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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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目前经济法课程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但在很多经管类专业院校中,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情况并不乐观。文章分析了经济法教学中存在教学内容的专业针对性不强、教学方法单一、教学评价体系不科学等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对策。
  关键词 经管专业 经济法教学 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20-02
  经济法是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经管类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学好经济法,对于正确运用所学理论解决今后工作和实际生活中遇到的经济问题,培养具有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更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经济法教学中的问题凸显,教学内容专业针对性不强、教学方法不当、教学评价体系不妥已不适应经管类人才的需求,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探讨。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的专业针对性不强
  目前,经管类院校众多,这些院校设置的专业主要有会计、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等,不同的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同,因此,对经济法的教学需要经济法教材应该与专业的需求相适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需重点讲授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等;会计专业需讲授与会计相关的票据法、税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然而事实上,目前各院校所使用的教材都是统一教材,并没有专门针对哪个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且教师教学内容也没有考虑专业需求的不同,一个教学大纲往往适用于多个专业。另外,加上经济法学科体系也非常庞杂,内容非常广博,教材不可能将近五十种经济法方面的法律包括在内,也只能泛泛而谈。其实,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相比与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更应强调其专业的针对性。主要原因如下:(1)经济法基本体系和理论尚未定型和成熟。目前,经济法的基本体系也还没有定型,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尚未成熟,使得在内容的选取和体系的编排上,各类经济法教材有较大的不同,由此,在教学中如果是不同专业的学生使用相同的教材,将体现不出专业知识结构的差异。(2)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且更新快。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内容包括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广泛性,教师难以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落实教学计划。另外,经济法知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更新的速度也很快,因此,教师需要结合专业对教学内容做到有及时更新。(3)经管类学生在法律素养上欠缺。与法学专业的学生相比,经管类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一般只通过《法律基础》公共课,对基本法律知识做表面了解,很多学生在学完经济法后仍无法用法律来解释和分析身边的经济和社会现象。由此,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对经管类学生更为重要。
  (二)教学内容多,课时少,教学方法单一
  经济法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经管类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丰富,课时有限,经济法概论一般为48学时,相比之下学时明显偏少。同时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学基础知识,法学专业经济法一般都是都在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商法等课程后在高年级才开的课程。而对于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是专业必修的基础课程,之前并没有学习法律基础课程,使得教师不仅需给学生讲授基本法律知识,而且还要讲授近二十部法律知识。这使得教师完成教学计划的压力很大学生学习也很吃力。另外,教师要在教学中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也出现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矛盾:教师因详尽讲授占用了大量时间,使学生没有时间在课堂上分析讨论案例,从而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理论讲授欠缺,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不透,进而不能独立分析案例,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本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对理论教学通过实例进行论证,属于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方法。这种方法虽有利于教师对知识进行系统的讲授,但却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教学效果低下。从教师方面来看,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组织者和控制者,教师满堂灌讲授理论,很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学变成典型的“讲—听—记”模式。由此,教与学脱节,这一方面挫伤了教师的讲课热情,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教学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
  经济法授课时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具体内容不同,在教学评价时也应根据不同专业进行不同的教学评价。但目前经管类院校教学评价手段基本上都是考试,以统一考试得出的分数实际上无法测试出不同专业学生的真实水平。当前,经济法的课程考试还存在如下问题:(1)考试方式单一。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测评的重点往往是学生的背功,而不是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经济法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题目中案例分析等考查学生理解或运用知识能力题型比例很小,多为对知识的再现,只要记住了就可以得分。(2)注重卷面成绩,忽视课堂中讨论表达观点能力的评价。卷面成绩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教与学的状况,只能检查学生在某一特定时间点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学生获得高分很可能是通过期末的突击。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根据不同专业需求,选取恰当的教材和调整教学内容设置,教师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目前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两大类经济法教材在体系编排和法律内容的选取上的有很大差别,其非法学专业教材包括的法律内容则要繁杂些,但难度不大,而法学专业教材在内容上往往要精炼一些,但难度要深一些。因此,教师要根据不同专业对教材的需求,选择恰当的教材。
  在授课中,教师应当结合不同专业调整讲授内容,除了重点讲授基础理论外,还应讲授适合专业要求的经济法内容,做到重點突出。例如,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教授会计法、税法、公司法的等内容;而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就重点教授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内容。这样不仅满足了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而且也缓解了课时与教学内容的矛盾,也有利于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较好地落实教学计划。   教师还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时刻关注和思考社会热点问题,及时、恰当地介绍本学科的最新动态,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时代性和前沿性,使教学内容跟得上立法进程。应及时将新颁布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商业贿赂、反垄断法等内容融入教学之中。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是科学的经济法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常用的方法: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经济法教学中一种常用的主要教学方法,是提高学生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主要途径。经济法课程讲授中,应注重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同时进行,先讲授理论知识,然后通过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和新近发生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对理论知识进行分析讨论。同时,可以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播放“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等案例片段,将抽象的经济法律知识具体化形象化,实现法律理论知识与具体案例的有机结合,不仅深化课堂理论教学内容,而且训练了学生法律能力,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课堂外也可以采取案例讨论、成立经济法学会等实践教学方式,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应注意:(1)师生平等,双方信息互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平等地位的教师和学生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双方互相启发,这样有利于加强双方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2)案例教学要注重学生的推理过程,应与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相配合。案例教学如果只注重案例,而忽视理论知识的讲解,一开始的确可以吸引学生,但时间长了学生就会发现,他们无法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不能用经济法术语去思考案例的过程,因此,案例教学应特别关注学生的推理过程,配合基础知识的讲解,学生才能真正掌握法律思维的方式。
  2.换位法。这种方法是让学生和老师换过来,由学生讲课,教师听课并提出问题。如“公司的组织机构”这个知识点可以给学生布置一个专题,让学生积极主动查阅并分析相关资料,通过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真实案例去讲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掌握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区别,进而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三)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
  多年来,“一考定终身”的方式是对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效果评价的主要形式,而这种方式不能科学的反映不同专业考试检验的真正目标。我们应对经济法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等进行创新,建立公平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
  首先,改变“一考定终身”的局面,打破完全统一的考试模式,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考评,使考试成绩具有综合性。教师可根据不同专业讲授内容的不同,进行评价时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价。如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应通过课堂案例讨论的表现及期中考试,随时检测教学重点和教学效果。另外,在期末考试中可将试题分为必答题和选作题,必答题主要是重要的需要识记的法律知识,不分专业需要统一作答,题量可占70%,选做题是结合不同的专业分别出题选择作答,题量占30%。平时测评与期末成绩同等对待,使得考试成绩具有综合性。
  其次,期末考试的测评重点应是运用经济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学生的背功。因此,可以在试题中增加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主观题在试卷分值中的比例,这类题既紧密结合社会实际,又涵盖经济法学基本知识。将有利于引导学生积极地关注并用经济法的视角去解读现实社会中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现象,也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何庆江,吴学兰.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几点反思.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5).
  [2]睢利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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