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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经过对个人信息概念的分析、比较,试图从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两个方面抽象出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与相关概念作出比较、区分。
关键词个人信息 识别 处理
中图分类号:G623 文献标识码:A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
信息是人类生产活动、社会活动中的基本载体,承载以文字、符号、声音、图形、图像等形式,通过各种渠道传播的信号、消息、情报、资料、文档等内容。信息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之中。
所谓个人信息,若是单纯从字面上理解,当然是和个人有关的信息。其形式和传播渠道当然也是如上文所述。问题在于,是否所有的和个人有关的信息都需给以法律上的保护,也就是都需法律赋予其以个人信息权?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对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和日常生活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予以区分或是界定,以明确各自特定的内涵和外延。
依张振亮先生对个人信息的概括: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它包涵了一个自然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各方面的信息。这一概括有一定代表性,应该说基本上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当然,这是否就是对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定义的准确描述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
笔者认为,要对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给以一个准确的定义,首先就要对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的构成要素加以分析。然后再以之为标准去考量和确定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
(一)实质要素——识别。
个人信息的实质要素是指构成个人信息在内容上不可缺少的法律要素。
个人信息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都是能够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而那些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而必须与其他个人信息相配合才能识别自然人主体的个人信息,则称之为间接个人信息。这类个人信息有诸如职业、性别、习惯、兴趣、学历、收入等等。个人信息是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它们包含了一个人的心理的、生理的、文化的、家庭的、经济的、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为个人信息本人所知。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本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和不知道的个人信息所给与的保护是同等的。
(二) 形式要素——可以加以处理。
个人信息的形式要素是指构成个人信息必须达到的特定形式要素。
个人信息的形式要素内涵着两个要素——载体和可以处理。如果某种信息没有一定的载体,那是无法用手工或自动化技术加以处理的。
个人信息的第一个形式要素是它必须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固定,也就是个人信息的载体。关于这一点,美国1974年的隐私法和德国1990年的资料法都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个人信息的第二个要素是,它必须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加以查阅、检索和进行其他的处理。根据1998年7月16日修正、2000年3月1日起生效的《英国资料法》第1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应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进行自动化处理的信息以及为了进行自动化处理而进行记录的信息;(2)作为编档系统的一部分或者为了组成编档系统的一部分而记录的信息;(3)或者是作为可供查阅的记录的一部分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依形式逻辑的规则,个人信息应是个人隐私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个人隐私只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隐私权概念的首次提出,是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戴斯和萨谬尔·沃沦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在这之后,隐私权为多数国家所承认,但尽管如此,国内外学者们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仍有很多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所谓个人隐私,关键在于“私”和“隐”两个要素。“私”是指某个自然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数据资料、个人生活领域、私生活领域。“隐”是指该自然人不愿意让其他主体知晓、干涉、侵犯这些个人数据资料、个人生活领域、私生活领域。由此可知,个人隐私也就是自然人不愿意让其他主体知晓、干涉、侵犯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数据资料、个人生活领域、私生活领域。个人隐私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保护的重要内容,但绝不是所有内容。
三、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个人资料
在英文中,数据和资料均为data,二者并无本质的不同。那么相应的,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也就是personal data了。信息一词,英文对应的词是information。至于它们之间相互的关系,依笔者的理解,个人数据、个人资料应该是个人信息存在的表现形式,而个人信息则是个人数据、个人资料所要传递的内容。然而,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对于术语的采用还是有一定的偏向的。美国使用的是隐私的概念,其于1974年颁布的法律也称作《隐私法》。这是由于美国具有重视隐私的文化传统。当然美国的隐私一词应作扩张解释,其含义比我们上文界定的隐私范围要大。瑞典、英国、欧盟的立法都是采用数据的提法。如瑞典1973年的《数据法》,英国1984年的《数据保护法》,欧盟1980年的《关于保护自动化处理过程中个人数据的条例》等等。
通过以上论述,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内涵就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作者:南昌大学法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注释:
郎庆斌.孙毅.杨莉. 个人信息保护概论. 人民出版社. 2008年12月第1版.
张振亮.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 识别 处理
中图分类号:G623 文献标识码:A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
信息是人类生产活动、社会活动中的基本载体,承载以文字、符号、声音、图形、图像等形式,通过各种渠道传播的信号、消息、情报、资料、文档等内容。信息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之中。
所谓个人信息,若是单纯从字面上理解,当然是和个人有关的信息。其形式和传播渠道当然也是如上文所述。问题在于,是否所有的和个人有关的信息都需给以法律上的保护,也就是都需法律赋予其以个人信息权?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对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和日常生活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予以区分或是界定,以明确各自特定的内涵和外延。
依张振亮先生对个人信息的概括: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它包涵了一个自然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各方面的信息。这一概括有一定代表性,应该说基本上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当然,这是否就是对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定义的准确描述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
笔者认为,要对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给以一个准确的定义,首先就要对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的构成要素加以分析。然后再以之为标准去考量和确定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
(一)实质要素——识别。
个人信息的实质要素是指构成个人信息在内容上不可缺少的法律要素。
个人信息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都是能够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而那些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而必须与其他个人信息相配合才能识别自然人主体的个人信息,则称之为间接个人信息。这类个人信息有诸如职业、性别、习惯、兴趣、学历、收入等等。个人信息是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它们包含了一个人的心理的、生理的、文化的、家庭的、经济的、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为个人信息本人所知。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本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和不知道的个人信息所给与的保护是同等的。
(二) 形式要素——可以加以处理。
个人信息的形式要素是指构成个人信息必须达到的特定形式要素。
个人信息的形式要素内涵着两个要素——载体和可以处理。如果某种信息没有一定的载体,那是无法用手工或自动化技术加以处理的。
个人信息的第一个形式要素是它必须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固定,也就是个人信息的载体。关于这一点,美国1974年的隐私法和德国1990年的资料法都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个人信息的第二个要素是,它必须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加以查阅、检索和进行其他的处理。根据1998年7月16日修正、2000年3月1日起生效的《英国资料法》第1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应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进行自动化处理的信息以及为了进行自动化处理而进行记录的信息;(2)作为编档系统的一部分或者为了组成编档系统的一部分而记录的信息;(3)或者是作为可供查阅的记录的一部分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依形式逻辑的规则,个人信息应是个人隐私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个人隐私只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隐私权概念的首次提出,是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戴斯和萨谬尔·沃沦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在这之后,隐私权为多数国家所承认,但尽管如此,国内外学者们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仍有很多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所谓个人隐私,关键在于“私”和“隐”两个要素。“私”是指某个自然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数据资料、个人生活领域、私生活领域。“隐”是指该自然人不愿意让其他主体知晓、干涉、侵犯这些个人数据资料、个人生活领域、私生活领域。由此可知,个人隐私也就是自然人不愿意让其他主体知晓、干涉、侵犯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数据资料、个人生活领域、私生活领域。个人隐私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保护的重要内容,但绝不是所有内容。
三、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个人资料
在英文中,数据和资料均为data,二者并无本质的不同。那么相应的,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也就是personal data了。信息一词,英文对应的词是information。至于它们之间相互的关系,依笔者的理解,个人数据、个人资料应该是个人信息存在的表现形式,而个人信息则是个人数据、个人资料所要传递的内容。然而,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对于术语的采用还是有一定的偏向的。美国使用的是隐私的概念,其于1974年颁布的法律也称作《隐私法》。这是由于美国具有重视隐私的文化传统。当然美国的隐私一词应作扩张解释,其含义比我们上文界定的隐私范围要大。瑞典、英国、欧盟的立法都是采用数据的提法。如瑞典1973年的《数据法》,英国1984年的《数据保护法》,欧盟1980年的《关于保护自动化处理过程中个人数据的条例》等等。
通过以上论述,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内涵就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作者:南昌大学法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注释:
郎庆斌.孙毅.杨莉. 个人信息保护概论. 人民出版社. 2008年12月第1版.
张振亮.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