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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了解世界走出中世纪的进程为什么必须依赖“法治”这个关键推动时,如果需要一个典型的反向例证和教训,那么“李福达案”就是不二之选
嘉靖除了沉溺于方术、几十年不上朝、听任佞臣严嵩父子纵权贪污等荒悖之举以外,他许多作为,比如在朝堂上将众多大臣“廷杖”致死、任用特务衙门凌驾于常规司法机关之上,将进谏的大臣一个个投入黑狱、以及本文介绍的“李福达案”等众多震惊朝野的大案……,更使他成为法律史上的重要人物。因为所有这些举措都紧紧围绕一个核心,即如何使法律更加沦为皇权专制甚至个人独裁的工具。所以他臣下总结说:“陛下即天也,春生秋杀,何所不可”(见《明史·翟銮传》),意思是:陛下拥有像天一样广大无限的权力,所以对某人某事的司法裁决,不论如何任意黑白雌黄、生杀予夺,都具有最高合法性一“春生秋杀”语出《韩非子》对皇权政体法律性质的定义,而在宪政法治在世界另一端显示出越来越强劲制度生命力的16世纪,嘉靖致力的却是对“秦制”的变本加厉,这关键之处背道而驰所导致的长久恶果,对后来的国人应该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正如宪政法治得以实现和完善的历程很大程度是由一系列经典案例贯穿而成,中国历史上“秦制”法理(即《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的“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日益根深蒂固,也是通过许多著名案例推动的。而在中国皇权社会后期,发生于明朝嘉靖五年至六年(1526~1527)的“李福达案”,就堪称这样的典型。
统治者权力最大化成为无数“国家大狱”的基本背景
“李福达案”是嘉靖皇帝炮制的众多震惊朝野大案中的一个。嘉靖为什么要启动如此众多“上千天象,下骇民俗”的“国家大狱”呢?
从直接原因说,是明武宗朱厚照因荒淫无度而丧命时没有儿子,遗命以兴献王长子朱厚熄继位,这就是嘉靖皇帝。因为嘉靖以藩王身份入继皇位,所以在尊其生父兴献王、抑或尊明孝宗为“皇考”问题上,与众多大臣发生了激烈冲突,即所谓“大礼议”之争。冲突过程中,首辅杨廷和等群臣动辄搬出“程颐、朱熹之道”等大名目来辖制嘉靖,而郭勋、张璁、桂萼等人则竭力迎合嘉靖,搜肠刮肚找出种种理由为嘉靖的私意张目。双方拉锯过程中,皇权驱使下的专制酷法充分显示其威力,比如嘉靖动辄将一二百位心存异议的大臣投入比国家常规监狱黑暗百倍的特务监狱(“锦衣卫狱”);对将近两百名大臣同时施以残酷的“廷杖”,使许多人当场毙命,将杨廷和之子、当时最著名的学者杨慎等人流放边陲并派锦衣卫特务尾随暗杀,等等。
这类案例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巨大影响,其中与本文主题关系最大者有三:一是不惜为统治者极褊狭的私利私欲而发动制度代价极高、几乎倾覆国家的‘呔狱”;二是事件过程中,众多臣子或遭杀身重罪,或深得“圣眷”恩宠,完全取决于他们能否不问青红皂白而站在最高权力者立场上;三是通过一连串“大狱”,朱元璋为明代法律体系确立的基本方向一即权力者可以随手抛开国家成文法、凌驾于国家正常法律机构之上、不经任何常规司法程序而任意给臣民定罪——成了最高司法领域的常态。
尽管韩非等“秦制”设计者在强调法律要由最高统治者独家垄断时,把如此专权的目的说成是为了保证“圣王劝善惩恶”而致国家强盛,但“嘉靖大狱”等无数例子,不仅证明孟德斯鸠所说的“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且更证明了:如果没有了有效制约,那么这“使用权力”就一定会最大限度地以实现权力者的私欲为终极目的。
柯克,英国法官和法学家,1578年成为律师,1592年担任皇家副检察长,毕生坚持以法治限制国王权力,因此成为宪政史上的代表人物。
中国的历史爱好者更应留意的是:柯克在世的年代对应于中国明代嘉靖后期至崇祯早期,而他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正好与本文所述嘉靖时刑部尚书颜颐寿等中国最高法官完全相反!
1644年,柯克的四卷本《英格兰法律法理概要》得以出版,这部著作成为后来宪政法学的经典之一,美国《独立宣言》撰写者杰弗逊说:在论述英国宪政和公民权利方面,没有人比柯克造诣更深。而柯克此书的出版又恰好与中国明王朝的覆灭发生在同一年里。
荒唐可笑之极背后蕴含深刻悲剧的“李福达案”
“李福达案”恰恰是在嘉靖内心的上述“路线斗争’的弦绷得最紧时候触发的,于是它充满戏剧性就势在必然。
李福达是明代民间势力广大的秘密宗教之一弥勒教的一位首领。自朱元璋始,明代统治者极为警惕民间结社的潜在威胁,始终予以残酷镇压,于是造就了秘密结社骨干人物的过人政治经验。李福达即这样的人物,他屡遭逮捕均能逃脱,再于正德年间在陕西鼓动信徒邵进禄等起事,密谋暴露后邵进禄被官府杀戮,李福达则因事前回到山西而免于受祸。此后他依然不甘寂寞,改名为张寅,用大笔贿赂买得“太原卫指挥使”之职,更靠方术左道钻营权门,成为武定侯郭勋的亲信。而这位郭勋,就是在“大礼议”中因百般迎合嘉靖而深得“圣眷”的朝中第一大红人儿。
事有不巧,李福达被仇家认出举报,经地方衙门勘问其身份行迹完全败露,并把他与郭勋的密切往来抖了出来。狼狈不堪的郭勋虽竭力为李福达奔走,但不仅证据确凿而难以翻案,更关键的是郭勋在“大礼议”中的行径为天下不齿,大臣们只是碍于嘉靖对其卵翼而一直无可奈何。李福达与郭勋的勾搭在这个当口大白于天下,负责复审的山西巡按御史马录又拒绝郭勋收买并奏称郭勋罪该连坐,朝臣众心大快,群起上奏讨伐郭勋的罪不容诛。
郭勋当然不肯坐以待毙,他拉上“大礼议”中与自己站一条线儿的张璁、桂萼等人对嘉靖说:群臣所以如此,是为了借机挑战“太礼议”中陛下树立的绝对权威。这话触痛了嘉靖的神经,他下令将此案由地方衙门移送京师,交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会审。不想会审结果竟与地方初审完全一样。群臣如此不识相惹恼了嘉靖,于是他干脆改组三法司,直接派张璁等人负责此案,具体任免是:由礼部侍郎(礼部副长官)桂萼取代原刑部尚书颜颐寿而领刑部、以兵部侍郎张璁代理都察院、以少詹事方献夫代理大理寺。同时将被免职的三位原司法首脑一起逮捕,投入锦衣卫黑狱。
接下来的场面更令人捧腹:张璁、桂萼对刑部尚书颜颐寿看不起自己久已怀恨在心,眼下正好借机报复,他们用“拶指”的酷刑折磨颜颐寿,并笑着问他:“现在你服输了没有?”堂堂前刑部尚书颜颐寿不胜毒刑。拼命磕头求饶,哀告:“爷爷饶我!”此事很快传遍京城,于是当时市井间流传嘲笑朝政如何满眼荒唐的政治民谣《十可笑》,其中一条就是:“侍郎拶得尚书叫”一意思是品级低下的宠臣因有皇帝撑腰就可以用酷刑将国家最高法官折磨得哀号不已!
最后,原先参与审理此案的官员共 四十余名都遭重责或获大罪;凡与原复审法官山西巡按马录曾有片纸往来者即被定为“奸党”,遭锦衣卫抄家后一律罢官;马录更是几次险些被咬牙切齿的嘉靖杀头,侥幸未死但仍落得“永戍烟瘴地,遇赦不宥”的严惩。而此案的终审结果当然彻底颠倒黑白,因为这个结果满足了嘉靖报复和惩戒群臣的心愿,他十分欢喜,对张璁、桂萼等大加提拔赏赐:“劳谕之文华殿,赐二品服俸、金带、银币,给三代诰命”;同时将此案审理过程汇编成《钦明大狱录》并颁行天下,作为以后国家司法的神圣准则。从此,嘉靖对许多大案动辄通过身边太监直接下达司法判令;对包括刑部侍郎、大理寺卿等国家司法高官在内的群臣,沿用对待颜颐寿等人的办法而“待之如奴隶”,甚至刑讯致死!
“李福达案”为什么有资格成为世界法律史的经典案例
世人不难看出“李福达案”对于嘉靖一朝乃至对明后期政治的重要影响,但如果说它更有资格成为世界法律史的经典案例,则如此定义的理由还需要说明。
在笔者看来,“李福达案”的更大意义乃在于:它所处的年代,正是宪政法治成为世界共同方向的脚步已经越来越清晰可闻的关键时刻。比如英国法官爱德华·柯克(1552~1634)的生活年代对应于中国明代嘉靖后期至崇祯早期,而柯克所以彪炳史册,则是因为他坚持以法治限制国王权力的宪政方向,他认为除了法律与国家认可的特权之外,国王没有特权;而且国王自己也不能定义这种特权,只有法官才是合法的阐释者。
今人在叙述宪政制度历史时,常常引述关于柯克的一个著名故事: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曾固执要求撇开法官而亲自判案,认为既然法律基于理性而自己与法官一样具有理性,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就是合理的。柯克以国王不曾学习和实践法律,因此无法在司法中正确处置臣民的生命和财产为理由表示反对。詹姆士一世因此指责柯克对国王权威的限制将构成叛国罪,而柯克坚决反驳说:“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一人们从这类博弈中看到,经1215年以限制王权为主旨的《大宪章》、13世纪中期英国大法官布雷克顿“以法律和法官限制国王权力”等确立的法治方向,到了16世纪以后显示出越来越强劲的制度生命力。
而我们在了解世界走出中世纪的进程为什么必须依赖“法治”(其核心是以法律限制和规范统治者的权力)这个关键推动时,如果需要一个典型的反向例证和教训,那么“李福达案”就是不二之选。所以如此是因为:“秦制”所确立的法律必须成为统治者垄断权力、钳制镇压亿万臣民的利器,这一基本的“法制”设计经过长期演进,终于在明代以后得到空前充分的实现,“李福达案”这个案例,就最清晰地展现了中国皇权法律体系在上述方向的几乎一切重要路径和制度后果。于是,诸如专制酷法对统治者私欲最大化的助纣为虐、对人类正义的任意凌辱、对法律程序的弃如敝屣、法律和法官尊严如何沦为举世的笑柄、统治者惧怕权力点滴丧失所导致的极大心理变态、此种法律文化环境下政治伦理的极端堕落和残酷等等,所有这一切都通过这个案例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并成为宪政法治进步历程最刺目的反衬之一。
嘉靖除了沉溺于方术、几十年不上朝、听任佞臣严嵩父子纵权贪污等荒悖之举以外,他许多作为,比如在朝堂上将众多大臣“廷杖”致死、任用特务衙门凌驾于常规司法机关之上,将进谏的大臣一个个投入黑狱、以及本文介绍的“李福达案”等众多震惊朝野的大案……,更使他成为法律史上的重要人物。因为所有这些举措都紧紧围绕一个核心,即如何使法律更加沦为皇权专制甚至个人独裁的工具。所以他臣下总结说:“陛下即天也,春生秋杀,何所不可”(见《明史·翟銮传》),意思是:陛下拥有像天一样广大无限的权力,所以对某人某事的司法裁决,不论如何任意黑白雌黄、生杀予夺,都具有最高合法性一“春生秋杀”语出《韩非子》对皇权政体法律性质的定义,而在宪政法治在世界另一端显示出越来越强劲制度生命力的16世纪,嘉靖致力的却是对“秦制”的变本加厉,这关键之处背道而驰所导致的长久恶果,对后来的国人应该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正如宪政法治得以实现和完善的历程很大程度是由一系列经典案例贯穿而成,中国历史上“秦制”法理(即《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的“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日益根深蒂固,也是通过许多著名案例推动的。而在中国皇权社会后期,发生于明朝嘉靖五年至六年(1526~1527)的“李福达案”,就堪称这样的典型。
统治者权力最大化成为无数“国家大狱”的基本背景
“李福达案”是嘉靖皇帝炮制的众多震惊朝野大案中的一个。嘉靖为什么要启动如此众多“上千天象,下骇民俗”的“国家大狱”呢?
从直接原因说,是明武宗朱厚照因荒淫无度而丧命时没有儿子,遗命以兴献王长子朱厚熄继位,这就是嘉靖皇帝。因为嘉靖以藩王身份入继皇位,所以在尊其生父兴献王、抑或尊明孝宗为“皇考”问题上,与众多大臣发生了激烈冲突,即所谓“大礼议”之争。冲突过程中,首辅杨廷和等群臣动辄搬出“程颐、朱熹之道”等大名目来辖制嘉靖,而郭勋、张璁、桂萼等人则竭力迎合嘉靖,搜肠刮肚找出种种理由为嘉靖的私意张目。双方拉锯过程中,皇权驱使下的专制酷法充分显示其威力,比如嘉靖动辄将一二百位心存异议的大臣投入比国家常规监狱黑暗百倍的特务监狱(“锦衣卫狱”);对将近两百名大臣同时施以残酷的“廷杖”,使许多人当场毙命,将杨廷和之子、当时最著名的学者杨慎等人流放边陲并派锦衣卫特务尾随暗杀,等等。
这类案例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巨大影响,其中与本文主题关系最大者有三:一是不惜为统治者极褊狭的私利私欲而发动制度代价极高、几乎倾覆国家的‘呔狱”;二是事件过程中,众多臣子或遭杀身重罪,或深得“圣眷”恩宠,完全取决于他们能否不问青红皂白而站在最高权力者立场上;三是通过一连串“大狱”,朱元璋为明代法律体系确立的基本方向一即权力者可以随手抛开国家成文法、凌驾于国家正常法律机构之上、不经任何常规司法程序而任意给臣民定罪——成了最高司法领域的常态。
尽管韩非等“秦制”设计者在强调法律要由最高统治者独家垄断时,把如此专权的目的说成是为了保证“圣王劝善惩恶”而致国家强盛,但“嘉靖大狱”等无数例子,不仅证明孟德斯鸠所说的“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且更证明了:如果没有了有效制约,那么这“使用权力”就一定会最大限度地以实现权力者的私欲为终极目的。
柯克,英国法官和法学家,1578年成为律师,1592年担任皇家副检察长,毕生坚持以法治限制国王权力,因此成为宪政史上的代表人物。
中国的历史爱好者更应留意的是:柯克在世的年代对应于中国明代嘉靖后期至崇祯早期,而他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正好与本文所述嘉靖时刑部尚书颜颐寿等中国最高法官完全相反!
1644年,柯克的四卷本《英格兰法律法理概要》得以出版,这部著作成为后来宪政法学的经典之一,美国《独立宣言》撰写者杰弗逊说:在论述英国宪政和公民权利方面,没有人比柯克造诣更深。而柯克此书的出版又恰好与中国明王朝的覆灭发生在同一年里。
荒唐可笑之极背后蕴含深刻悲剧的“李福达案”
“李福达案”恰恰是在嘉靖内心的上述“路线斗争’的弦绷得最紧时候触发的,于是它充满戏剧性就势在必然。
李福达是明代民间势力广大的秘密宗教之一弥勒教的一位首领。自朱元璋始,明代统治者极为警惕民间结社的潜在威胁,始终予以残酷镇压,于是造就了秘密结社骨干人物的过人政治经验。李福达即这样的人物,他屡遭逮捕均能逃脱,再于正德年间在陕西鼓动信徒邵进禄等起事,密谋暴露后邵进禄被官府杀戮,李福达则因事前回到山西而免于受祸。此后他依然不甘寂寞,改名为张寅,用大笔贿赂买得“太原卫指挥使”之职,更靠方术左道钻营权门,成为武定侯郭勋的亲信。而这位郭勋,就是在“大礼议”中因百般迎合嘉靖而深得“圣眷”的朝中第一大红人儿。
事有不巧,李福达被仇家认出举报,经地方衙门勘问其身份行迹完全败露,并把他与郭勋的密切往来抖了出来。狼狈不堪的郭勋虽竭力为李福达奔走,但不仅证据确凿而难以翻案,更关键的是郭勋在“大礼议”中的行径为天下不齿,大臣们只是碍于嘉靖对其卵翼而一直无可奈何。李福达与郭勋的勾搭在这个当口大白于天下,负责复审的山西巡按御史马录又拒绝郭勋收买并奏称郭勋罪该连坐,朝臣众心大快,群起上奏讨伐郭勋的罪不容诛。
郭勋当然不肯坐以待毙,他拉上“大礼议”中与自己站一条线儿的张璁、桂萼等人对嘉靖说:群臣所以如此,是为了借机挑战“太礼议”中陛下树立的绝对权威。这话触痛了嘉靖的神经,他下令将此案由地方衙门移送京师,交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会审。不想会审结果竟与地方初审完全一样。群臣如此不识相惹恼了嘉靖,于是他干脆改组三法司,直接派张璁等人负责此案,具体任免是:由礼部侍郎(礼部副长官)桂萼取代原刑部尚书颜颐寿而领刑部、以兵部侍郎张璁代理都察院、以少詹事方献夫代理大理寺。同时将被免职的三位原司法首脑一起逮捕,投入锦衣卫黑狱。
接下来的场面更令人捧腹:张璁、桂萼对刑部尚书颜颐寿看不起自己久已怀恨在心,眼下正好借机报复,他们用“拶指”的酷刑折磨颜颐寿,并笑着问他:“现在你服输了没有?”堂堂前刑部尚书颜颐寿不胜毒刑。拼命磕头求饶,哀告:“爷爷饶我!”此事很快传遍京城,于是当时市井间流传嘲笑朝政如何满眼荒唐的政治民谣《十可笑》,其中一条就是:“侍郎拶得尚书叫”一意思是品级低下的宠臣因有皇帝撑腰就可以用酷刑将国家最高法官折磨得哀号不已!
最后,原先参与审理此案的官员共 四十余名都遭重责或获大罪;凡与原复审法官山西巡按马录曾有片纸往来者即被定为“奸党”,遭锦衣卫抄家后一律罢官;马录更是几次险些被咬牙切齿的嘉靖杀头,侥幸未死但仍落得“永戍烟瘴地,遇赦不宥”的严惩。而此案的终审结果当然彻底颠倒黑白,因为这个结果满足了嘉靖报复和惩戒群臣的心愿,他十分欢喜,对张璁、桂萼等大加提拔赏赐:“劳谕之文华殿,赐二品服俸、金带、银币,给三代诰命”;同时将此案审理过程汇编成《钦明大狱录》并颁行天下,作为以后国家司法的神圣准则。从此,嘉靖对许多大案动辄通过身边太监直接下达司法判令;对包括刑部侍郎、大理寺卿等国家司法高官在内的群臣,沿用对待颜颐寿等人的办法而“待之如奴隶”,甚至刑讯致死!
“李福达案”为什么有资格成为世界法律史的经典案例
世人不难看出“李福达案”对于嘉靖一朝乃至对明后期政治的重要影响,但如果说它更有资格成为世界法律史的经典案例,则如此定义的理由还需要说明。
在笔者看来,“李福达案”的更大意义乃在于:它所处的年代,正是宪政法治成为世界共同方向的脚步已经越来越清晰可闻的关键时刻。比如英国法官爱德华·柯克(1552~1634)的生活年代对应于中国明代嘉靖后期至崇祯早期,而柯克所以彪炳史册,则是因为他坚持以法治限制国王权力的宪政方向,他认为除了法律与国家认可的特权之外,国王没有特权;而且国王自己也不能定义这种特权,只有法官才是合法的阐释者。
今人在叙述宪政制度历史时,常常引述关于柯克的一个著名故事: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曾固执要求撇开法官而亲自判案,认为既然法律基于理性而自己与法官一样具有理性,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就是合理的。柯克以国王不曾学习和实践法律,因此无法在司法中正确处置臣民的生命和财产为理由表示反对。詹姆士一世因此指责柯克对国王权威的限制将构成叛国罪,而柯克坚决反驳说:“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一人们从这类博弈中看到,经1215年以限制王权为主旨的《大宪章》、13世纪中期英国大法官布雷克顿“以法律和法官限制国王权力”等确立的法治方向,到了16世纪以后显示出越来越强劲的制度生命力。
而我们在了解世界走出中世纪的进程为什么必须依赖“法治”(其核心是以法律限制和规范统治者的权力)这个关键推动时,如果需要一个典型的反向例证和教训,那么“李福达案”就是不二之选。所以如此是因为:“秦制”所确立的法律必须成为统治者垄断权力、钳制镇压亿万臣民的利器,这一基本的“法制”设计经过长期演进,终于在明代以后得到空前充分的实现,“李福达案”这个案例,就最清晰地展现了中国皇权法律体系在上述方向的几乎一切重要路径和制度后果。于是,诸如专制酷法对统治者私欲最大化的助纣为虐、对人类正义的任意凌辱、对法律程序的弃如敝屣、法律和法官尊严如何沦为举世的笑柄、统治者惧怕权力点滴丧失所导致的极大心理变态、此种法律文化环境下政治伦理的极端堕落和残酷等等,所有这一切都通过这个案例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并成为宪政法治进步历程最刺目的反衬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