安机关在审讯时采用了非正常手段,自己的供述乃是迫于压力所作。
  
  针对上述情形,该案公诉人表示,多名被告在检方提讯时都称在公安机关供述属实,但在庭审中却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动机存疑。该案主诉检察官表示,“刑讯逼供”成了被告试图脱罪的遮羞布。
  
  临近庭审尾声时,樊奇杭的亲属在旁听席上一度情绪失控,以致从座位上站起大骂公诉人,其后被法警带离法庭。
  
  1月11日,龚刚模系列案长达七天的一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有关龚刚模的犯罪事实认定,因与李庄案的关联而倍受关注。
  
  陈述与评议:嫖娼事件的隐喻
  
  在最后的陈述中,李庄称“我希望中国法律为我量身打造一条司法解释”
  
  庭审期间的第一次掌声出现在傍晚。女检察官么玲在回应辩方的质证之后,突然凛然宣称:“我提醒辩方注意,不应再三指责、谩骂公诉人。”“我还想提醒辩方注意,这是人民法院,请注意你的坐姿,也不要对公诉人指指点点。”
  
  旁听席中间一排有人带头鼓掌,甚至叫好,一度引起骚动,审判长急敲法槌制止。事后确认,带头鼓掌者是来自当地的司法官员。
  
  现场气氛再度紧张。因审判长付鸣剑距离麦克风太近,以至于旁听者不时听到付的喘息与叹气声,亦不时见其用手抹额头擦汗。
  
  在法庭休庭的十分钟,李庄的妹妹走到记者旁听席,大声控诉在审判期间带头鼓掌者,她称,对一些旁听者带着明显倾斜性的立场表示遗憾。
  
  临近次日凌晨1时,庭审进入尾声。女检察官么玲在最后陈述时突然爆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李庄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我嫖宿了谁?你看到了?你认识吗?你把名字说出来。”审判长屡次打断。李庄抗议:“她诽谤我。”
  
  辩护律师陈有西也表现得相当气愤:“你这是法律审判没有证据了,搞道德审判。这与今天的案子有关吗?”高子程亦表示,这是控方黔驴技穷的一种表现。亦有旁听人员评论,重庆打黑打的是涉命案的黄赌毒现象,给“黑老大”辩护的李庄能公然嫖娼,是对打黑效果的最大讽刺。
  
  自始至终,被告席上的李庄更像是一名辩护人,他多次引用《刑事诉讼法》向法庭解释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李庄陈述称,“我自认对重庆打黑是有功的”,“我曾建议过,出了这么多刑讯逼供,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庭会不会对重庆打黑起到负面效果。”
  
  李庄还说:“在我被抓时,就有人告诉我,抓我是重庆市大三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的决议,早就经过慎重考虑的。”审判长打断了李庄的发言。
  
  在最后的陈述中,李庄称“我愿意用自己的人身自由来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我希望中国法律为我量身打造一条司法解释”。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果,已是2009年最后一天的凌晨1时05分。
  
  此时法院五楼仍是一片忙碌。在庭审进行到23时许,旁听席上的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被叫至法院五楼,他与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李昌林、潘金贵、高一飞、梅传强受邀参与临时研讨会,主题正是对当日庭审的主要争议点发表看法。
  
  据梅传强介绍,研讨会本是放在12月31日的白天,当晚他正准备睡觉,被重庆市政法委的电话叫到了会场。临时开会的原因,据说是“领导对庭审效果不满意,因此紧急召集智囊团商量对策”。
  
  另一个与会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研讨会从12月30日22时30分一直持续到次日的凌晨1时,会议由重庆市政法委副书记陈焕奎主持,与会人员除了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天敏以及江北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法学专家,还有重庆本地官办媒体记者等近20人。
  
  这名人士称,当晚会议主题就是“研究如何应对媒体”,商量各媒体如何报道李庄案,安排各专家说指定的话。
  
  研讨会前一小时,五名主要专家的意见并无遮拦,有人批评,以“眨眼”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过于牵强;有人提出,审判长当庭驳回李庄的回避申请,属开庭程序性硬伤。
  
  12月31日,《重庆日报》将这些意见以“专家释疑”的方式发表。其中包括五个程序焦点:即八名证人不出庭是否影响证据效力、被羁押证人的证言是否有效力、重庆有无管辖权、李庄要求集体回避、李庄申请重新鉴定,以及两个实体焦点:妨碍作证罪是结果犯罪还是行为犯罪、辩护技巧与教唆作伪证的区别等两个实体焦点。
  
  事后,上述五名专家中多数人就这一报道方式表示了不满。
  
  庭审之后,是评议阶段。评议是刑事案件庭审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即由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等。
  
  通常,这一评议程序不为外人所知。而在当下的司法环境里,行政主导审判的模式亦非鲜见。
  
  审判与上诉:未了的结局
  
  若是离开重庆,若是移至康达所所在的北京,事态又将是怎样一个发展方向
  
  1月8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结果早在意料之中,得知宣判结果后,李庄的情绪稳定。”李庄辩护律师陈有西说。
  
  审判长付鸣剑用了20分钟宣读完万言判决书后,李庄当庭大声抗议,表示不服判决。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表示,他们十日之内将提出上诉,二审时依然要求与龚刚模当庭对质。
  
  旁听者告诉《财经》记者,李庄在宣判时情绪激动,当庭大喊“今天的开庭宣判不合法”。李庄认为,根据法庭传票时间的推算,本案宣判应当在1月9日进行。
  
  宣判当日,有李庄亲属、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百余人参加旁听。重庆市律协会长孙发荣亦率律协成员到场,她表示“目前还不能发表意见”。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与陈有西在庭审休庭时,曾对此案显得很有信心。而在宣判前两天已不那么乐观。高子程说,检方的绝大多数指控被认定,惟一的变化是,辩方关于“李庄收取代理费150万元系合法”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自律师界的同仁认为,“对李庄的刑罚非常重,基本接近‘情节严重’标准”。
  
  纵观李庄案,似在弹指之间发生。
  
  2009年11月22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亲属的委托,与其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合同,并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李庄获刑,马晓军也在刑拘之中。
  
  李庄案一审于2009年12月30日开庭,至8日宣判,前后共计十天时间。
  
  受重庆相关部门邀请座谈的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李庄案的起诉操之过急,建议应该把相关事实、证据收集得更加充分后再起诉、判决,但得到的答复是已经做实。
  
  “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陈有西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感叹道。他直指这场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给人感觉太明显。
  
  高子程对李庄案事发原因有过详细表述。在他看来,李庄确有特别关注侦查环节的漏洞或瑕疵、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不遗余力寻找质疑办案部门及据此指控的证据,以使其委托人龚刚模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
  
  “与重庆相比,全国其他地区的打黑审判中,并未封闭刑辩律师质疑刑讯逼供的空间,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法院依法审判可以各得其所,在既可控制秩序也可以控制传播的法庭审判空间内,与李庄类似的辩护方法和辩护观点,实际对打黑案件并不会构成总体的威胁。”高子程说。
  
  高子程认为,李庄在重庆被捕的原因之一,是他遇到了不容置疑的重庆办案机关、不容置疑的坚决打黑,甚至在李庄已明示退出龚刚模案后仍未幸免,“李庄错误估计了重庆的容忍限度。”
  
  李庄一审判决之日,北京律协方面未派员前来,但该协会第一副会长张小炜表示已知悉李庄的判决,目前北京律协就李庄案正与相关机关在讨论之中,不久会发表对此案的观点。
  
  律师作为这场博弈的重要群体,在其中表现出来的阵营分野引人注目:
  
  ——第一阵营的律师,均处于风暴中心,如李庄、马晓军、吴家友等被立案调查的律师,曾是涉黑人员辩护律师;北京律师高子程、陈有西等则是涉黑诸案的直接接触者,他们的独立性释放出大量未经过滤的信息;另一群被重庆政府聘请的50余名涉黑人员刑辩律师,一直处于沉默状态。
  
  ——第二阵营处于风暴边缘,如张凯、李方平、张培鸿等维权派律师,以及李劲松等对律师李庄、重庆警员双重举报的“行为艺术派”律师。
  
  ——另一阵营是态度不明的律协相关负责人,以及重庆本地的部分律师。
  
  除此,学界、网民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李庄案的看法。如2009年12月29日,何兵、赵秉志、易延友、王进喜、贺卫方等法学专家,共同商讨“‘李庄案’与我国辩护制度”。
  
  1月13日,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周波告诉《财经》记者,李庄案以重庆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此前发布的官方消息为准,“我们相信法律的正义、公正不容置疑,不是舆论就能把黑的说成白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暂不对李庄案发表评论。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峰此间回复网友时称,“对某个律师的审判并不是对律师制度的否定。中国的法治一直在向前发展。”
  
  有关人士认为,李庄案的二审或将不再开庭,而是阅卷审理。在其看来,此案不太可能移交异地审理,只能等待申诉至最高法院。
  
  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李庄案将经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显然跳不出重庆范围——若是离开重庆,若是移至康达所所在的北京,事态又将如何发展?■
  
  本刊记者邵颖波、张有义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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