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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法院”等机构认为,私有而作为公共道路使用的土地上可以成立“既成道路公用地役权”,且无需补偿土地所有人的损失。这一观点得到了理论界的严厉批评,学者多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而主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成立公用征收,以给予所有人以补偿。在此情况下,台湾有关机关亦转变态度,开始着手酝酿补偿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