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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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无疑将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重大事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无论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还是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必将积极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形成。面对这种变化,可能还有很多企业有些不适应,因此,我们应该吃透新税法,重新调整经营思路和经营策略,达到自身税负的最小化。
  
  一、新税法与旧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范围界定的调整。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考虑到实践当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基本上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调整。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3.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4.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调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税收优惠主要原则: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5. 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建立起体系化和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新法和实施条例对关联方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二、 新税法和新条例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所作的调整,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
  1. 新法改变了非独立法人可以成为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所有的分公司均要汇总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以后所有的分公司均要汇总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与过去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在“注册地”标准之外,新增加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这个标准。如果按这个标准严格执行,那些设在国外,但由中国内地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就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这些公司可能包括在香港上市但在内地运营的红筹股企业,以及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的跨国性企业。此规定将对中国企业海外发展、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产生深远的影响,企业要关注有关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2. 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就行业而言,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业和白酒行业,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受惠最大。
  3. 在工资薪金、研发费、捐赠、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方面,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如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如银行业、房地产业等;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新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标准上整体上放宽了限制。
  4. 新所得税法最大变化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其影响主要有:“扩大”高新技术等产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取消”低层次产业的税收优惠;“保留”基础设施和农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定过渡期保证平稳“过渡”,减少对原优惠企业的冲击。
  
  三、积极调整,合理理财,实现自身税负最小化
  
  1. 在企业组织方式上进行合理规划,对原有组织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
  2. 合理安排工资、捐赠等支出,加大研发费用,增加企业后劲。新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标准上整体上放宽了限制,如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15%准予扣除。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统一了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等。因此,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这样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3. 调整企业规模,改变投资方向,充分利用政策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整体上降低了税率,虽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还是分了三档不同税率: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优惠税率15%。如对小型微利企业施行20%的税率,因此,企业可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与以往“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政策迥然不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等,而非更多关注于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投资;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5年过渡期,加大投资力度,扩充实力,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渡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4. 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合理避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转让定价等相关政策的新变化表明,反避税措施正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企业需要对自己的税务状况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以避免出现违规行为。对企业来说,国内税务机关的视野变宽了,企业本身也应当有所准备与改变,企业首先需要对自己的税务状况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以明确把风险和问题掌握在可控水平上,未来甚至还要考虑到企业商业模式、经营管理流程、财务处理方式的改变。
  (作者单位:安徽理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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