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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处于古今中西交汇之中,涉外法律制度在传承前代的同时,又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仿照传统榷关制度设置的监督一直为海关之长,且海关监督的任免始终属于中央事权。其具体职权随着国内外时势的变迁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清前期海关监督全权负责海关事宜,其职权包括关税的征收权、修改税则的建议权、关员的任免权、保管与汇解税款权、管理贸易权等。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一系列中外条约的签订,海关监督的职权发生了重大调整:固有职权明显缩减,在洋关仅有部分职权,常关的部分职权移交税务司,部分常关被外籍税务司接管。不过,处理涉外事务的职权有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