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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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检察活动、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刑申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展开调研。
  关键词 检察 刑事申诉 典型案例
  作者简介:黄伟洲、李燕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83-02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例,2010与2011年两年,该院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1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受理数1件、刑事赔偿案件2件,本文中,笔者将以这些案件为例展开,对上述问题作一定的探讨。
  一、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提抗、直接出庭可能遇到的问题
  1.办案力量不足,现有人员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2.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具有复杂性、疑难性的特点,办案人员应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目前各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人员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应当增配适当的人员力量,考虑到控申检察部门要承担一定的出庭支持抗诉任务,应当着重调配一定数量的从事过公诉工作的干警到控申检察部门工作。为提高办案能力,应当加强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和出庭抗诉等专项培训,并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但是实践中,办案人员认为,一般来说,不起诉案件都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人已经得到赔偿,或者犯罪情节及其轻微,没有必要对被害人进行额外的救助,而控申检察部门对此类案件也无从知晓,同时,虽然存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仍然有相当多被害人不了解,对救助程序更不了解,因此,需要规定一个办案人员主动告知的程序。
  三、开展刑事赔偿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新《国家赔偿法》的施行,为检察机关带来执法理念的转变,笔者在工作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点问题:
  (一)关于赔偿的理念
  新《赔偿法》的施行是检察机关转变作风、提高执法能力的重大机会,提醒我们办案人员要及时转变观念,该赔要及时赔。但是在实践中落实的时候,到底是赔得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动不动就赔的话会不会影响公诉、侦监等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二)关于立案的条件
  笔者所在的控申部门遇到一宗申请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被番禺区院批准逮捕,其后被关押了一年,公诉科办案人员经过审查案卷、调查证人,发现该案跟刘某无关,办案人员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0年11月27日将刘某取保候审。刘某的亲属来我院要求赔偿,公诉科办案人员亦主动与控申科沟通,希望能够赔偿无辜的刘某。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将刘某取保候审,对刘某的侦查未终结,使控申部门无法进行赔偿程序。实践中,公安机关不可能撤销案件,即使确定嫌疑人属于无辜的案外人,一贯的做法还是要将其取保候审一年。这种做法对当事人很不公平,控申部门即使决定赔偿刘某在程序上也无法进行。与公诉科、侦监科及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以使赔偿程序进行下去、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是经常遇到的一个障碍。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刘某申请赔偿案,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为错误逮捕赔礼道歉,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谁来赔礼道歉?怎样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赔礼道歉,是否所有该情况下的赔礼道歉要求都应该满足?精神抚慰金怎么算?是目前遇到的难题。
  建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手段、场合、时间及被侵权人相关的个人情况、当地生活水平来综合考量、合理确定,个案裁量,总体一致。
  四、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罢访的经验及典型案例
  2009年江某某不服法院对其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的判决,来控申科申诉,情绪异常激动,认为法院错误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并且对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由上级转至基层院办理的做法亦提出强烈质疑。控申科慎重对待该申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立案复查,积极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沟通,以客观、公正、细致的态度办理此案。经复查,依法维持原处理决定。驳回申诉时,办案人员多次请来申诉人面谈,反复为其释法说理,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最终化解了其对抗情绪,达到了息诉的效果。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控申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强化刑事申诉办案质量。
  (一)详实台账
  案件受理后,建立详实的台账,将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申诉内容、理由,原承办机关处理情况一案一表进行登记,办理情况经过主管检察长审批,以及时掌握上访动态。
  (二)耐心接谈
  刑事案件进入复查程序后,承办人首先约见申诉人,耐心听取申诉人的理由和诉求,在“零距离”接触谈话中,无论案件最终如何处理,都要先站在申诉人的角度去理解其苦恼的心情,让其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同情和理解,达到缓和矛盾,平抚其激动情绪的目的。
  (三)认真分析
  准确把握申诉人的心态,细心分析,找准申诉问题症结,提出处理措施和方案。在办理刑事申诉个案中,都要对案件的原因、症结、条件和当时的执法环境进行认真剖析,突出重点环节,从引发刑事申诉的内因外因进行研究探讨,尽可能全方位把握发案原因,为有效办理案件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合理的对策。
  (四)书面答复
  复查案件决定后,一律进行书面答复,做好答复笔录,问明申诉人对答复的回应。在答复中,做到耐心细致,让申诉人能够充分理解答复的内容,对越级访、重复访的申诉人要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去引导、说服申诉人。
  (五)及时反馈
  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责任倒查中,发现因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案件质量存在瑕疵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协助责任单位查找执法过程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
  (六)重视回访
  案件复查决定答复后,申诉人及时承诺息诉,但常常心理上不平衡,觉得很委屈,案情还未说清楚。此时检察人员回访,了解申诉人在生活、工作方面的情况,会使申诉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也会使申诉人打掉不理智的缠诉念头。
  (七)严格评议
  案件结后,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评议,将办案情况、案情事实、复查决定、申诉人的回应、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填写案件自查评议表,由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好的做法予以肯定和集体探讨,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思路,从而推动刑事申诉复查工作良性发展。
  五、案结治源的落实措施、经验
  (一)强化案件评议制度
  案件结后,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评议,将办案情况、案情事实、复查决定、申诉人的回应、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填写案件自查评议表,由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好的做法予以肯定和集体探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思路,达到案结治源的效果。
  (二)加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的沟通
  部分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沟通不够,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甚至于办案人员的态度产生误解,从而产生“司法不公”的心理,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该解释的一定解释清楚,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从而引起无休止的缠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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