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质疑我国公司法所提出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入手,论证了公司资产构成的特殊性,指出由于公司法忽视了公司资产构成的特殊性,偏重了公司管理者自主经营权的独立性,因而忽视了公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作者用比较的方法,检讨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在实践中,必须加强股东对管理者、小股东对大股东、债权人对管理者的约束机制,并用派生诉讼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