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村高利贷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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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村的借贷关系呈现出高利贷猖獗、借贷利率畸高,以及高利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等突出特点。农民高利借贷的普遍性和农村的高负债率反映出高利贷的异常猖獗;“利率之高为全国所无”折射出借贷利率的畸形高昂;“贫民生计全为富户垄断”集中揭示了高利贷问题的严重性。故而在民国时期的甘宁青农村,高利贷问题较全国其他地区更为严重,最具强烈的西北区域色彩、时代特征和典型意义。
  [关键词]高利贷,利率,甘宁青农村,民国时期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02-0016-07
  
  在近代中国乡村借贷体系中,高利贷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民国时期甘宁青地区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和资本主义生产要素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商业资本和官僚资本等更多地通过放贷来聚敛财富,故而高利贷在民国时期的甘宁青农村广泛而持久地存在,并且在1930年代中后期和民国后期发展到了极致,可以说严重的高利贷问题贯穿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村社会的始终。严重的高利贷问题有哪些具体而突出的表现?高利贷与地权、租佃关系等农村经济的重要问题相比,何者问题更严重?高利贷在全国借贷体系中的地位如何?目前尚无学者对此进行专文探讨。基于此,本文结合上述问题,拟对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村严重的高利贷问题做一较为全面而深入的考量,以求反映高利贷的基本概况,阐明高利贷在近代西北农村社会经济关系和旧中国农村借贷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从而达到有助于认识近代中国农村高利贷和整个乡村社会的目的。
  
  一、高利贷猖獗:农民高利借贷的普遍性和农村的高负债率
  
  民国年间农民借贷活动遍布甘宁青农村,呈现出负债率较高的突出特点。据1935年的资料显示,包括甘肃、宁夏在内的西北区农民负债率是68%,超过全国平均水平(62%),并高于全国其他区域。次据梁敬锌1935年在定西等20县的调查,甘肃农村负债户平均达到总户数的52%,最高者竞达98%。又据1936年《中央日报》所载对甘肃酒泉1754户农家负债所统计的数字,“负债户数:不负者0.5%,不能负者12.5%,负债者87.3%”,可以看出甘宁青农民的高负债率在甘肃某些农村表现更为突出。另据1940年国立西北技艺专科学校农业经济科与西北经济研究所对甘肃农村的合作调查,负债农家占全体农家的比例,以平凉最多,为73.08%,武威为63.83%,天水为54.3%,三县平均为63.74%。上述数字说明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民在相当长的时期有半数以上必须依靠借贷才能维持生计。而据各方面的调查显示,1930年代甘宁青等西北数省农户的借贷,“以低利借得之资金为极少数,向银行等借得者更不逮百分之十,其大多数粮债钱债的利率约在三分以上,甚者多在月息十分者”,可见无论从借贷来源和借贷利率看,农民的借贷大多数都具有高利贷的性质。
  与农村高负债率相伴的是农民的高负债额。据1936年《中央日报》所载对酒泉农家负债所统计的数字,“共负:78300元(每人负5.135元);数目:10~50元者占60%,50~100元者占30%,100~200元者占7%,200~300元者占3%。另据1940年国立西北技艺专科学校农业经济科与西北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就负债农家平均所负债言,天
  说明:西北区包括甘肃、宁夏等五省区。水为100.6元,武威为94.03元,平凉为70元,三县平均为88.21元;从全年借人额分组看,农家所占之百分比,在百元以下者占2/3,百元以上者占1/3,其中天水百元以下仅占1/2,而百元至百五元却占1/3。上述两组数字表明,农家负债额以百元左右者居多,并且负债额有提高的趋势。农民的高负债率和高负债额在某些农村表现更为显著。如1948年甘肃山丹魏机寨70户中有84%的农户借高利贷,每户平均负债10.71石粮。解放前夕青海循化清水田盖村34户农民百分之百借过债,最少的为80元,有的高达千元以上。宁夏豫旺60%的人口“平均欠债三十五元和三百六十六磅粮食——比他们的土地价值高得多”。而民国后期河西农民负债利息的支出部分,“大都等于甚或超过其土地生产量之全额,胼手胝足辛苦一年之所得,偿还付债本息尚感不敷”。可见,无论从负债现金数额、粮食数量,还是负债额、负债利息支出,与土地价值、土地产出量等的对比看,农民的债务负担都是很重的。
  甘宁青其他地方的情况同样很严重。1936年在宁夏豫旺县进行的调查发现,“百分之七十的农民欠债,百分之六十的农民靠借粮糊口”。在1931年时,青海高利贷相当盛行,借贷面宽,增幅迅速。当年西宁县借债人占全县人口的50%,1934年则增加到70%。据调查,民国时期果洛地区约60%的农户有过不同程度的债务负担。解放前夕,循化孟达大庄140户则有104户借过债,占总户数的72.4%。贵德仅进行土改的八个半乡,就有负债农户612户,借债银元33316元,纸币2250元,粮食69.3万公斤。整个青海省土地改革中统计的债务户数有33233户,债务合计高达13165554.94元。据调查,抗战时期,甘肃会宁、酒泉负债的农民分别高达80%和87%。解放战争时期,甘肃一个有130户的村庄,放高利贷者仅占总户数的5%~6%,而90%以上的农户要借高利贷。农民终年辛苦劳动,仍不得温饱,所以几乎没有不借贷的农民,这种情况在民国后期的甘肃农村表现尤为明显。新中国成立后甘肃省土地改革中的调查资料为我们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具体事例。据调查,靖远县中路乡共有放债者3户,计有食粮50余石,棉花200余斤,而欠债者有200余户,钱物多系由县城借来,估计有小麦250石,棉花3000余斤,白洋570余元;徽县广大农民饱受高利贷的剥削,尤其是处在距城遥远的四宁村,情况更为严重,全村负债户在90%以上;据民乐县翟寨村统计,全村133户中有127户负有债务,未欠账者仅6户;榆中县李家营区三角城乡虎家营自然村67户农民即有60户受高利贷剥削,占全村总户数的85%;通渭县华川乡1949年共有农户545户,其中有债主16户,债户478户,债户中业不抵债的84户,不负债的仅有51户。由于“高利贷的生存是以农民的负债为前提”,所以农民的大量负债就为高利贷的畅行打开了通途,故而农民高利借贷的普遍性和农村的高负债率、高负债额,充分反映了高利贷的异常猖獗情况,从表象上揭示了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村高利贷问题的严重性。
  
  二、借贷利率畸高:“利率之高为全国所无”
  
  
  由于利率是高利贷的核心问题,故而甘宁青农村畸高的借贷利率更反映了高利贷问题的严重性。先看统计资料。通过表1可以看出,包括甘肃、宁夏在内的西北区农民借款周息是51厘,超过全 国平均水平(36厘),并高于全国其他区域。通过表2可以看出,西北区农民的现金借贷和粮食借贷利率分别是年利3.9%和月利9.1%,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分别是年利3.4%和月利7.1%),并高于全国其他区域。通过表3可以看出,在全国调查的22个省中,宁夏、青海、甘肃农家借款的高利率特别是5分以上的利率所占比例最高,高居全国前3位(除陕西外),故而相比较而言甘宁青农村的借贷利率最高。通过表4可以看出,甘宁青农村高利贷月利率最低为2分,最高为30分,反映出内部利率的较大差异性和畸高性。还有其他统计资料。众多统计资料表明,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村的借贷利率在大多数时间内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大大超过全国其他地区,呈现出畸高的一面。
  再看文献资料。在长期的借贷过程中,民国时期西北地区民间形成了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高利贷习俗。“在西北法定的利率,是月息三分或者是周息三分六”;“兰州向来习惯,借麦一斗,还斗三升”旧;甘肃山丹、宁夏地区由春至秋粮债利率都盛行春借一斗,年还五斗的高利;在有的地方甚至更高。这些习俗导致西北地区的借贷利率明显高于民国政府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准超过二分的禁令。实际上甘宁青农村各地普遍盛行的高利贷利率要比一般利率高出许多,花样形式也不计其数。如甘宁青一带有所谓大加一、加二等高利贷名称,即本洋十元每月利息一元或二元,这被一般人公认为极普通的利率。若五分至十分的月利,则属于至亲厚友之间的特别优遇。“高利贷高得惊人,大一分(即十分)大二分已成司空见惯的了,还有一种‘集利’,例如每逢三、六、九逢集,这中间只隔着两天,也是大一分的”。甘宁青农村盛行名为“印子钱”的高利贷。所谓“印子钱”,“利息由十分起,甚至五六十分不等”。最苛刻的是一种称作“驴打滚”的高利贷,这以甘肃岷县等地的“集账”和张掖等地的“日利债”等为典型。所谓集账,就是上集借洋1元,到下集还本1.1元,当地集市,或三日一集,或五日一集,倘下集不能偿还,即滚息入本,其利率高达百分之百以上。日利债是每借1元,日利铜元20枚,放债者每月可收对本之利,次月加复利即成2元之债,逐月继续加放,则本洋1元,一年即可得本利4096元。在宁夏农村,“高利贷利息为年利、月利、日利,利率均在30%~50%。民国初年吴忠杨胖子放的高利贷,早出一元,晚收两元”。在青海,“回教徒中有做高利贷者,放款农民,其办法甚为苛毒。例如今日向某甲借洋一元,明日即须还一元二角,后日须二元四角,再过一日,即须四元八角;依此类推”。在甘肃,“即省会所在地之皋兰,十分之高利亦不足异,远在河西之金塔、酒泉,大加一的三十分起息系属常事,而陇西之‘后追底’一百五十分的月息,更是骇人听闻的事”。著名记者范长江曾记述1930年代中期张掖地区的高利贷利息是,“借现金者——百分之五十的利息为最轻者!借鸦片者——百分之三百!借粮食者——百分之百!”而在山丹,1948年春耕时借1石小麦的钱,秋收后还4石麦子的实物。1斗小麦,经过3年以后,可以变为160石小麦。甚至有几代人都还不清的高利贷。
  
  
  (二)高利贷在农村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民国时期的甘宁青农村,由于地域辽阔,人口稀少,地权比较分散,土地租佃关系不甚发达,所以高利贷就相对特别猖獗。如在甘肃山丹,是以“高利贷作为重要的剥削工具”,因为在河西农村,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与其投资土地,不如出放高利贷较为有利”。通渭华川乡因受自然环境限制,农业不甚发达,“土地租佃问题一般不大,唯债务情况相当悬殊”。故而与地权、租佃关系等农村经济的重要问题相比,高利贷问题在甘宁青 农村显得更为严重和突出。与之相一致,在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放高利贷也是当地封建上层和地主等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如青海兴海县河卡乡阿曲乎部落牧主、头人每年结合出租牲畜,“大量放账”;玉树地区的头人和活佛向所属差民放债,带有派差性质,每户必须借一份,“多借可以,不借不行”;有的债主甚至要求债户每年“只准照付利息,不准还本”。青海少数民族地区有一种押地放款的借贷,以三年为期,债户不到期不能赎回,而债主每年收取利息。如果农民有了钱想赎回田地,地主却不答应,习惯上这种借贷“只准延长,不能提前”。可见,与西北地区的地域特征、民族关系和生产方式等社会风貌相适应,高利贷在甘宁青农村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有极为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三)放高利贷成为地主等阶层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
  在民国时期的甘宁青农村,放高利贷成为地主、富农等阶层积累财富、扩充田产、掠夺廉价劳动力等的主要手段。“土豪劣绅每区各有二三人,其活动情形不外重利盘剥……鱼肉肥己”。由于高利贷利率畸高,所以“因十数元而致富者,颇不乏人”,故而对地主等阶层来说,高利贷收入就成为其剥削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测算,民国后期宁夏中卫县工商业者每百元资本获利46元,而地主富农通过放高利贷等活动竞获利260元;1948年,临泽县地主的高利贷收入折合小麦41.83万斤,占他们总收入的44.62%;在青海少数民族地区,高利贷剥削在很大一部分地主的总收入中占50%,有的高达60%。而对贫苦农民来说,其有限收入的很大部分被债主剥削而去。据有关方面统计,民国后期河西农民的债务支出,“超过田赋负担之正额,全区每年约在三十万石以上”;就甘肃高利贷的各种形态来说,虽然很难估计其经济上损失的数字,但“只以第一项的形态(即籽种借贷)而促成人民高利的负荷数……各县都超出田赋负担的总数,殆无置疑”。可以看出,巨额的利息支出转变为贫苦农民沉重的债务包袱,成为广大农民的巨大负担,进而不断蚕食着萧条的农村经济。时人认为,“在河西剥削的重要工具是高利贷,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贫农的困苦上,建筑起了不到百分之十富农的富裕”;“西路民众,负担綦重,人民所知,尤以高利贷为榨精吸髓之弊政”;“河西之最流行而人民最感痛苦者,厥为所谓之‘高利贷”’,这是对甘宁青农村高利贷严重社会影响的精确评论。概括言之,高利贷“吮脂吸髓,贫民终年胼手胝足以血汗换得金钱,反不敷土劣之敲吸驯改,典田易宅,鬻妻卖子,尽卷入豪绅贪囊之中。经济压迫莫此为甚”。
  
  (四)高利贷是造成农村破产的关键因素
  造成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村破产的因素虽然很多,但高利贷在其中无疑起着关键作用。“农村破产,皆高利贷剥削之结果”。如1933年9月,甘肃省政府视察员吴景敖视察临泽后认为高利贷是“农村益见破产之主因”之一;1947年9月,临泽县参议会议员关于《建议政府切实取缔高利贷以便恢复农村元气的提案》中称:“本县各乡村高利贷非常盛行,借贷实物者竟按10分生息……以致农村凋敝,经济拮据。”由于高利贷加剧了当时农村社会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和加剧了农民贫困化程度,故而高利贷对农民破产和农村经济的崩溃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抗战时期西北青年南作宾在总结甘肃农村经济凋敝的原因时认为,除政治和自然力的破坏外,在经济力的破坏主要表现为高利贷,这个结论深刻揭示了高利贷在甘宁青农村历史上扮演的重要角色。
  
  四、余论
  
  总之,高利贷剥削是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村的普遍现象,尤以甘肃农村为典型。就空间分布程度而言,遍及包括甘宁青农村在内的广大西北地区,如1932年在青海考察后的林鹏侠女士认为,猖獗的高利贷及畸高的利率是“西北边省民间经济之大概情形”;就时间持续程度而言,贯穿民国年间甘宁青农村的大部分时期,特别是抗战前后,“抗战(前)的西北几全为高利贷,战后更变本加厉有增无减”;就问题严重程度而言,以甘肃农村最突出,甘肃农村高利贷“相习成风,较任何省份为甚”。上述记录表明,在民国时期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农民生活更加贫困的甘宁青农村,高利贷问题较全国其他地区更为严重;而严重的高利贷问题则突出表现为高利贷异常猖獗、借贷利率畸性高昂,以及高利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故而在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村的社会经济关系中,高利贷问题最具强烈的西北区域色彩、时代特征和典型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国年间大肆泛滥的高利贷又在甘肃、宁夏等地的一些农村潜滋暗长,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消极影响。这说明高利贷的生命力是异常顽强的,它可以超越不同的社会形态而存在。今日现实是过去历史的延续,历史和现实之间存在着割不断的内在联系,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村严重的高利贷问题,难道不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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