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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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陈静(1967-),女,湖北人,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学与训练。通讯作者:郭敏刚摘 要:就学校体育中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这种情况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法学的角度对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学校应履行的义务和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促使学校积极履行义务,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法律
  中图分类号:G80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6)05-0681-03
  
  1 学校体育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1.1 体育场地、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体育场地、器材是学校体育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因此在我国现行有关学校方法中对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的配置做出明确规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新建、扩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1]。实践中,部分学校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部分器材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伤害事故。据报道因场地器材等体育设施不安全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占体育伤害的29.1%[2],是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1.2 学校有关安全、卫生、保健等规章制度不健全 学校应建立学校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5]。现实中部分学校学生健康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切实履行对学生的健康检查义务,致使部分有器质性疾病不适应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虽然这种类型的伤害事故发生的机率比较小,但由于其后果严重,因此很易引起社会关注。
  1.3 教师违反一般教学规律 体育教学是一门集人体科学、运动科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于一体的综合性教学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体育教学必须遵循其规律进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运动项目和强度应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1]。学校违反一般教学规律,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体育教师违反一般体育教学规律。体育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学校承担。即在体育教学中体育教师未根据授课对象的身心特点和正常的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导致伤害事故发生。
  1.4 学校未对课外体育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以外的组织学生有目的、有计划地参加的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并在我国体育法中有明确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1]。但是现实并非如此,一方面部分学校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对课外体育活动不重视,很少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另一方面各级学校体育师资有限,体育教师无暇顾及课外体育活动。多方面原因导致学校课外活动呈现出自发无序的状态,处于学校管理的“盲区”。在一些对抗性比较激烈的足球、篮球等项目中,若没有体育教师的组织和管理极易发生伤害事故。
  
  2 学校体育中校方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学校体育中校方应承担的义务是指学校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定责任[4]。由于学校体育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易发生伤害事故,因此,在我国与学校体育相关的立法中都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的义务,通过学校对法定义务的履行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办法》和现实行法律法规,我国学校体育中校方应承担主要义务,包括7个方面:
  2.1 学校应配置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体育场地、器材和合格的体育教师 体育场地、器材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按照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场地、器材是防止同类伤害事故发生的关键,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学校还应根据教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合格的体育教师具有广博的知识和对各种危险的超前预见性,是避免伤害事故发生的首要前提。
  2.2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卫生、保健等制度,并认真将其付诸实施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这是学校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一项任意性规定。各级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并付诸实施,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2.3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体育教学中,安全教育应放在第一位。安全是一切教学活动得以进行的保障。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特别是在体育教学中,应安排适当的课外对学生进行自护自救等医学保健类理论课教学,使学生掌握简单的救护常识,使其了解如何防止运动损伤的发生。在进行实践课教学时,体育教师应具有对各种危险的预见性,对学生进行积极的保护与帮助,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2.4 学校负有积极救助受伤害学生的义务 要体育教学中,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或学生突发疾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学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承担因其过程而加重的后果的责任[5]
  2.5 学校应加强对体育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学校体育工作由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组成,由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体育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尤其是对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和指导[5];课外活动时间学校应对其进行组织和指导并对参加者进行安全教育,学校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 学校负有接受检查、指导、监督的义务 学校体育工作应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积极进行,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学校应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健全本校体育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2.7 学校应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培训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使其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和对学生的保护与帮助能力,特别是对各种危险的预见能力,同时还应不断加强对体育教师安全意识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并将之贯彻到体育教学中。
  义务是必须要覆行的,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为学校设定一系列义务,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若学校未履行上述义务,则要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对 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件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事件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6],所谓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7],换言之,就是在学校体育中,学校由于过错侵害学生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学校对其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在现实中实这种责任的承担形式多为民事赔偿责任。
  3.1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学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以什么做依据,来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其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8]。《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有条件的归责原则[9]。即在学校体育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并不一定由学校承担,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明确学校承担整事故责任的界限,纠正了部分家长关于把孩子交给学校在学校发生任何伤害事故都应由学校负责这一错误认识,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学校的利益。
  虽然《办法》中规定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其中还是规定了其它对受害人实施救济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对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怀。在《办法》第26条第二款中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体现了国家和学校对受伤害学生的关怀和帮助。
  因此,在我国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适当和可能的情况下兼采公平责任原则。
  3.2 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构成事件 在学校体育中,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必须具备4个条件:
  3.2.1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学校的过错对学生造成的不利后果。在多数情况下这种不利后果表现为对学生人身的伤害。但这种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的运动损伤和轻微伤害在学校体育中不被称之为伤害事故,故不存在损定事实,事故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学校体育中的伤害事故必须是达到一定程度,具体标准应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3.2.2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在学校体育中,学校的违法行为多表现为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因而在学习和贯彻《办法》中,我们应明确在学校体育中学校主体负有那些注意义务,避免学校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违法。
  3.2.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学校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上的联系,是学校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在认定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因果关系时我们应当注意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对间接原因概不负责或概负全责。直接原因是必然引起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原因,因学校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伤害,应负主要责任;间接原因是通常不会引起特定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其他原因(如其他学生的行为或者受害人自身因素)的介人造成该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3.2.4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学校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7]。在以何种标准来判断过错的问题上,民法上有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种方法,但一般运用客观标准来判断,即以一个合理的预见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标准,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则有过错,预见标准为普通预见水平的专业预见水平[10]。体育教师属于其中的专业预见水平,应对学校体育的各种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具有超前的预见能力,采取各种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在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我们应区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学校因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应负相关责任;客观原因上因不可抗力或完全意外因素所致,学校不承担责任。
  
  4 结束语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重在预防,针对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有关学校体育的立法中都作了相应的义务性规定,为学校设置了一定的义务,通过其义务的履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国家实施教育活动的主体,学校在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应积极履行包括配置合乎标准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立完善的学生体格检查制度、严格执行体育与健康课课程标准、积极开展安全意识教育等一系列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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