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企业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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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壮大企业规模、实现商业目的的行为,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必然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文简要介绍了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预防的措施。
  关键词:公司并购;并购类型;风险防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压力的加大,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预防可能发生的竞争威胁,亦或企业家为了实现自己的人身目的往往会采取并购。企业并购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1、二家或多家企业之间相互合并;2、一家企业收购其他企业;3、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对方企业的股权的方式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
  正式由于企业并购的方式复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事项更是非常繁琐,因此在并购过程中随时可能触犯法律的可能,一旦处理不慎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抗性防范。在并购过程中并不是双方均为自觉自愿的开展,特别是强行收购时被收购方可能故意采取某些小动作损害收购方的利益。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殊条款限制新加入股东的权利。
  第二,资产价值的流逝风险。企业的股东出于种种目的对企业财产权属设立瑕疵,原企业运行过程中可能不会显现出来,一旦被并购,随着管理层的变更,就可能出现严重的影响。比如,被并购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政府划拨的,并购后由于新企业的管理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磨合的不如原有者,就可能出现纠纷。
  第三、股东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淆。某些企业的股东为了避税、逃避法院执行等原因,恶意将其个人名下财产登记在企业名下,同时又秘密和企业签订一些文件证明该财产属于其本人,这样从工商登记手续中并不能发现问题,而在并购之后“原所有人”就提出产权异议,导致企业并购出现法律纠纷。
  第四、主体资格存在问题。特别是在并购国有企业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并不完全,虽然并购双方就能就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甚至已经签字,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没有得到准许,导致并购不能实现,并由此产生一连串的法律纠纷。
  第五,职工安置的风险。原企业为了保证其权益最大化,有时会出于安抚工人的目的,在并购前变更与工人的劳动合同,提供“更好的待遇”,如增加工资、更好的培训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1]而并购方在并购后才会发现这些情况,其结果是一旦不按这些合同履行时就会发生法律诉讼,连带着社会舆论也会对并购方带来不良影响。
  第六、税收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2]所以如果被并购企业存在偷逃税款等行为,收购企业将为此付出代价。同时叶会导致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虚增,并购方收购时付出的代价也很高。
  第七、竞业禁止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人员流转的现象,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掌握了被并购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技术诀窍,如果没有对此类人员安排竞业禁止,将可能给企业带来影响。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所以,必须将注意被并购企业是否与上述人员签订过竞业禁止条款,以及经济补偿金发放情况等。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法律风险,导致企业并购无法实现,或者企业并购后发生预料之外的纠纷,导致并购目的无法实现更甚者将并购企业拖入更大的危险之中。所以,在并购过程中需要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加强注意。
  一、着重对被收购企业可能设立的障碍进行调查并制定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1、多方面调查被并购方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层人员构成、社会关系组成等,并了解其股东的个人情况,可以用于预测和分析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障碍、防止并购后由于股东、管理人员故意或非故意的对抗,以及发生纠纷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2、了解被并购方的资质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有些业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特别是收购方因特别需要的业务才开展并购意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主要包括该企业的资质、权限、准营期间、经营范围等;3、了解企业信誉情况。重点考察企业在以往经营过程中对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借贷、还贷情况、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评价、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对该企业的评价、曾经发生的法律诉讼情况,履行法院判决情况等,并据此分析出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信誉状况,便于并购的开展。
  二、对要进行并购的企业开展全方位的调查
  法律方面的调查。包括:1、被并购企业的权属状况,以便在今后的并购过程中防范权属纠纷;2、被并购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情况,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防范可能出现的财产流逝甚至出现破产等不良后果,影响并购企业的安全;3、被并购企业的人事劳动关系状况,防止出现被并购企业恶意改变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等给收购企业带来诉讼。
  对被收购企业的调查应当是全方位的,这样才便于综合评估。在对被并购企业进行调查时,需要对企业的法律问题、经营状况问题、财务问题进行全面的掉擦,所以需要法务、财务、义务方面的人员联合开展调查,如财务人员通过对被并购方的账务情况分析找出企业对外的经营情况,是否有法院诉讼情况等,从而找出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而单纯只考一方面的人员是不能调查清楚的。
  三、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协议
  无论是自愿收购还是强行收购,都需要对并购进行安全保密工作,因为并购行为涉及了企业今后发展的轨迹、资金运作方向、市场扩展、股票增幅等多方面要素,一旦泄露必然引发一连串的后果,如引发竞争对手采取狙击,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提起诉讼、破产申请等多种风险。为此,应该加强保密工作,严格制定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性条款。对并购双方的目的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以及违法后果等。针对被并购企业而言,应当写明企业的组织机构、资产情况、是否有债权债务、劳资纠纷等;2、保障被收购企业现状的条款。被收购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承诺在并购行为结束前保证该企业按照现状继续经营,不得有侵犯收购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对外担保、放弃债权、发放股息等行为。收购企业也不得采取侵害被收购企业的行为,以防止收购企业恶意放弃收购导致被收购企业受损;3、违约赔偿条款。双方如果有违反约定的,应当向对方赔偿相关损失。为防止出现无法落实索赔的情况,并购公司可设置提存条款,即将并购价款存放在第三方,以供索赔之用。[3](作者单位: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3] 李惠;陈英;马利军:基于持续发展的企业并购.[J]新理财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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